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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优化措施

【事项名称】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事项描述】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4.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5.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下同)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6.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上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办理材料】

续表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www.xing528.com)

2.网上办理: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进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信息。(注:标黄的栏次为必填项。点击【保存】按钮,可以保存填写的信息。下次进入该页面自动带出已保存的信息。点击页面上方【重置】按钮,将清空已填写的所有数据,需谨慎操作。)点击【附送资料】可查看并上传所需的附送资料(显示【必报】的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上传)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提交申请单后可在【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所申请文书事项的进度(注:待税务人员审核通过之后,办理状态显示【完成】,文书申请办结,纳税人可在该模块查签通知书)。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6.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7.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8.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9.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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