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由农业大臣阿尔桑贾尼起草的《土地改革法》获准实施。该法案规定: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是一个自然村落,超过最高限额的土地必须出售给政府,但果园、花园和机耕土地不在其列;政府根据地主以往上报的土地收入和缴纳的地产税确定购买价格,分10年付清地款;政府将所购置的土地出售给享有租佃权的无地农民,购地者需要在15年内付清地款;政府在乡村组建合作社,加入合作社是无地农民从国家购置土地的先决条件。
土地改革首先在阿塞拜疆、吉兰、克尔曼、法尔斯和库尔德斯坦试行,效果颇为显著。1963年,巴列维国王正式宣布关于社会发展的六点纲领,其核心内容是土地改革,时称白色革命。在随后举行的全民公决中,99%的选民支持六点纲领和白色革命。此后,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普遍展开。
1965年,《土地改革法》附加条款获准实施,白色革命进入第二阶段。根据该附加条款,在以往实行分成制租佃方式的地区,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减至30—200公顷,超过部分可做以下五种选择:第一,出租土地,租佃期限不得少于30年,承租者缴纳货币地租,租额每五年调整一次;第二,出售土地,购地者可向国家银行申请低息贷款,10年内付清购地款;第三,与佃农按照传统的五项要素划分土地;第四,地主与佃农合资组建农业联合体;第五,拥有土地不足30—200公顷者,可购买佃农的租佃权,并雇用他们作为工资劳动者。该附加条款涉及约4万个自然村落和约150万农户,其中6万农户购置土地,15万农户与地主分享耕地,11万农户加入农业联合体,123万农户与地主订立长期租约。在实施的过程中,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胡齐斯坦和马赞德兰大都选择出租的形式,德黑兰周围以及吉兰和阿塞拜疆普遍选择出售土地,法尔斯的许多地主选择与农民分享耕地,克尔曼和呼罗珊的地主多与农民组成联合体,锡斯坦和俾路支的农民往往向地主出售租佃权。
1967年,《农场企业建立与管理法》获准实施,1968年,《开发水坝下游土地公司建立与管理法》获准实施,白色革命随之进入第三阶段。根据《农场企业建立与管理法》,农场企业由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自耕农可以将地产入股农场企业,按照股份获得分红,亦可为农场企业工作,按日计酬。至1978年,建立农场企业94个,包括850座村庄、30余万农民和40余万公顷土地,主要分布于法尔斯、胡齐斯坦和阿塞拜疆。根据《开发水坝下游土地公司建立与管理法》,政府征购土地,出租私人经营,成立合资性质的农业公司,吸收国外资金和国内资金,属于资金密集型、机械化生产和雇佣制的现代农业企业,种植经济作物,至1978年建成36家公司,主要分布于胡齐斯坦、古尔干、吉兰等地。
白色革命中的巴列维国王(www.xing528.com)
在许多地区,政府打破自然村落的界限,组建大型农场,采用工厂化劳动方式,推广农业机械,实行单一作物的专门生产。政府亦鼓励外国资本投入伊朗农业,组建外资农业公司。1969—1974年,5家外资农业公司从伊朗政府租赁国有土地达到7万公顷。此外,《分配和出售租佃土地法》于1969年开始实施,已与农民签订30年长期租约的地主须将土地出售给农民,地价由地主与农民协商解决,地款可一次性支付,亦可在12年内分期支付,政府为地主提供担保。1971年,政府宣布土地改革结束。
巴列维国王声称,发动白色革命的根本思想是“权利应归全民,而不得为少数人所垄断”,其目的是“真正限制大土地占有,以利农民;真正消灭地主和佃农制度;并真正使这些佃农享有人的尊严和有可能直接从劳动中获利”。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作为白色革命的核心内容,土地改革只涉及享有租佃权的无地农民,至于没有租佃权的无地农民,约占乡村人口的三分之一,则被排斥于土地改革的范围之外。另一方面,土地改革并未导致乡村人口平等的经济地位,地产规模存在明显差异。据统计,至白色革命结束时,拥有土地不足2公顷者约100万户,拥有土地2—10公顷者约140万户;相比之下,拥有土地超过50公顷者虽然只有4.5万户,其地产总面积却占全部耕地的47%。土地改革并没有真正满足广大农民对于土地的要求,相当数量的乡村人口仍然处于贫困状态。显然,巴列维国王无意改善下层民众的生活境况,其发起白色革命的真实目的,乃是通过地权的改变,否定在外地主对于乡村的统治,密切国家与农民的联系,扩大君主政治的社会基础,巩固巴列维家族垄断权力的政治地位。伊朗的白色革命体现一种新的尝试,其目的是采用自上而下的改革,最终维护传统的权力模式。通过土地改革,国王将贵族限制在城市的范围中,切断他们与乡村的联系。
白色革命期间的突出现象,是合作社的广泛建立。享有租佃权的无地农民从国家购买土地的同时,必须加入合作社和认购合作社的股份。合作社的职能,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储存、流通,农业机械、农药、化肥的提供,以及农业贷款的发放。合作社分为初级合作社和中级合作社,构成乡村基本的行政单位,隶属政府管辖。初级合作社的范围为2—3个村社,包括数百农户。1966年,初级合作社为2000个;1972年,初级合作社达到9000个,包括2.3万个自然村落和150万农户。若干初级合作社组成中级合作社,构成初级合作社与政府的中间环节;1966年,中级合作社54个,1968年,中级合作社达到81个。合作社建立的实质,在于官僚政治在乡村社会的广泛延伸。合作社建立的结果,是乡村官僚化程度的明显提高。合作社的建立,标志着国王取代在外地主而成为乡村社会的真正主人,农民由长期依附于在外地主转变为直接隶属于巴列维王朝,波斯帝国的古老梦想由于白色革命而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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