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列维王朝的覆灭,导致伊朗整个国家机器处于瘫痪状态,政局混乱,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诸多方面与70年前宪政运动结束初期颇具相似之处。霍梅尼于1979年2月自巴黎返回德黑兰后,指定巴扎尔甘出任总理,组建临时政府,负责恢复国家秩序,同时负责拟定新宪法草案。临时政府的成员主要来自“解放运动”和“民族阵线”两大世俗政治组织,其中“解放运动”的成员占据内阁席位的50%,“民族阵线”的成员占据内阁席位的33%。
巴扎尔甘1
巴扎尔甘2
伊斯兰革命后的霍梅尼与巴扎尔甘1
伊斯兰革命后的霍梅尼与巴扎尔甘2
巴扎尔甘领导的临时政府所拟定的新宪法草案,以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为蓝本,同时延续1906年宪法的若干原则,具有世俗政治的浓厚色彩,坚持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强调民众选举构成国家权力的合法来源,赋予选举产生的总统以治理国家的广泛权力。根据新宪法草案,设立宪法监护委员会,包括5名教职人员和7名非教职人员,由议会选举产生,权力有限。新宪法草案既未提及实行法基赫制度,亦未赋予教法学家以直接治理国家的相应权力,在诸多方面与1906年宪法颇显雷同。
伊斯兰革命后的霍梅尼与巴扎尔甘3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旗
1979年6月,当临时政府拟定的宪法草案在媒体公布后,霍梅尼邀请教俗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讨论,鼓励与会者在媒体各抒己见。随后,在霍梅尼授意下成立新的立宪会议,重新制定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立宪会议由73人组成,其中包括宗教界的15位阿亚图拉和40位霍加特伊斯兰。阿亚图拉蒙塔泽里出任立宪会议主席,阿亚图拉贝赫什提出任副主席,负责主持立宪会议的制宪工作。霍梅尼要求立宪会议不得效仿西方或东方的宪法模式,必须制定百分之百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伊斯兰革命无疑标志着伊朗现代政治进程的重大转折,然而伊斯兰革命的参与者并非浑然一体,而是包含教俗各界的诸多社会阶层。霍梅尼阐述的什叶派现代伊斯兰主义固然是伊斯兰革命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武器,巴扎尔甘领导的“解放运动”和桑贾比领导的“民族阵线”以及阿亚图拉穆塔哈里和阿亚图拉沙里亚特玛达里代表的传统教界亦是伊斯兰革命期间举足轻重的政治力量。教俗各界的广泛联合固然是伊斯兰革命得以成功的根本条件,反对巴列维国王独裁专制的共同政治目标构成教俗各界实现广泛联合的政治基础。一旦巴列维王朝覆灭,教俗各界广泛联合的政治基础不复存在,反对巴列维王朝的诸多政治派别随之分道扬镳。与此同时,巴列维王朝覆灭后出现的权力真空直接导致诸多政治派别的激烈角逐,教俗各界围绕着制宪形成明显的意见分歧。
霍梅尼的支持者强调法基赫制与民众主权原则的一致性,认为法基赫是伊斯兰革命的捍卫者,代表民众意志,法基赫制应当成为新宪法的基础,应当赋予法基赫以解散议会、宣布战和、统率武装力量、提名总统候选人和批准当选总统的权力。在霍梅尼的支持者看来,所谓的三权分立纯属西方的政治概念,在伊斯兰的政治概念中,所有的权力具有共同的来源,法基赫理应监督伊斯兰政府的一切活动,遵循安拉的经典是法基赫的行为准则。蒙塔泽里认为,“最好的形式是法基赫兼有总统的权力,或者至少总统在法基赫的监护下行使权力……不应在意所谓国际社会的看法,伊朗应当走自己的道路,做出自己的选择,否则,巴列维国王依然在统治着我们的国家,而西方世界却尊重巴列维国王”。贝赫什提认为,所有的政治秩序抑或政治制度皆包含相应的意识形态,法基赫制的意识形态符合伊斯兰教的价值观。大阿亚图拉戈尔帕伊加尼和纳贾菲以往很少关注政治话题,此时亦宣布缺乏法基赫制的新宪法将会毫无意义。立宪会议的世俗人士加拉伦丁·法尔西否认议会立法权和民众主权的原则,声称立法权只属于安拉:“我们不承认任何机构具有立法权,议会的权力只限于解释教法,因此议会成员必须是教法学家。”“民众没有权力,只有义务。”以阿亚图拉麦什基尼和萨都其为代表的少数立宪会议成员,依据什叶派关于法基赫的传统学说和教法理论,强调法基赫的统治并非来自民众的给予,而顺从法基赫只是民众的宗教责任,主张去民主化的神权政治。立宪会议期间,来自德黑兰和库姆的40位宗教学者联名致信立宪会议,呼吁以什叶派的宗教作为宪法和所有法律的源泉,强调总统必须是什叶派、男性和法基赫。
阿亚图拉沙里亚特玛达里
传统教界的重要代表人物阿亚图拉沙里亚特玛达里与霍梅尼意见相左,反对教法学家直接行使统治国家的政治权力,倡导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强调法基赫的主要作用在于宣传宗教、引导信众和充当意识形态的监护者,法基赫只能在非常时期直接干预政治生活。沙里亚特玛达里认为,伊斯兰教法应当通过正确的和进步的方式付诸实践,伊斯兰革命的首要目标是结束独裁统治和实现民主政治,而伊斯兰国家“必须建立在民众意志的基础之上”,乌莱玛的作用应当局限于监督国家和社会,不应假借直接的名义直接行使统治权力和凌驾于国家之上。