【摘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的实施,主要体现在其立法、作出法律解释及决定的过程中,其实施方式与它们的权力行使方式密切相关。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港澳问题先后通过了77份规范性文件,经梳理,其中有55份规范性文件涉及宪法实施问题。这种一致性需要结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港澳问题实施宪法所欲实现的制度目标加以理解,而差异则主要与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回归20年在法政争议上的不同表现密切相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的实施,主要体现在其立法、作出法律解释及决定的过程中,其实施方式与它们的权力行使方式密切相关。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港澳问题先后通过了77份规范性文件(香港45份/澳门32份),经梳理,其中有55份规范性文件涉及宪法实施问题(香港33份/澳门22份)。[2]通过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港澳问题实施宪法的样本对比,可以发现如下三个基本的特点:
(一)从宪法实施涉及的问题类别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针对港澳问题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既保持了一致性,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度。这种一致性需要结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港澳问题实施宪法所欲实现的制度目标加以理解,而差异则主要与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回归20年在法政争议上的不同表现密切相关。
(二)从宪法实施的具体方式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针对港澳问题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实际上根据各方反馈,不断地在对自身的实施方式予以优化。这种优化甚至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会根据各方反馈以及认识深入持续不断地加以完善,这一点在“实施宪法决定内地—特区租管地”[3]上体现得较为充分。(www.xing528.com)
(三)从宪法实施的后续结果看,港澳两地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采取了不同的立场。澳门法院在判决中基本没有触及过该问题,与之相比,香港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则活跃得多,除了“实施宪法确定港澳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这类规范性文件香港法院引用不多外,其他类型的规范性文件均被香港法院引用并讨论过,有的甚至引起了较大的学术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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