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事项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应自与签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关联申报。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企业所得税申报】—点击【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按照操作提示完成申报表填写并上传附送资料,填写完成后点击【申报】)。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关联申报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8.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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