沙里亚特玛达里声称,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一方面强调民众主权的模糊概念,另一方面却赋予法基赫以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关于民众主权的条款即第6款和第56款与法基赫享有无限权力的条款即第5款和第110款相互矛盾,两者之间无疑存在着根本的对立,要求取消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中关于法基赫制度的条款,“因为解散原有政府的基础在于全民公决,所以民众的意志应当构成新政府的基础”。曾经被霍梅尼誉为“伊斯兰共和国思想基石”的阿亚图拉穆塔哈里认为,什叶派学说中的法基赫制度并不意味着法基赫本人对于国家的直接治理,所谓的法基赫只是信仰的引领者而不是国家的统治者,法基赫应当充当理论家而不是统治者的角色。来自库姆的重量级宗教学者纳绥尔·马卡里姆·设拉兹尤为激烈反对将霍梅尼作为法基赫的领导权写入宪法和加以制度化。设拉兹认为:“霍梅尼的领导权只是历史的特例,而特例不能成为宪法的原则,宪法原则应当符合历史常态……法基赫制在当今时代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我们的敌人将会借此谴责我们是独裁主义。不能允许我们的敌人说,毛拉们坐在一起,制定自己统治国家的宪法……这样做的结果,既不符合伊斯兰教的利益,也不符合革命的利益。赋予法基赫所有的权力,有悖于民众主权的原则。”立宪会议成员艾扎陶拉·萨哈比和穆卡达姆·马拉杰伊认为,新宪法第5款关于法基赫制的规定,不符合第3款关于民选政府之合法性的原则,法基赫制违背宪法的正义原则,在当今时代具有不可行性,势必导致统治者与知识分子直至整个社会之间的对立,霍梅尼之克里斯玛式的个人影响力和领导权不应通过宪法的形式得以制度化。艾扎陶拉·萨哈比在立宪会议第4次会议期间甚至警告,法基赫的统治,一方面由于赋予统治者以神圣的色彩而侵犯了宪法的民主精神,另一方面势必导致偶像崇拜的社会倾向。
世俗阵营亦发出反对法基赫制的强烈呼声。“解放运动”领导人巴扎尔甘认为,“临时政府拟定的宪法草案中关于自由、言论、公民权和多数人统治的所有原则,既非借用西方的概念,亦非迫于西方世界的压力……相反,这些原则来自伊斯兰教关于自由意志、扬善惩恶和协商的理念,以《古兰经》的相关启示作为依据,符合安拉的旨意”,相比之下,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侵犯了民众主权的原则,宪法关于法基赫的绝对权力将会导致权力的垄断,法基赫制度排斥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无异于宗教专制主义,采取法基赫制度和赋予法基赫以无限的权力势必导致独裁政治的再现。桑贾比领导的“民族阵线”认为,立宪会议由“宗教集团、独断专行者和戴头巾的人”所操纵,背叛伊斯兰革命的理想,企图创造乌莱玛统治的神权政体和法基赫的政治独裁。巴尼萨德尔亦对法基赫制持有异议,强调分权原则,强调伊斯兰共和制与神权等级制的对立,强调创制的权利属于所有穆斯林,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势必导致独裁主义。巴尼萨德尔认为,政治机构的权力功能建立在个人决定的基础上,势必导致独裁主义。巴尼萨德尔反对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自由,呼吁立宪会议成员“摆脱内心深处的古希腊人的思维方式,倾听不同的声音”,呼吁组建不同意识形态倾向的政党,呼吁不同政党之间的辩论:“我们不应禁止其他人的思想……如果不接受不同思想的自由表达,将会玷污伊斯兰共和国的声誉。”左翼激进政治派别“伊朗人民敢死队”声称,法基赫制度的真实用意是用霍梅尼式的哈里发国家取代巴列维王朝的君主制国家。另一左翼激进政治派别“伊斯兰圣战者组织”则声称,既然伊斯兰教否认任何社会阶层或群体享有特权的地位,新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关于法基赫制度的条款纯属宗教异端。逊尼派穆斯林和库尔德人出于与什叶派乌莱玛的教派差异,亦反对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关于法基赫制度的相关规定。
霍梅尼原本规定立宪会议在一个月内完成制宪工作,由于立宪会议内部分歧严重,制宪工作耗时超过4个半月。制宪期间,巴扎尔甘呼吁解散立宪会议,指责立宪会议拟定的宪法草案违背民众主权原则和缺乏民意基础,却试图将宗教学者提升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恰逢此时,德黑兰爆发示威民众占领美国使馆和扣押美国人质事件,形势突变,巴扎尔甘被迫辞职,政治天平随之向教界倾斜。霍梅尼则告诫民众,乌莱玛代表伊斯兰教,反对新宪法的人如同撒旦和帝国主义。1979年12月,伊朗举行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全民公决,约1600万人参加投票,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以1570万票赞同的支持率获得通过。(www.xing528.com)
根据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伊朗采用共和政体,什叶派的十二伊玛目派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官方信仰,保留其他教法学派诸如逊尼派之哈奈菲派、沙菲仪派、马立克派、罕百里派以及什叶派之宰德派的合法地位,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享有宗教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组建和参加政党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保障妇女权利。
