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包括港澳在内的全国的总章程,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特别行政区的“小章程”、“子章程”,是我国宪法的“例外”,但不是我国宪法“之外”,是我国宪法的特别组成部分。把基本法与宪法对立起来,离开宪法谈基本法、离开宪法实施基本法、离开宪法解释基本法,否定基本法的终端、顶层宪制架构,试图把基本法打造成特别行政区的“宪法”,都是极其错误的,也是十分危险和有害的,是造成基本法不能准确全面实施、“一国两制”实践走形变样、偏离正确轨道的重要原因。
20年来,澳门基本法实施的经验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不仅接受由宪法和澳门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别行政区本地的宪制秩序,而且自觉接纳、融入并维护全国的宪制秩序和治理体系,尊重国家宪法以及根据宪法确立的国家各项制度体制,既认识了解基本法,也认识了解国家宪法。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施政时当然首先看基本法,同时还清醒认识到基本法之上还有宪法,凡涉及中央依法管理事务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内地与澳门关系的事务,除了看基本法,还要看宪法,尊重、配合中央事权的行使。尽管基本法为特别行政区另行设立了很多特殊的制度安排,但是并没有在所有事情上都作了特别、另行的处理,特别行政区既有特别之处,也有与内地兄弟省区市相同之处,也就是与内地一样的地方。换句话说,“一国两制”天然地包含着“一国一制”的因素,即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一样的地方,例如关于中央政权机构设置、职能等,对全国都是一样的,这些都写在国家宪法里边,基本法无须也没有重复这些规定,但对特别行政区毫无疑问同样是有效的。总之,澳门特别行政区能够自觉把自己地方的宪制体系纳入国家宪制框架内,尊重和认同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本地宪制秩序与国家宪制的成功对接,实现了一个“社会主义的基础规范”与资本主义政制和法制兼容。这是澳门基本法能够成功实施的一个重要经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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