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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亚图拉蒙塔泽里在宗教学者中持不同政见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3月,霍梅尼宣布罢免蒙塔泽里作为法基赫的继承人。中间者为蒙塔泽里蒙塔泽里与哈梅内伊蒙塔泽里作为什叶派穆斯林中颇具影响力的宗教学者,极力倡导法基赫民主制的政治理念。蒙塔泽里认为,统治者的权力通常产生于两种方式。蒙塔泽里认为,安拉主权赐予民众,统治者的权力源于民众的认同,即便先知和伊玛目亦不例外。蒙塔泽里在书中强调,持不同政见者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统治者不得滥用权力。

阿亚图拉蒙塔泽里在宗教学者中持不同政见

阿亚图拉蒙塔泽里早年师从著名宗教学者布鲁杰尔迪,曾经是霍梅尼的忠实追随者,1963—1975年间因反对巴列维国王而多次被捕入狱,1979年受霍梅尼的委托主持制定《伊斯兰共和国宪法》,1980年出任德黑兰聚礼伊玛目。早在1981年秋,霍梅尼暗示蒙塔泽里作为自己的继承人。1983年春,包括拉夫桑贾尼在内的多位颇具影响的宗教学者极力推举蒙塔泽里作为法基赫的继承人。1985年,根据霍梅尼的授意,专家会议正式选举蒙塔泽里作为法基赫的继承人。此后,蒙塔泽里在诸多重大问题上与霍梅尼意见相左,屡屡公开抨击法基赫政府的极端化政策,80年代后期成为继沙里亚特马达里之后乌莱玛内部持不同政见者的首要人物。1989年2月,蒙塔泽里呼吁官方在伊斯兰革命10周年之际反思伊斯兰革命以来的挫折和教训。同年3月,霍梅尼宣布罢免蒙塔泽里作为法基赫的继承人。此后,蒙塔泽里的人身自由受到官方的限制,而蒙塔泽里则继续发布质疑现行法基赫制合法性的演说。

中间者为蒙塔泽里

蒙塔泽里与哈梅内伊

蒙塔泽里作为什叶派穆斯林中颇具影响力的宗教学者,极力倡导法基赫民主制的政治理念。蒙塔泽里认为,统治者的权力通常产生于两种方式。一是遵循神权政治的原则,统治者产生于安拉及其代理人的指定抑或任命,二是遵循主权在民的原则,统治者产生于穆斯林民众的认同,而最佳的方式是两者的结合。蒙塔泽里认为,民众选择统治者,而统治者必须来自教法学家,他必须是民主政治与神权政治结合的产物。蒙塔泽里认为,法基赫的权力应当体现为宗教和意识形态的监护者,而不是国家和政府的直接管理者,法基赫应当根据伊斯兰教的协商原则即舒拉行使权力,而不是行使世俗领域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

蒙塔泽里认为,伊斯兰政府并非具有绝对权力的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最终来自民众的参与和认同,这就是伊斯兰政府的民主属性。蒙塔泽里认为,法基赫必须是什叶派穆斯林的“效法渊源”,应当选举产生,代表民众意志,具有明确任期和规定权限,必须处于宪法的约束之下,处于专家会议的直接监督之下。蒙塔泽里认为,安拉主权赐予民众,统治者的权力源于民众的认同,即便先知和伊玛目亦不例外。在蒙塔泽里看来,选举意味着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契约,伊玛目隐遁时代的统治者理应由民众选举,民众将统治权力给予教法学家,亦可终止教法学家的统治权力,体现民众与法基赫之间的契约关系。

蒙塔泽里认为,共和国是人民的统治,人民享有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有责任参与政治和阻止统治者滥用权力。蒙塔泽里在强调国家之伊斯兰属性的同时,强调社会构成宗教的载体,倡导公正选举、民主和人权,抨击现行神权体制,反对法基赫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威,指责宪法监护委员会操纵选举,呼吁以伊斯兰民主共和制取代伊斯兰共和制,呼吁强化民选政府的权力。蒙塔泽里拥护和赞同伊斯兰革命后初期的法基赫制,认为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最初制定者试图平衡伊斯兰、民众与共和三项元素,然而现行体制改变和颠覆了伊斯兰革命后的宪法原则,1989年修订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无疑助长“宗教独裁”。蒙塔泽里认为,现行的宪法充斥着矛盾的条款,民众与国家之间的裂痕日益凸显。蒙塔泽里表示:“我相信伊斯兰教与民主制的相容和共存,因为伊斯兰教主张自由。当下保守派领导人的行径与伊斯兰教的精神不符,我反对这样的行径。”

