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合作开发横琴的实际情况来看,粤澳两地法律制度如何实现合理衔接及融合还存在一些重要问题。主要包括:
1.澳门大学法律问题:在澳门大学新校区上法律适用所产生的问题基本属于澳门法律的内部问题,但一些涉及基本法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问题仍需在宪法指导下进行法律判断。此外,在偷渡走私、疫情传染病通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水电供应、通信网络供应、食物供应、大学招生等方面都存在着大量法律关系和相应的法律问题。
2.通关法律问题:“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及其具体操作问题;通关便利化问题及澳门游客进入横琴回流的可能性;在横琴岛澳大新校区与横琴新区之间设立边检通道的可行性问题。
3.民事法律问题:鉴于粤澳两地人员、物资和资金在横琴频繁地跨境流动,粤澳合作产业园的民商事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探讨,例如区际私法冲突规则或统一实体法规则尚未制定,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忽略了立法合作和调解制度。
4.刑事法律问题:粤澳两地在法律制度、执法模式、证件标准、工作流程等方面都存在许多差异。受制于此,以及区际刑事司法协议的缺位,在两地刑事司法发生冲突而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跨境犯罪的打击效果和警务协作的效率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加上两地证据制度也存在差异,在横琴新区可能会面临着证人权利与义务的冲突问题。所以在横琴如果简单应用某一地法律,都会有澳珠两地居民不满的声音,从而可能导致丧失司法公信力。
5.行政及司法法律问题:横琴新区管委会是横琴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是珠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横琴新区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然而横琴新区司法机构设置方案尚不明朗,存在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派出设立与单独设立基层法院及检察院两种可能。此外还有横琴合作开发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与内地司法机构之间就有关管辖、法律适用、司法措施、沟通机制等方面的合作协调问题。(www.xing528.com)
6.临时仲裁法律问题:2017年3月23日,横琴自贸区以珠海仲裁委员会为依托,突破性出台《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尽管最高法院承认特定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但临时仲裁仍未被我国立法机构完全认同。并且,这份规则未明确指出仲裁协议的内容,也没有制定临时仲裁的示范性条款,且规定的仲裁院有回避义务,但并没有对仲裁院违反相关规定时应采取的处罚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7.金融法律问题:在横琴未来发展中,澳门金融机构可开展的服务包括:区域离岸金融、跨境人民币融资、融资租赁、粤澳跨境金融保险业务、珠澳跨境金融结算等。但横琴新区尚未按照金融业及地区特殊性建构法律准入机制,给澳门金融机构在横琴开展业务带来较高风险。
8.税收法律问题: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等具体税收规则冲突,以及支持金融业、文创产业等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执行机制问题。同样还会产生规范产业税收后,产业税收所得归属问题,对于行业标准、认证标准、产品专利问题及市场机制顺利运行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制定者是谁等问题。
9.职业资格互认法律问题:由于澳门和内地有着不同的职业资格制度,这就会产生两地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便于澳门专业资格人员在横琴从事专业工作的问题。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两地消费者保护组织已经建立了信息沟通机制,但对于跨域消费争议,却未建立一站式的联合处理机制,例如未完善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未能有效发挥非司法途径快速解决消费争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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