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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优化方案

【事项名称】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业务描述】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

(1)电子税务局办理。进入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后输入纳税识别号、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进入【发票使用】界面—点击页面左侧【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点击界面下方的【新增】按钮—输入蓝字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作废原因—点击【保存】。

(2)企业开票软件办理。进入纳税人开票系统之后—点击左上角【红字发票信息表】中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按照实际情况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进行选择(选择购买方申请或销售方申请)—输入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点击【确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入负数发票的金额、税额—点击【打印】。

【办理时限】(www.xing528.com)

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果,即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也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校验),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6.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7.纳税人开业设立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9.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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