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事项描述】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办理材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2.房产税纳税人:
3.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进入【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填写信息—点击【附送资料】可查看并上传资料,其中显示“必报”的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上传—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出现【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提交成功在【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该事项进度(备注: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操作方法同上)]。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www.xing528.com)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细信息;地理位置、不动产权证号、宗地号、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申报。
6.房产税源明细信息包括从价和从租,在申报从租计征税源信息之前,必须申报从价计征税源信息。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分别进行税源明细申报。
7.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
(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
(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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