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事项描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办理材料】
1.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纳税服务】—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
(1)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申报清册界面—进入【按期应申报】,点击【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报,信息确认无误后先【附送资料】再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附送资料”可查看并上传所需的附送资料,其中显示“必报”的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上传—申报成功后,系统回执页提示申报成功,如下图,如果产生税款,可直接点击“缴款”按键进入缴款功能模块—【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同一属期允许重复申报,申报完成后关闭申报回执界面,清册界面依然显示填写申报表]。
(2)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申报清册界面—进入【按期应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选择【纳税期限】,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表—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报,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附送资料】可查看并上传所需的附送资料,其中显示【必报】的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上传—申报成功后,系统回执页提示申报成功,如下图,如果产生税款,可直接点击【缴款】按键进入缴款功能模块—【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申报表同一属期允许重复申报,申报完成后关闭申报回执界面,清册界面依然显示填写申报表]。
【办理时限】(www.xing528.com)
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9.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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