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5.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应每月征收期申报前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
7.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买)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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