与巴扎尔甘领导的临时政府所拟定的宪法草案相比,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具有宗教政治的浓厚色彩,强调法基赫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法基赫作为隐遁伊玛目的代表行使治理国家的最高权力,具有超过1906年宪法赋予国王的绝对地位;法基赫作为至高无上的宗教领袖,无任期限制,统率武装力量,主持国家安全会议,有权罢免总统和解散议会,向内阁和地方政府、军方和安全机构、革命组织和基金会派出自己的代表;司法机构、宪法监护委员会、武装部队、安全机构、国营媒体隶属于法基赫,诸多基金会亦处于法基赫的控制之下。
根据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成立宪法监护委员会,由12人组成,其中6人由法基赫任命,另外6人由司法总监提名并经议会批准,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次,而司法总监由法基赫任命。宪法监护委员会仿佛是议会上院,负责监督议会立法,批准和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确保议会通过的法案符合宪法和伊斯兰教法,议会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生效。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权力,还包括监督选举程序、审查总统和议会候选人以及专家会议候选人的竞选资格。1999年修改后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宪法监护委员会有权中止选举程序、否决选举结果和建议司法机构起诉参选人。
根据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成立的另一重要国家权力机构是专家会议,专家会议包括86名成员,负责选举和罢免法基赫并有权监督法基赫的行为,专家会议总部设在库姆,每年在德黑兰和马什哈德各举行一次会议,专家会议成员由选民按照各省人口数量比例选举产生,任期8年,候选人均来自教界且必须通过宪法监护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后者有权剥夺专家会议候选人的竞选资格。
伊斯兰共和国议会实行一院制,设270个席位,议会每4年选举产生,实行非政党制的议会选举,议会候选人必须通过宪法监护委员会的资格审查,议会通过的法案必须交由宪法监护委员会批准方可生效。总统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总理和内阁人选由议会确定,总理作为政府首脑对法基赫、议会和宪法监护委员会负责。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司法总监由法基赫任命,主持最高司法委员会;最高司法委员会由什叶派乌莱玛组成,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向议会提交法律议案、执行伊斯兰教法和任免法官。
1906年宪政运动是伊朗历史上首次现代意义的大规模政治运动,1906年宪法引入世俗主义和政治参与的理念,规定了包括司法独立、议会选举、内阁政府、立宪君主诸多现代政治原则。1906年宪法规定,国王必须尊重民众的意志和遵守宪法以及在议会接受政府的就职宣誓。相比之下,1979年颁布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包括宗教与世俗的二元体系。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什叶派乌莱玛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沙里亚构成一切法律的最高准则。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赋予法基赫以凌驾于民众意志以及宪法和议会之上的绝对地位,而以法基赫至上的政治原则取代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集中体现了什叶派特有的非民众性的政治理念和历史传统。法基赫制度的建立标志着现代宗教政治在伊朗社会的广泛实践,霍梅尼所阐述的什叶派现代伊斯兰主义亦随之由巴列维时代的民间思想转化为伊斯兰共和国的官方理论。
两伊战争期间视察前线的哈梅内伊
伊斯兰共和国初期,教俗二元的权力天平明显向宗教阵营一方倾斜,总统只是具有名义上的行政权力,总理领导的内阁政府对议会负责,而议会处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控制之下。1979—1981年,伊朗国内的政治局势颇显动荡,历经3次总统选举,先后5人出任内阁总理。1981—1989年,伊朗国内的政治局势渐趋稳定,哈梅内伊长期出任总统,拉夫桑贾尼长期出任议会议长,穆萨维长期出任内阁总理。霍梅尼生前,巴尼萨德尔、雷扎伊和哈梅内伊三任总统均形同虚设,法基赫处于绝对的权威地位。
