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1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事项描述】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
2.网上办理:
(1)扣缴义务人集中申报(WEB端):办税人员扫码登录或输入账号密码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单位办税】进入【集中申报】办税菜单(有单位办税授权的,才能进行单位办税)——报表填报: a.点击【添加】按钮添加待申报人员,填写相应申报表等信息—保存;b.点击【导入】支持申报表模板和名单模板导入。【申报表模板】:点击【文件生成报表】添加需要导入的文件,导入操作完成后,可在导入结果中查看导入结果。【名单模板】:点击【名单生成报表】添加需要导入的人员名单,导入操作完成后,可在导入结果中查看导入结果。
【报送】选择部分人员和所有人员进行报送,选择“所有人员”时,系统会将单位下申报状态为“待报送”的人员申报表全部报送,完成集中申报。
(2)手机APP端(WEB端):自然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后显示首页页面,点击【个人中心】—【登录/注册】可凭注册的手机号码/证件号码作为账号进行登录,首页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页面,纳税人选择一种申报方式,点击“确定”,如果选择的申报方式为“使用申报数据进行申报”,则弹框提示“使用申报数据提醒”协议,用户勾选“我已知晓并同意”,点击“进入申报”,则进入申报主流程;如果选择的申报方式为“不使用收入纳税数据,我要手工填写”时,则弹框提示“手工填写提醒”,用户勾选“我已知晓并同意”,点击“进入申报”,则进入手工填写主流程。
a.使用申报数据申报:“标准申报—使用收入纳税数据进行填报”【基础信息】选择本次申报的汇缴地,点击“下一步”,则跳转到【收入与税前扣除】页面,系统使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申报明细(工资薪金所得、连续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专项附加扣除数据进行预填,不支持主表修改,支持明细表修改,点击“下一步”时,如果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0,则弹框提示纳税人“您当前没有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继续”,点击继续,系统展示总收入明细页面,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系统对“工资薪金所得、连续劳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预填,纳税人可以点击“新增”,选择“查询导入、手工填写”的方式增加一般劳务报酬、其他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点击“查询导入”,查询一般劳务报酬、其他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纳税明细,可勾选收入,勾选完成带入收入明细表,新增收入行,扣除明细表也需新增相应的扣除项目行,已缴税额也需包含勾选收入的已缴税额,操作同“新增”;点击“手工填写”,则支持手工新增收入,操作同收入新增。同时,纳税人确认相应的专项扣除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其他扣除信息、纳税人准予扣除的捐赠信息,确认完成后进入【税款计算】页面,系统显示纳税人【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和【已缴税额】三部分内容,纳税人可以新增、修改、减免税信息,已缴税额为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以及自行预缴时应补退税额的合计值,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会对纳税人填报的数据进行保存,下次进入申报可以继续填报,如果收入不足12万元或者收入超出12万元但应补税额≤400元,可享受免予申报满足豁免,点击“享受免申报”,则无需缴款。申报完成,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申报成功,退税则跳转到申报成功—退税页面,缴税则跳转到申报成功—缴税页面,点击去缴税,完成缴税。
b.手工填写:基本信息页面同标准申报的基本信息页面,“收入与税前扣除”页面系统使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进行预填,收入和税前扣除项数据由纳税人手动输入。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7.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8.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9.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0.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5.1.2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我要办税(或在常用业务)——经营所的,选择经营所得(A表),选择纳税年度,点击【确定】,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被投资单位信息、计税信息和减免税额,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如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则计算公式和明细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www.xing528.com)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预缴申报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10.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且在当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进行税款清算。
11.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12.依法享受纳税人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5.1.3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我要办税(或在常用业务)—经营所得,选择经营所得(B表),选择纳税年度,确定,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被投资单位信息、收入成本信息、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和其他税前减免事项,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9.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10.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11.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12.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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