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40—50年代,霍梅尼持传统的宗教政治立场,倡导乌莱玛参与国家事务,却并不主张建立教界的政权。早在1942年,霍梅尼遵循1906年宪法的基本思想,撰文阐述乌莱玛的政府监督权。霍梅尼认为:“穆智台希德从来不反对国王的统治,即使国王实行的政策与伊斯兰教的原则不尽一致。”“我们无意强调国家政权必须掌握在教法学家的手中,只是强调政府必须遵循安拉的法度,因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求政府遵循安拉的法度,而宗教领袖的监督是政府遵循安拉法度的保证。这样的政治原则已经由1906年宪法批准,而且符合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他认为,乌莱玛的立法监督有助于社会各阶层与政府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
60年代初,霍梅尼致力于捍卫1906年宪法,谴责巴列维国王独裁专制和出卖伊朗的国家利益,抨击巴列维国王充当帝国主义和犹太复国主义的工具。1964年,霍梅尼在批评议会授予美国公民享有外交豁免权时明确表示:“过去,英国人奴役穆斯林国家;现在,这些(穆斯林)国家处于美国的奴役之下。”“来自美国的大资产阶级拥入伊朗,以投资的名义奴役我们的人民……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西方的政治和经济剥削……另一方面说明现行的政府屈服于殖民主义……现行的政府力图毁灭伊斯兰教及其神圣的法律。只有伊斯兰教和乌莱玛能够阻止殖民主义的侵犯。”然而,直至1965年被巴列维国王驱逐出境时,霍梅尼并未提出发动革命和推翻君主制的政治主张,依然承认君主制是合法的政治制度。
自60年代后期开始,霍梅尼在反对巴列维国王独裁专制的基础之上,将攻击的矛头指向伊朗传统的君主制度,同时强调宗教应当超越信仰的范围而走进政治领域,强调顺从乌莱玛是穆斯林的宗教义务,将宗教视作反对巴列维王朝独裁专制的政治武器,主张建立教法学家统治的伊斯兰政府,进而发展了现代伊斯兰主义的宗教政治理论。霍梅尼认为,世俗统治与经训阐述的原旨教义不符,君主制度背离早期伊斯兰教的历史实践,伊斯兰世界的君主制是倭马亚人从罗马帝国和萨珊王朝继承的异教制度,伊马目侯赛因与倭马亚人抗争的实质在于反对君主制的统治。他说:“在伊斯兰教中,既没有君主制,也没有王朝的世袭。”“伊斯兰教与君主制的全部观念存在根本的对立。”另一方面,霍梅尼将社会成员划分为相互对立的两大群体,即“剥夺者”与“被剥夺者”。所谓的“剥夺者”指富人、剥削者和压迫者,所谓的“被剥夺者”指穷人、被剥削者和被压迫者。巴列维王朝的独裁政府保护“剥夺者”的利益,损坏“被剥夺者”的利益。只有推翻世俗化的君主制度,重建教俗合一的神权政治,才能摆脱独裁专制,保护“被剥夺者”的利益,实现社会秩序的平等和民主。霍梅尼声称:“我们所需要的伊斯兰政府将是宪政的而不是专制的。然而,伊斯兰政府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立宪政府即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法律。新的国家将严格遵循《古兰经》《圣训》和沙里亚所规定的原则。”“既然伊斯兰教的原则是法律的原则,那么只有教法学家而不是别人负有治理国家的使命。他们是理解先知意图的人和按照安拉的旨意管理社会的人。”“教法学家有权支配国家机构、传播公正、保障安全和调整社会关系。教法学家具有确保人民的自由、独立和进步的知识。”“伊斯兰政府不同于现行的其他政府形式。它不是专制的政府,那种政府的首脑支配着民众的思想,损害民众的生活和财产。先知以及信士的长官阿里和其他的伊玛目都无权毁损民众的财产或他们的生活。伊斯兰政府不是专制的,而是立宪的……伊斯兰政府是法治的政府,安拉是唯一的统治者和立法者……成千上万的人饥寒交加,得不到起码的医疗和教育,却有许多人腰缠万贯,挥金如土……我们的义务是拯救被剥夺者和被虐待者。我们有责任帮助被虐待者与压迫者斗争。”(www.xing528.com)
