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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梅尼时期的伊斯兰化运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霍梅尼时期,伊斯兰化可谓伊朗社会的突出现象。恢复伊斯兰教法与强化伊斯兰教的意识形态,成为霍梅尼时期伊斯兰化的基本举措。霍梅尼和孩童霍梅尼时期伊斯兰化的最直接的体现,是关于妇女服饰和婚姻的严格规定。土地改革、国有化运动和政府干预的扩大构成霍梅尼时期伊斯兰化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强化新政权的经济基础和抑制社会成员的贫富分化则是伊斯兰化经济举措的宗旨所在。

霍梅尼时期的伊斯兰化运动

德黑兰自由纪念碑,始建于1971年即波斯帝国建立2500周年之际,1979年成为革命的集会场所1

德黑兰自由纪念碑,始建于1971年即波斯帝国建立2500周年之际,1979年成为革命的集会场所2

霍梅尼于1979年2月自巴黎返回德黑兰后,授意组建伊斯兰革命议会、伊斯兰革命法庭、伊斯兰革命卫队和“被剥夺者基金会”,独立于巴扎尔甘领导的临时政府。上述机构如同影子政府,与临时政府并存。巴扎尔甘亦曾无奈地表示:理论上政权属于临时政府,实际上政权属于霍梅尼和他的影子政府;他们交给我一把刀,然而刀柄在我的手里,刀刃却在别人的手里。“1979年2月到11月,激进组织在临时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外创造了国中之国。在这个国中之国,霍梅尼成为无可争议的领袖和精神的源泉,伊斯兰共和党成为议会和智囊,考米泰成为地方警察,帕斯达兰成为武装力量,革命法庭成为审判机构,被剥夺者基金会成为财源。”伊斯兰革命议会的成员包括世俗政治家巴尼萨德尔、巴扎尔甘、叶兹迪、库特卜扎迪以及教界人士贝赫什提、穆塔哈里、拉夫桑贾尼、哈梅内伊、巴赫纳尔,负责协调各派政治势力和监督临时政府。萨迪克·哈勒哈里主持的伊斯兰革命法庭,执行伊斯兰教法,是现代伊斯兰主义者清洗政治异己的重要机构,革命后初期曾经处死包括首相胡韦达在内的数以百计的前政权高官,数千人被革命法庭关押或流放。伊斯兰革命期间,伊朗各地出现许多民众自发建立的政治组织,即伊斯兰革命委员会,亦称考米泰。考米泰(komiteh)源于法语comite,始建于1978年底,最初系自治性的下层民众组织。巴扎尔甘曾说:“考米泰无处不在,没有人知道考米泰的数目,即使伊玛目亦不清楚。”巴列维王朝覆灭以后,各地的考米泰被霍梅尼委派的阿亚图拉麦赫达维·卡尼接管,负责控制各地的政治局势。在德黑兰和其他诸多主要城市,追随霍梅尼的教界人士领导的考米泰,依靠巴扎商人、传统工匠知识分子和城市贫民的支持,行使政府的职能,成为现代伊斯兰主义者角逐权力和控制局势的政治工具。伊斯兰革命卫队称作帕斯达兰,是现代伊斯兰主义的军事组织,成员招募来自下层民众,1979年9月时规模超过1万人。“被剥夺者基金会”创建于1979年3月,隶属于法基赫和伊斯兰革命议会,负责接管巴列维基金会,控制革命期间政府没收的财产,拥有数以百计的公司和企业,为现代伊斯兰主义运动提供了雄厚的财力支持。伊斯兰革命议会、伊斯兰革命法庭、伊斯兰革命委员会、伊斯兰革命卫队和“被剥夺者基金会”,借助于宗教形式倡导激进的社会倾向,成为什叶派现代伊斯兰主义动员和争取下层民众进而控制国家权力的重要机构,亦为霍梅尼时期推行伊斯兰化举措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1980年6月,霍梅尼宣布成立文化革命会议,包括舍姆斯·艾哈迈德、索鲁什、沙里亚特马达里、巴赫纳尔、哈桑·哈比比、阿姆拉什、贾拉勒丁·法尔斯7名成员,负责实施文化领域的伊斯兰化。

伊斯兰革命后的街头漫画

霍梅尼2

1979—1989年,霍梅尼无疑是伊朗政治舞台的核心人物,此间可称霍梅尼时期。霍梅尼时期,伊斯兰化可谓伊朗社会的突出现象。恢复伊斯兰教法与强化伊斯兰教的意识形态,成为霍梅尼时期伊斯兰化的基本举措。法基赫政府推行的伊斯兰化举措,旨在否定巴列维王朝时期的世俗化倾向,进而排斥巴列维王朝君主独裁的政治传统,构成伊斯兰革命的逻辑延伸。

