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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本地宪制发展的积极促进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判决中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进行了系统论述,有助于澳门社会正确理解“一国两制”原则,维护社会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回归以来一直面临本土法官及法律专业人士数量不足的问题。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本地宪制发展的积极促进

杨晓楠[1]

过去2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建设和发展见证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成功实践,使澳门从一个经济发展模式单一的小型城市逐渐转变为多产业、多渠道的国际化大都市。回归以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稳定的政治环境为本地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特别行政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澳门基本法建立的行政主导制原则下恪守职责、相互配合,对澳门的繁荣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回溯澳门特别行政区20年的发展历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本地宪制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有这样几方面成绩值得关注: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适用宪法,坚定宣示宪法和澳门基本法共同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1)在法治社会中,法院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判决中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进行了系统论述,有助于澳门社会正确理解“一国两制”原则,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在香港“修例风波”中,有人意图在澳门申请抹黑香港警察的集会而未获批准,进而上诉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授权设立特别行政区,“这些特别行政区宪制基本原则由于根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通过及颁布的全国性法律——两部基本法,其效力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特别强调“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能违反有关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本原则,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这一判决在实践中有效地维持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也凸显了澳门与香港这两个地域邻近、语言和本土文化几乎相同、回归背景极为相似的特别行政区,在面对同一社会问题时的不同取态。(2)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了对宪法和澳门基本法关系的深入理解。法院引用了肖蔚云教授、王振民教授的观点,认为在坚持“一国”的原则下,澳门基本法的具体规定可以与宪法不同,这是“一国两制”原则下适用国家宪法的特殊方式,坚定维护了以“一国”为前提,构建地方高度自治的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3)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积极适用宪法,在宪法与澳门基本法具体条文规定不同的情况下,引用宪法的原则和术语,进行了方法论尝试。例如,在解释“基本权利”这一概念时,特别行政区法院利用语境解释的方法引述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在沟通两种法律体系的方法论方面作出尝试,可以说是“一国两制”原则下司法方法论的创新。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积极履行职责,在行政主导制下调整自身定位,积极协调与特别行政区立法、行政机关的关系。(1)法院除了进行宪法和基本法适用外,也在本地宪制中审查行政机关、立法行为的合法性,这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澳门在回归前是一种较强势的行政主导制,在立法层面,总督和立法会也共享立法权。总督可以制定法令,保留制定主权国纲要法的权力,还可以以训令或批示的方式“为实施在当地生效但欠缺规章的法律及其它法规而制订规章”。受到回归前强行政权传统的影响,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持司法谦抑的态度,对于行政裁量的范围原则上不作审查。(2)而且,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主要维持传统的诉讼救济方式,包括宣告行政法规违法、不适用违反澳门基本法的法律和法规、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撤销行政行为、审查立法机构的立法从而使行政行为缺乏依据、撤销违反澳门基本法的判决等。在此基础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也进行了救济方式的创新,例如进行合宪性解释,维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使其符合澳门基本法的要求。(3)此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近期的苏嘉豪案件中,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中止议员职务的决议“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可被中止效力的行政事宜上所作的行为,而是政治行为”,最终以法院不具备该事项的管辖权为由,拒绝审理这一案件,主动采取了谦抑态度,避免了政治风险,也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机构独立性。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积极与本地法律共同体协同发展,极大地推进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本土化的进程。(1)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回归以来一直面临本土法官及法律专业人士数量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澳门在葡萄牙统治时期,司法权长期作为行政权和政治斗争的附属品,未得到良好的发展,大部分重要案件会交由里斯本法院审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权威来自法律共同体的认知,而澳门本地传统文化、纠纷解决方式和香港有很大的不同。澳门法律长期以葡语为官方语言,而葡语读写人口在澳门本地的比例较低,葡语法律共同体与澳门本土的华人社会有一定程度的脱离,这使得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人才供给存在一定的问题。据统计,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3人,中级法院法官9人,初级法院法官32人,行政法院法官2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相比数量非常少。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2017—2018年受理案件113件,审判工作还是较为繁重的。回归20年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与本地法律职业共同体做了大量双语化的工作,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城市大学等高校开设了中葡法律专业课程,培训了越来越多的双语法律人才。(2)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着重审判双语化建设,在判决文书中加大了中文的使用比例。根据2017—2018年的司法年报,终审法院“完全解决了中文在终审法院使用的问题”,以中葡双语制作的判决文书占全部判决的79.37%;中级法院中文制作的刑事判决文书占全部判决的55.91%,民事及劳动诉讼案件的中文判决文书占10.08%。与此相比,在2001—2002年司法年报中记载,“终审法院内全面使用中文或中葡双语仍存在相当难度”;在中级法院层面,“绝大部分律师的诉讼书状均以葡语作成,中文书状寥寥可数”。由此可见,在过去的2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为推进法律的本土化作出了重大的努力,随着葡籍法官的退休,这一比例在未来还会有更大的提高。今天,澳门本地的法律人才基本可以为司法机构提供可持续的供给,澳门法律本土化、去葡化的程度随着时间推移产生了质的飞跃。通过法律本土化的方式,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努力提高澳门法律界和市民社会的身份认同、国家认同,有助于“一国两制”的顺利实施。(www.xing528.com)

总而言之,“一国两制”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完成国家的统一大业,以“一个国家”为前提,充分调动两种社会制度的活力,这个概念的提出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回顾澳门特别行政区20年的成功经验,司法机关在这一实践中为维护澳门繁荣稳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注释】

[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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