所谓的霍梅尼主义,其核心内容在于强调共和政体与教法学家统治的合一。霍梅尼强调,宗教学者抑或教法学家不仅具有监护权,而且应当成为政治领袖,行使最高统治权;最高宗教政治权力可属于一位最杰出的教法学家,亦可属于多位教法学家组成的会议。在霍梅尼看来,“启示关于教法学家是先知代表的内容并不意味着教法学家的权力局限于解释先知的话语。相反,先知的首要目的是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和实行法治,而这样的目的只能由执行法律的政府完成。既然先知是政府的象征,那么伊玛目和他们的继承人即教法学家也应当是政府的象征”,“既然伊斯兰的统治是法律的统治,那么只有教法学家而不是其他人负有管理政府的责任;只有他们能够实践先知的意愿,只有他们能够执行安拉的意志”,“当代的教法学家是先知权力的继承人。安拉托付先知的,就是伊玛目托付教法学家的。教法学家对于一切事务拥有权力。他们被托付的是治理国家的权力”,“教法学家应当在治理国家方面行使权力,应当在传播公正、提供安全和调整社会关系方面行使权力。教法学家具有相应的知识,以保证人民的自由、独立和进步……我深信你们(即乌莱玛)有能力在暴虐和压迫的基础崩溃的时候治理国家。你们可以在伊斯兰教中找到所需要的一切法规,无论是关于治理国家的法规,还是关于税收、权利、惩罚或其他方面的法规”。在此基础之上,霍梅尼批评脱离政治的宗教倾向。他认为,宗教与政治之间并无界限,所谓宗教与政治的分离原则源于西方世界,“不要让西方人和他们的走狗统治你们。应当向人民宣传真正的伊斯兰教……殖民主义者传播阴险的思想,那就是宗教应当与政治分离,教界不得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在先知的时代,宗教与国家是分离的吗?教职人员与政治家是分离的吗?”与此同时,霍梅尼批评教界中的温和反对派,强调伊斯兰教的政治革命是根除暴虐、腐败和背叛的唯一途径,进而主张司法审判的权力必须交还教界,伊斯兰国家必须由教界行使最高权力。他指出,君主制是与伊斯兰教背道而驰的政治制度,因为先知将世袭王权视作邪恶和蒙昧的现象,“宪政革命期间,英国的代理人欺骗民众,引进外国的法律,意在削弱沙里亚。当革命家坐下来起草国家的宪法时,这些英国的代理人求助于比利时大使,采用比利时宪法。这些英国的代理人复制了比利时宪法,补充了英国和法国宪法的若干内容,然后用伊斯兰教的词语加以掩饰。结果,(伊朗的)宪法成了欧洲的舶来之物,却与伊斯兰教毫无干系”,“我们需要的伊斯兰政府应当是宪政的,而不是专制的。但是,这个政府将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立宪政府——法律将由民众选举的议会制订。这个政府之所以是立宪政府,在于国家的制度和法规将严格遵循《古兰经》《圣训》和沙里亚”。
然而,霍梅尼在公开场合往往回避关于建立教法学家统治的国家即法基赫体制的政治设想,却着力谴责巴列维国王勾结美国和以色列而背叛伊斯兰教的信仰和出卖伊朗民族的利益,抨击政府操纵选举和践踏宪法以及维护富人的利益而压迫穷人。他强调反对帝国主义和实现国家的真正独立,恢复伊斯兰教的公正秩序,捍卫劳动人民的利益,改善民众生活,建立民主和自由的伊斯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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