1989年4月,霍梅尼针对新的政治局势和社会环境,在弥留之际授意组建包括25人在内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委托哈梅内伊主持修订1979年颁布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1989年6月霍梅尼去世后,专家委员会以60票对14票选举哈梅内伊继任法基赫。同年7月,修订后的宪法以97%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全民公决。
1989年修订的宪法,在沿袭1979年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即法基赫制与共和制二元体制的同时,降低出任法基赫的宗教资历限制,明确规定法基赫的权力范围,同时取消内阁总理职位,实行总统制,强化总统的行政权力和议会的独立地位,强调法基赫与总统的权力分享,进而提供了法基赫与总统之间相互制约的法理基础。
两伊战争期间视察前线的拉夫桑贾尼
穆萨维与哈塔米
根据1989年修订的宪法,总统作为民选最高世俗行政首脑,任期4年,有权任命副总统和内阁成员,主持内阁会议、计划与预算委员会、伊斯兰文化革命最高会议,负责经济社会事务,却无权干预政治和决定外交政策。议会可以通过三分之二多数票解除总统和内阁成员职务。国家安全会议改由总统主持,成员包括国防部长、内务部长、伊斯兰革命卫队将领和其他安全机构首脑,却无权统率武装力量和安全部队。拉夫桑贾尼曾经建议授予总统以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的权力,遭到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否决。
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作为选举政治框架外的重要国家权力机构,于1988年由霍梅尼创建,旨在削弱保守派控制的宪法监护委员会之制约议会的权力。1988年2月,总统哈梅内伊、议长拉夫桑贾尼、司法总监阿尔达比里、总理穆萨维和霍梅尼之子艾哈迈德致信最高领袖霍梅尼,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仲裁议会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分歧。根据1989年修订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正式设立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由总统主持,委员会成员由法基赫任命,任期5年,负责裁决议会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立法争执,向法基赫提出关于国家基本政策的建议。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成员人数,最初为12人,进入21世纪后增至35人。哈梅内伊时期,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权限逐渐扩大,不仅负责仲裁议会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分歧,而且行使立法权。例如:1991年12月颁布法律,成立法官纪律法庭;1992年11月颁布关于诉讼期间赡养费的法律;1995年4月颁布法律,允许女性出任法官;1994年7月颁布法律,成立军事法庭;1995年7月颁布惩罚走私和非法外汇交易的法律。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曾经提出关于私有化经济政策的建议,就宪法第44款做出激进的解释,将所有制划分为私人所有制、股份制和国有制三种类型,除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外,政府逐渐将80%的国有制企业转化为私人所有制,2005年得到法基赫的批准,交由政府实施。相比之下,90年代议会曾经否决时任总统拉夫桑贾尼的私有化政策。1997年,哈梅内伊任命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27名成员;根据专家会议的建议,哈梅内伊改变以往由总统出任主席的惯例,任命前总统拉夫桑贾尼出任主席,旨在削弱现任总统的权力。2000年大选后,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立法权亦面临改革派的挑战。2001年起,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开始遏制改革派主导的议会。2001年2月,宪法监护委员会否决议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得到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支持。2002年5月,就改革派报纸刊文抨击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违宪行为,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做出回应,援引1989年宪法110款关于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职责是解决无法通过常规渠道解决的重大问题,重申其权力并不仅限于仲裁议会与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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