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办理材料】
1.首次申报或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
2.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3.除适用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纳税服务】—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1)环境保护税A表: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申报清册界面—进入【按期应申报】—
【环境保护税申报A表】,点击【填写申报表】—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报,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系统回执页提示申报成功,如下图,如果产生税款,可直接点击“缴款”按键进入缴款功能模块—【环境保护税申报A表】,同一属期允许重复申报,申报完成后关闭申报回执界面,清册界面依然显示填写申报表)。(2)环境保护税B表: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申报清册界面—点击【其他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B表】,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申报表界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报,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系统回执页提示申报成功,如下图,如果产生税款,可直接点击“缴款”按键进入缴款功能模块—【环境保护税申报B表】同一属期允许重复申报,申报完成后关闭申报回执界面,清册界面依然显示填写申报表)。
【办理时限】(www.xing528.com)
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
6.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及按次申报适用于除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抽样测算和简易申报。
7.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8.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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