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事项描述】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收行政许可】—点击【定期定额变更定额】—进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界面,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填写信息—点击【附送资料】可查看并上传所需的附送资料(显示【必报】的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上传)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提交申请单后,可在【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所申请文书事项的进度(注:待税务人员审核通过之后,办理状态显示【完成】,文书申请办结,纳税人可在该模块查签通知书)。(www.xing528.com)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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