霍梅尼和孩童

霍梅尼时期伊斯兰化的最直接的体现,是关于妇女服饰和婚姻的严格规定。女性披戴面纱的传统法律于1936年被官方废止。然而,1941年礼萨汗退位后,女性逐渐恢复传统服饰。伊斯兰革命前夕,伊朗街头的女性服饰各异。1967年和1975年颁布的家庭保护法,首次给予女性起诉离婚的权利和享有子女监护权,男性作为丈夫的权利受到限制,女性结婚的年龄从13岁提高到15岁,继而提高到18岁,男性多妻制的权利处于法庭的约束之下。伊斯兰革命后,家庭保护法被搁置执行,女性结婚年龄恢复到伊斯兰教法规定的9岁。1981年,议会颁布法律,要求所有妇女必须身着伊斯兰服饰,同时批准实施传统的惩罚法,恢复鞭挞、石刑和血金赔偿,禁止女性出任法官。上述伊斯兰化的法律规定,导致女性的公共空间明显缩小。(www.xing528.com)

霍梅尼与家人

伊斯兰化的相关举措,还包括禁止饮酒、限制西方的音乐和电影、实行男女的性别隔离。1982年,最高司法委员会宣布,废除自1907年以来实行的不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所有法律,伊斯兰教的沙里亚和阿亚图拉颁布的宗教法令构成法官审理案件的司法依据。伊斯兰革命前把持司法机构的世俗法官被什叶派乌莱玛取代,伊斯兰教的经学院取代德黑兰大学法律系成为培训法官和律师的主要机构,伊斯兰法庭设立民事法庭和军事法庭负责审理反对伊斯兰革命的民事案件和军人案件。伊斯兰化的教育政策,表现为各级各类学校建立伊斯兰学生组织,支持政府的伊斯兰化政策,教科书按照伊斯兰教的思想进行修订。伊斯兰化的外交政策,表现为伊斯兰革命的输出和在境外从黎巴嫩到波斯湾诸国和巴基斯坦建立什叶派伊斯兰革命党,旨在扩大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国际影响和地缘政治空间,进而遏制伊拉克的萨达姆政权。

巴列维王朝覆灭后,巴扎尔甘领导的临时政府实行温和的经济政策,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反对扩大国有化的范围和政府的经济干预,强调私人经济的主导地位。上述经济政策显然与当时激进的政治环境不符。进入80年代,伊斯兰化的经济政策逐渐取代温和的经济政策,成为激进政治环境的逻辑结果。土地改革、国有化运动和政府干预的扩大构成霍梅尼时期伊斯兰化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强化新政权的经济基础和抑制社会成员的贫富分化则是伊斯兰化经济举措的宗旨所在。

1979—1986年,法基赫政府8次颁布土地改革法令,将伊斯兰革命期间没收的土地和无人耕种的荒地以及部分大地主的土地有偿分配给缺乏土地的贫困农民耕种。至1985年底,实际转让土地68万公顷,其中包括荒地47万公顷、新政权没收土地5万公顷和大地主的土地16万公顷,近9万户农民获得土地。根据1986年第八次颁布的土地改革法令,涉及耕地共计80万公顷,约占全国耕地1300万公顷的6%,获得土地的农民约12万户,而全国共有农民450万户。此间,地权差异呈逐渐缩小的趋势。据统计,1975—1983年,耕地面积不足1公顷的贫困农户从73万户上升为86万户,在农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从30%上升为34%,占有土地总面积从26万公顷上升为31万公顷,在全部耕地中所占的比例从1.6%上升为2.3%;耕地面积1—10公顷的中等农户从129万户上升为144万户,在农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从52%上升为54%,占有土地总面积从513万公顷上升为555万公顷,在全部耕地中所占的比例从31%上升为41%;耕地面积10—50公顷的富裕农户从43万户下降为34万户,在农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从17%下降为13%,占有土地总面积从750万公顷下降为569万公顷,在全部耕地中所占的比例从46%下降为44%;耕地面积超过50公顷的大地产从2.6万户下降为1.5万户,在农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从1.1%下降为0.6%,占有土地总面积从353万公顷下降为82万公顷,在全部耕地中所占的比例从21%下降为13%。另据资料统计,1988年,拥有土地不足2公顷的农户超过农户总数的40%,拥有土地2—5公顷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5%,拥有土地5—10公顷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17%,拥有土地10—20公顷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11%,拥有土地超过20公顷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6%。地权的分散和小农经济的广泛存在,构成伊斯兰共和国时期伊朗乡村农业的突出现象。自80年代中期开始,法基赫政府着力推广合作化的农业发展政策。至1998年,伊朗共计建立农业合作社635个,拥有耕地180万公顷,包括来自2160个自然村和13.2万农户。