1997年11月,蒙塔泽里呼吁重新诠释法基赫制、活跃多党政治和扩大多元化,质疑哈梅内伊作为法基赫的绝对权威和教法学家的统治地位,主张法基赫的选举制和任期制。随后,哈梅内伊谴责蒙塔泽里发表反对伊斯兰革命、反对人民和反对国家的言论,官方公布了1989年3月霍梅尼写给蒙塔泽里的信,将霍梅尼剥夺蒙塔泽里作为法基赫继承人资格的理由昭告天下。同年11月起,蒙塔泽里遭到官方软禁。1999年6月,蒙塔泽里抨击宪法监护委员会假借捍卫伊斯兰教的名义干涉民众的民主权利,认为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权力是监督选举而不是监督候选人,宪法监护委员会的行为导致选举的二元体制,即宪法监护委员会首先选择候选人继而交由民众选举,这样的做法违背制定宪法的初衷,保障选举的自由公正是内务部的责任而不是宪法监护委员会的责任。2000年初,蒙塔泽里谴责法基赫及安全机构干涉库姆教界人士的宗教活动。

2000年议会选举前夕,蒙塔泽里发表公开信,反对法基赫绝对统治的原则,呼吁将最高权力归还民众,坚持民众参与的政治决策,人民可以选举最高领袖也可以罢免最高领袖,同时强调最高领袖并非具有不谬性,不能拥有绝对的权力,被时人称之为“乌莱玛的良心”。蒙塔泽里声称,没有民众的支持就无法建立稳定的政府,凌驾于议会之上的现行法基赫制将会导致独裁统治,法基赫干涉议会通过新的新闻审查法毫无道理,将会引发社会动乱。蒙塔泽里认为,伊朗人并非反对伊斯兰体制,只是对某些人假借捍卫伊斯兰教的名义垄断伊斯兰教的独裁统治深恶痛绝,“他们才是伊斯兰教最大的敌人”。同年12月,蒙塔泽里在网站发表长达600页的文章,质疑20世纪80年代霍梅尼实施的诸多政策,抨击教法学家统治的神权体制,进而呼吁修改伊斯兰共和国宪法。2004年,蒙塔泽里在其所著《论权利》一书中列举了伊斯兰教赋予世人的诸种权利,包括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选举和监督统治者的权利、隐私权,呼吁保障人权,谴责官方试图背叛伊斯兰教的原则和侵犯人权。蒙塔泽里在书中强调,持不同政见者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统治者不得滥用权力。

霍加特伊斯兰穆赫森·卡迪瓦尔早年就读于库姆宗教学校,师从蒙塔泽里。卡迪瓦尔认为,伊斯兰教是普世性的信仰,而不是特定的具体准则,伊斯兰教并未规定某种特定的政治体制,伊斯兰教与民主制并无矛盾对立,而伊斯兰民主制是现代社会的理想政治体制,符合伊斯兰教的信仰原则。卡迪瓦尔认为,在伊斯兰民主制的框架下,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性别、肤色、宗教信仰和政治理念,皆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自民众意志,民众政治参与常态化,所有社会成员皆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受到法律的约束,安拉旨意与民众意志呈同一性。与此同时,卡迪瓦尔强调公民权和宗教自由,反对信仰限制和宗教强迫,谴责以异端罪名惩处公民。卡迪瓦尔认为,伊斯兰教绝非建立在强迫信仰的基础之上,性别歧视、信仰歧视、侵犯公民权和压制思想交流有悖于伊斯兰教,真正的伊斯兰教是体现民主的、倡导性别平等和信仰平等的。

卡迪瓦尔认为,在伊斯兰教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主人与臣民、长官与下属之间,并非二元和对立的关系,相互承担必要的责任,所谓的教法学家在世俗领域和政治层面并无特权可言,任何特定的阶层和群体都没有垄断国家权力的神圣权力,任何统治权力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既然法基赫制是建立在乌莱玛之宗教特权的基础之上的独裁体制,这样的制度与民主制缺乏一致性。民主制建立在平等、民众主权、政治参与、法治和人权的基础之上……穆斯林作为主体的社会与民主制的政治体制并无根本性的矛盾。作为宗教的伊斯兰教与作为现代政治模式的民主制两者之间是相容的。”(www.xing528.com)

卡迪瓦尔区分两种类型的宗教政府:第一种宗教政府,声称所有权力来自安拉和经典,教法学家凌驾于民众之上,其权力的合法性与民众无关;第二种宗教政府,强调安拉主权抑或宗教主权与民众主权的双重原则,既要符合启示和经典的原则,亦要满足民众的意愿和要求。“宗教政府应当是教法框架下的理性政府”,亦应当是服务于民众的政府。“政府如果无法被民众接受,即便其法律符合教法,仍然缺乏合法性”。

