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事项描述】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复业登记】—进入【复业登记表】—填写信息—点击【附送资料】可查看并上传资料,其中显示“必报”的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上传—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出现【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该业务无需审批,一旦提交立即生效)。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显示:办结完成—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所申请文书的通知书。(www.xing528.com)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