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业务描述】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办理材料】
续表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3.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www.xing528.com)
2.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进入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后输入纳税识别号、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进入【发票使用】界面—点击页面左侧【发票验旧缴销】—【发票验旧】—选择需要验旧的发票种类—选择开具日期,点击【查询】,将查询到的发票选中—点击页面下方【确认验旧】。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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