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回归20年来的理论和实践,创造性地回答了“一国两制”这一重大课题中的诸多难题。在2014年发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中,中央明确提出全面管治权概念。
全面管治权与主权息息相关。主权是全面管治权的法理基础和合法性依据,全面管治权是主权的行使方式和实现途径。从主权→全面管治权→高度自治权的逻辑演变,是解决从主权→高度自治权的直接授权理论而导致“统而不治”的理论困境的有效方式,是厘清主权不可分特质下,高度自治权权力本源问题的基础。在法理上,单一制国家中,中央恢复对香港与澳门行使主权,表明其拥有了对港澳地区的全面管治权,即一切对内对外之权力。中央基于主权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全面管治权是毋庸置疑的,是现代主权理论公认的领土范围内的权力逻辑,也是探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之基石。在此基础上,中央将自身管治权的一部分授予香港、澳门,形成高度自治权,这是中央行使管治权的具体方式,本质上是行使主权的体现。全面管治权是主权行使的应有之意,而高度自治权是全面管治权行使的具体方式。
在政治上,提出全面管治权概念,是在宪法和基本法框架内重申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是对“自决”之异化思想的纠正。“全面管治权”对于检视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的实践,纠正部分人重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而轻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认识偏差提供了理论基石。(www.xing528.com)
全面管治权概念完善了与基本法相关的实施机制,助推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局面得以实现。相较于中央在香港直接行使管治权的波澜,澳门回归以来,其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充分尊重和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地位,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在维护中央对澳门的全面管治权与发挥自身高度自治权的关系上取得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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