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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申报流程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非税收入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非税收入申报流程优化措施

【事项名称】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事项描述】

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财政部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划转及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申报清册界面—点击【按期应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点击【填写申报】进入表单界面(若纳税人近期有税费种认定、纳税人资格、备案等发生变动,页面展现清册与实际所需不符的,需要点击页面的蓝色字体【重置申报清册】,重新生成应申报清册)—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信息确认无误后成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若表单数据带出不对,可以点击右上角【重置】按钮进行重置;报表上方【保存】按钮,可以保存填写的信息,下次进入该页面自动带出已保存的信息)—申报成功后系统回执页面提示申报成功,如产生费款,可直接点击“缴款”进入到缴款页面。申报完成后关闭申报回执界面,清册界面显示更正和作废]。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首批财政部专员办划转非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中央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www.xing528.com)

4.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主要包括: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省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5.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非税收入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6.自2017年7月1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25%。

7.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自2018年7月1日起,再降低25%。即,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执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50%的征收标准。

8.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划转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90号)

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首批划转非税收入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陕税发〔2018〕120号)

5.《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税〔2018〕23号)

6.《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

7.《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税〔2019〕1号)

8.《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做好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陕财办税〔2020〕5号)

9.《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做好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陕财办税〔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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