1979年颁布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控制矿山、水利、电力、铁路航空金融、外贸和大型骨干企业。经济实体的国有化和政府广泛的经济干预,成为霍梅尼时期伊朗经济生活的突出现象。1979—1982年,37家私人银行和10家私人保险公司被收归国有。1982年,“被剥夺者基金会”从伊斯兰革命法庭接收203个矿山和企业、472家贸易公司、101家建筑公司、238家商业机构和2786处地产;政府直接控制的非石油领域工业企业,占工业企业总数的14%,占工业劳动力总数的68%,占工业生产总值的71%。相比之下,1976年巴列维政府直接控制的工业企业仅占全部工业企业的3.5%。1983年,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实现主要工业部门和金融领域的国有化,控制物价和严格管理进出口贸易,强调经济自给和消除失业现象以及向民众提供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物资供应的配给制、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补贴和没收财产的重新分配,成为伊斯兰化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法基赫政府争取下层民众支持的重要举措。国有化政策的实施,导致政府雇员和国有企业人数的明显上升趋势。1976—1986年,政府雇员数量增长超过100%。1986年,国有企业工人约占工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乡村人均收入不及城市人均收入二分之一的社会,在10%的富人拥有40%的财富而10%的贫困人口仅仅拥有1%的财富的社会,在富人炫耀财富而令穷人极度反感的社会,伊斯兰教倡导的公正经济原则在民众中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霍梅尼时期推行的伊斯兰化经济政策,具有民粹主义的浓厚色彩,旨在扶贫抑富、遏制贫富分化、保障下层民众的物质利益和实现社会平等。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伊朗革命的目的在于解放被压迫者和被剥夺者,财富的集中和利润的极度追求应当受到谴责。霍梅尼宣布:资本家之资本和财富的过度膨胀不应成为合法的现象,法庭应当没收那些损害全体穆斯林福利的个人财产。伊斯兰革命后的10年间,由于政府关注弱势群体和乡村地区,贫富分化得到遏制。据官方统计,基尼系数从1979年的0.512下降为1989年的0.437。另据统计,1979—1989年,40%的低收入人口占有总收入的比例从12%上升为14%,40%的中等收入人口占有总收入的比例从30%上升为37.4%,20%的高收入人口占有总收入的比例从58%下降为48.5%。

伊朗的革命不同于其他诸多革命的鲜明特征在于教界的核心作用。历史上的许多革命亦曾包含宗教色彩的意识形态,伊斯兰革命之后教界的统治则是伊朗的特有现象。然而,将伊斯兰革命视作伊朗现代化进程的逆向运动,进而将法基赫制度取代巴列维王朝的世俗君主制度视作历史的倒退,尚显片面。将霍梅尼时期伊朗经济的萎缩归因于法基赫政府的伊斯兰化举措,亦不足以令人信服。历史的发展体现为诸多因素相互制约的矛盾的运动,尽善尽美的结局只能出现于理想之中。综观世界历史,狂热和激进的政治倾向与下层民众的广泛参与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内在联系。下层民众的广泛参与导致狂热和激进的政治倾向,是迄今为止诸多政治革命中的普遍现象,亦是新秩序诞生之际的历史性阵痛。法国大革命堪称现代化进程中政治运动的典范,同样包含着下层民众的广泛参与、狂热和激进的政治氛围、新旧势力的激烈较量、激进派系的残酷搏杀、政局的动荡混乱、经济的濒临崩溃以及社会重新整合的复杂过程,而20世纪的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剧烈的政治动荡和政治革命之后亦曾经历或长或短的经济滑坡。经济的滑坡作为社会动荡和政治冲突的逻辑结果,是后革命时代存在于诸多国家的普遍现象。霍梅尼时期,激烈的权力角逐和动荡的政治局面对于伊朗的经济生活无疑具有负面的影响,美国的制裁、石油收入的锐减和长达八年的两伊战争则是严重破坏伊朗经济的首要因素。尽管如此,法基赫政府在诸多方面取得的成就,如农业生产的长足进步、乡村电气化程度的明显提高、灌溉系统的进一步完善、教育的广泛发展、数千公里道路的铺设和中下层民众社会地位的改善,亦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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