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亚图拉迈斯巴赫·叶兹迪出生于1934年,50年代起长期追随霍梅尼,自伊斯兰革命后活跃于政治舞台,曾经担任司法总监和专家会议主席。叶兹迪作为后霍梅尼时代伊斯兰共和国官方宗教政治理念的代表人物,从诸多方面阐释了现行法基赫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叶兹迪认为,伊斯兰教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政治是伊斯兰教的精华和框架,全部政治必须建立在伊斯兰教的基础之上,脱离政治的伊斯兰教犹如空中楼阁,私人领域和公众领域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伊斯兰教的准则。叶兹迪强调,伊斯兰教法需要伊斯兰政府,伊斯兰政府的特征在于其特定的宗教使命和权力合法性的宗教来源,而伊斯兰政府的使命在于,实施伊斯兰教法、确保社会关系符合伊斯兰教的准则、强调信仰需求高于抑或优先于物质需求、捍卫伊斯兰教信仰、鼓励伊斯兰文化、抵制违背伊斯兰教原则的行为和价值观。在叶兹迪看来,伊斯兰政府必须遵循安拉的启示和旨意,而世俗现代主义以及改革派倡导的所谓教俗分离的政治理念有悖伊斯兰教的信仰和安拉的旨意,是无法接受的。叶兹迪称:“如果存在着与政治分离的宗教,这样的宗教绝不是伊斯兰教。”
什叶派传统理念认为,安拉将权力赐予先知穆罕默德,不谬的伊玛目继承安拉赐予先知的权力,不谬性只属于伊玛目,只有不谬的伊玛目有资格继承先知的权力,其余教法学家绝无这样的权力。相比之下,叶兹迪认为,伊玛目隐遁期间,权力属于优秀的教法学家,优秀的教法学家是隐遁伊玛目的代理人。叶兹迪声称,“除极个别的当代教法学家外,什叶派教法学家普遍接受的理念是,在伊玛目隐遁期间,最优秀的教法学家可以而且应当成为统治者”。在叶兹迪看来,伊玛目隐遁期间,理想的伊斯兰政府应由优秀的教法学家领导,霍梅尼的宗教政治遗产以及霍梅尼创建的法基赫制应当得到继承和捍卫。(www.xing528.com)
叶兹迪强调民众顺从,否定民众主权,进而否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自民众选举的政治原则,强调世俗层面的民众选举并不能产生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伊斯兰教不接受一群人聚集起来对未来自己的利益制定法律。”在此基础上,叶兹迪坚持乌莱玛的权威地位,强调法基赫拥有宗教领域和世俗领域的最高权力,可谓国家的化身和一切权力的渊源,法基赫作为最高领袖的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民选之上,是高于一切的权力,法基赫的认可和批准是其他所有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世俗权力从属于宗教权力,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从属于最高领袖。叶兹迪认为,法基赫只能由一人出任,而所谓的“效法渊源”可以是多人;法基赫负责国家事务,具有必须顺从的强制权力,而所谓的“效法渊源”主要涉及宗教事务和个人信仰,信众的效法和顺从具有自愿性,哈梅内伊不仅是伊斯兰共和国的最高领袖,而且是全世界穆斯林的“效法渊源”。
针对90年代末日渐高涨的改革运动和民主化呼声,叶兹迪声称:“接受伊斯兰教作为治理社会的统治原则,与接受民主制的立法原则,两者存在根本的对立”,进而强调捍卫伊斯兰教的国家暴力具有合法性,呼吁诉诸暴力手段惩处持不同政见者和伊斯兰共和国的敌人。叶兹迪强调:伊斯兰教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唯一出路,伊斯兰共和国代表伊斯兰教,反对伊斯兰共和国如同反对伊斯兰教,穆斯林的使命是捍卫伊斯兰共和国,即便需要百万人的牺牲,为遵从安拉而杀戮和死亡,是穆斯林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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