卡迪瓦尔认为,所谓的法基赫制并非什叶派教法学说的元素,亦不符合什叶派的宗教原则,而只是个别教法学家所主张的理论,缺乏伊斯兰教法四大渊源即《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理性的依据。卡迪瓦尔认为,教法学家不足以代表启示和教法,两者不可同日而语。在此基础上,卡迪瓦尔质疑绝对法基赫制的合法性,抨击霍梅尼关于法基赫政府的理论背离什叶派的宗教理论,指出在霍梅尼之前的什叶派传统理论明确规定治理国家的统治权力局限于十二位伊玛目,而教法学家无权以伊玛目代理人的身份行使治理国家的统治权力。卡迪瓦尔认为,绝对法基赫制是伊朗君主制传统和教法学家之宗教独裁的历史遗产,有悖于什叶派的教法原则,亦缺乏历史基础和经训的先例。卡迪瓦尔声称,“伊玛目隐遁期间,不存在管理国家的计划,任何人都没有管理国家的使命和权威”;在伊玛目隐遁的时代,应当实行民主制,因为每个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教法学家并无特殊权力,其影响力应当局限于教法的层面。

卡迪瓦尔强调民众参与的宗教政府,淡化教法学家的政治特权,主张宗教政府的合法性来自民众的选举,而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明确的任期和行使有限的权力。卡迪瓦尔认为,法基赫制应当符合民众主权的原则,法基赫应当行使最高监护权而不是治理国家的权力。卡迪瓦尔指出:“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56款规定,安拉将权利给予全体伊朗公民,公民选举最高领袖、总统和议会成员……最高领袖应当是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那些自称代表安拉意志的人决定的。”

卡迪瓦尔认为,解读宗教不能停留在历史的层面,即便先知穆罕默德和历代伊玛目活在当下,亦会根据时代的变化而实施新的体制,不会照搬1400年前的模式。伊朗目前面临的根本问题是法基赫制的合法性危机,倡导宗教与国家的分离。伊斯兰革命只是结束了君主制的形式,新的君主制正在以新的形式即伊斯兰君主制死灰复燃,旧君主制与伊斯兰君主制的共性都是国家元首拥有绝对的权力,两者的差异只是名称的不同。

卡迪瓦尔的政治观点在什叶派乌莱玛上层和世俗知识界引起强烈的共鸣。1999年2月,卡迪瓦尔遭到逮捕,随后被送交特别宗教法庭,罪名是试图削弱伊斯兰体制和动摇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根基、诋毁最高领袖霍梅尼和哈梅内伊、误导民众、支持蒙塔泽里、鼓吹教俗分离,同年4月被判处18个月监禁。

阿亚图拉穆罕默德·穆智塔希德·沙贝斯塔利早年就读于库姆宗教学校,1970—1979年在德国汉堡主持伊斯兰研究中心,伊斯兰革命后当选首届议员。沙贝斯塔利关注经典的解读,反对解读经典的官方特权,质疑官方之经典解读的权威性。沙贝斯塔利认为,经训的本质和精华是永恒不变的,对于经训的解读则是非静止的和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时过境迁,面对变动的现实环境,经典的解读不应墨守成规和故步自封,而是应当遵循创制的原则,伊斯兰教的精神与民主制的价值观并非存在根本的对立,两者之间具有兼容性。沙贝斯塔利屡屡挑战官方版本的伊斯兰教,强调任何宗教都不应只有一个版本抑或一种解读,强调宗教解读的多元化,强调对于宗教认知的个性化。“官方对于伊斯兰教的解读,将我们的社会推向危机”,而摆脱官方对于经典的误读和走出社会危机的关键,是在创制的基础上对于经典的重新解读,进而复兴真正的伊斯兰教。

沙贝斯塔利致力于调和宗教与现代性之间的关系,主张区分宗教与宗教学说。沙贝斯塔利认为,现代性的核心是自由,而所谓自由包括自由意志和自由行为,既是目的亦是手段。在此基础上,沙贝斯塔利阐释了宗教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强调宗教本身内含自由的元素,进而强调在自由的框架下实现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的对话和交流。沙贝斯塔利认为,宗教是一种信仰,而信仰来自人的自由选择,“信仰不能强迫”的启示表明安拉赋予世人以选择信仰的权利。“宗教必须是自由的,选择宗教信仰是人的社会权利,亦是人权原则的重要元素。”“一个人可以坚持自己信仰的宗教真理,同时容忍其他人的信仰。”

沙贝斯塔利认为,伊斯兰教并非与特定的国家体制联系在一起,伊斯兰教强调国家的政治原则和规定政府之公正行使权力的最终目标,却没有明确规定治理国家的具体形式,因此所谓的法基赫制并非起源于伊斯兰教,亦非神圣和绝对的政治体制。沙贝斯塔利认为,伊斯兰教的精神与民主制的价值观具有兼容性,民主制并非权力的哲学,亦非道德的哲学,而是民众参与进而决定自身命运的治理方式;在当今时代,民主制是应对社会现实和实现社会进步的唯一合理方式;民主制作为治理方式,与民众信仰以及宗教价值观并无对立;在当今世界,无数的宗教信仰者融洽地生活在民主治理的社会;穆斯林选择民主制,可以在民主制的框架下按照安拉的旨意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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