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澳门基本法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广泛的对外交往权。澳门基本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对外事务方面的权限,包括:1.澳门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同澳门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除第七章外,澳门基本法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条款还授予澳门在对外经济事务、对外社会文化事务等方面的自主权。
澳门基本法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广泛的对外交往权。澳门基本法对澳门对外事务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国两制”在澳门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予以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不仅保留而且大大扩大了澳门在对外事务方面的权限。澳门基本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对外事务方面的权限,包括:
1.澳门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同澳门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第一百三十五条)。
2.澳门可以“中国澳门”名义在适当领域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和履行条约(第一百三十六条)。
3.澳门可以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身份或“中国澳门”名义参加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第一百三十七条)。
4.国家缔结且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定需事先征询澳门意见,原已适用于澳门而中国尚未参加的国际协定可继续适用(第一百三十八条)。
5.澳门可经授权发放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件,实行单独的出入境管制(第一百三十九条)。(www.xing528.com)
6.澳门可经授权对外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议(第一百四十条)。
7.澳门可在外国设立官方经贸机构(第一百四十一条)。
8.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外国可在澳门设立领事机构(第一百四十二条)。
除第七章外,澳门基本法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条款还授予澳门在对外经济事务、对外社会文化事务等方面的自主权。
通过澳门基本法的上述规定,澳门作为一个地区性的非主权实体,从国家中央权力机关获得了广泛的对外事务交往的授权,其自主的范围、幅度和种类不但远远超过其自身在回归前的权限,还远远超过中国内地的其他省、市、自治区,超过一般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甚至也超过联邦制国家的成员邦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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