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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退税措施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取得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石脑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退税措施优化方案

【事项名称】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事项描述】

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点击【一般退(抵)税管理】—点击【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进入【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信息(注:标黄的栏次为必填项。点击【保存】按钮,可以保存填写的信息。下次进入该页面自动带出已保存的信息。点击页面上方【重置】按钮,将清空已填写的所有数据,需谨慎操作)。点击【附送资料】可查看并上传所需的附送资料(显示【必报】的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上传)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提交申请单后可在【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所申请文书事项的进度(注:待税务人员审核通过之后,办理状态显示【完成】,文书申请办结,纳税人可在该模块查签通知书)。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20日内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成品油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6.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2)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3)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5)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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