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体系是我国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包括:第一,主权的代表者。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授权关系。第二种是澳门基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中央作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授出者,自然有权监督高度自治权的行使情况。
澳门回归后就纳入了我国统一的国家治理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体系是我国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包括:
第一,主权的代表者。主权是国家得以构成的根本要素,也是国家行使一切权力的源泉。主权既包括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也包括对其管辖范围内行使至高无上的排他性权力。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澳门回归后成为我国单一制下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不仅是我国整个国家单一主权的代表者,而且还是国家主权最重要的维护者。
第二,权力的授出者。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授权关系。授权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澳门基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二种是澳门基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从“一国两制”实践来看,第二种形式的授权主要有对国籍申请的处理(1998年12月29日),原澳门政府资产的接收和管理(1998年12月18日),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2009年6月27日、2019年10月26日)等。(www.xing528.com)
第三,自治的监督者。中央作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授出者,自然有权监督高度自治权的行使情况。在单一制国家,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人事任免、统一法律解释与发出指令等。这些监督机制由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缘故,其表现出来的形式和机制又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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