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事项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办理材料】
续表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纳税服务】—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按期应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点击【填写申报表】—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增值税(小规模)一键0申报、增值税(小规模)一表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申报—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后点击【申报】—申报成功后系统回执页提示申报成功,如产生税款—点击【缴款】进入缴款功能模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同一属期不允许重复申报,申报完成后关闭申报回执页面,清册页面显示更正和作废]。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www.xing528.com)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小微企业免征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1.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减征税额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反映,该表不包括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2.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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