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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一码户简化税务申报流程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需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第二种情况:在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注销模块,系统判断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注销条件第1至7条,不符合第8至17条中任意一条,但是符合签订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的条件中任意一条,可在注销税务登记界面点击。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一照一码户简化税务申报流程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事项描述】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需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点击【我要办理】,填写【填写信息表】—点击【保存】—点击【附送资料】可查看并上传所需的附送资料,其中显示“必报”的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上传)。

单位及查账个体户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税务注销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即时办结):在电子税务局【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进入注销模块,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界面,点击【我要办理】,提交注销申请后,系统自动审批,直接发放“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注销条件:

1.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纳税人;

2.没有欠税费(含滞纳金)及罚款,无呆账;

3.不存在结存发票,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4.没有未完成的纳税评估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

5.不存在未终结的风险应对内容和未结束的调查巡查任务;

6.不存在已作案源登记但未启动稽查立案的事项,不存在在查案件;

7.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未处理流程;

8.纳税人不存在已发起未办结的待办任务;

9.不存在多缴税金;

10.不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11.不存在未申报的数据和未报送财务报表;

12.如果是定期定额纳税人,已进行分月汇总申报;

13.如果存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委托代征协议的认定和登记,需已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注销出口退税资格,撤销委托协议;

14.如果存在房土两税税源信息,需已经终止房土两税税源的纳税义务;

15.不存在未缴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6.不存在未注销的社保费登记信息;

17.不存在未注销的分支机构。

以上17个条件都满足,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的任意一条,即可即时办结注销税务登记;如果以下条件都不符合,纳税人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推送信息)的M级纳税人;

3.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4.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5.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第二种情况(发放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在电子税务局点击【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进入注销模块,系统判断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注销条件第1至7条,不符合第8至17条中任意一条,但是符合签订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的条件中任意一条,可在注销税务登记界面点击【打印即办承诺书】。

签订《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的条件: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推送信息)的M级纳税人;(www.xing528.com)

3.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4.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5.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纳税人可选择“打印即办承诺书”,下载打印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需法人和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不强制)携带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前往大厅进行办理,大厅税务人员受理后,直接发放“清税证明”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特别注意:纳税人在大厅现场提交承诺书后,税务人员直接发放“清税证明”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若纳税人后续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承诺,法定代表人将被纳入D类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若纳税人不愿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在电子税务局中按照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中列举的未结事项生成税务事项通知书(未办结事项告知书)。纳税人需按照通知书内容,完成未办结事项后方可再次发起注销登记业务。

第三种情况(发放未结事项告知书):在电子税务局点击【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进入注销模块,系统判断纳税人不符合签订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的条件,电子税务局直接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结事项告知书)或者提示纳税人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如果发放了未办结通知书,纳税人需按照通知书内容,完成未办结事项后方可再次发起注销登记业务。

纳税人如果保存了附报资料,可在主页的“我的信息”—“电子资料”中查看保存的资料。同时可新增、维护常用资料,以便后续办理业务复用资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办理结果】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6.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8.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9.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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