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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费)申报方式与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加税(费)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附加税(费)申报方式与注意事项

【事项名称】

附加税(费)申报

【事项描述】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3.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纳税服务】—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申报清册界面—进入【按期应申报】—【附加税(费)纳税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表单界面—【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有两种申报方式:附加税一键零申报、附加税申报,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报,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系统回执页提示申报成功,如下图,如果产生税款,可直接点击“缴款”按键进入缴款功能模块—【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申报完成后,关闭申报结果页面,清册页面显示已申报]。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www.xing528.com)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7.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免于零申报。

8.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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