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澳门对外缔结国际协定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澳门回归后在贸易、科技等领域单独地与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了11个双边协定。
此外,根据澳门基本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下,澳门可单独与有关国家谈判和签订民航、司法协助、投资保护和互免签证等双边协定以及含司法协助条款的税收类双边协定。澳门回归后不久,中央政府一次性将谈判互免签证协定的权力授予澳门。对于其他四类协定:
(1)民航协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央政府已授权澳门与捷克、英国等46个国家和地区谈判民航协定,授权澳门与巴基斯坦、日本等1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航班协定。
(2)司法协助协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央政府授权澳门与葡萄牙、东帝汶等11个国家和地区谈判司法协助类协定,授权澳门与葡萄牙、东帝汶、蒙古等4个国家签署了司法协助类协定。
(3)投资保护协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央政府授权澳门与葡萄牙、荷兰等3个国家和地区谈判投资保护协定,授权澳门与葡萄牙、荷兰等2个国家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www.xing528.com)
(4)税收协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央政府授权澳门与英国、日本等41个国家谈判税收信息交换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授权澳门与丹麦、澳大利亚等27个国家签署了税收信息交换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此外,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央政府已授权澳门与新加坡、泰国、欧盟等7个国家或地区修订航班协定,授权澳门与比利时、葡萄牙修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国际公约在澳门的适用
澳门回归后,对于国家缔结的非外交国防类条约,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先通过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就有关公约是否适用于澳门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在听取了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后,再决定是否适用于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曾主动提出适用若干国际公约的请求。截至2017年12月31日,适用于澳门的多边国际公约共计613项。
中央人民政府还根据有关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协助澳门提交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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