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事项描述】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
(1)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2)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复评】。
(3)点击【纳税信用复评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www.xing528.com)
(4)点击【附送资料】查看并上传所需的附送资料,显示“必报”的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上传。
(5)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出现【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
(6)提交申请单后,可在【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所申请文书的进度。待税务人员审核通过之后,办理状态显示完成,文书申请办结,纳税人可在该模块查签通知书。
【办理时限】
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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