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课税与财产课税的一般特征
(1)课税比较公平。个人拥有财产的多寡可以反映其纳税能力,因而对个人财产征税符合量能纳税原则。财产课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级差收入,符合收益纳税原则。
(2)具有促进社会节约的功能。对财产课税可以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限制挥霍和浪费。
(3)课税不普遍,且弹性较差。无论对财产还是对资源课税,都不可能遍及所有财产和资源,因而课税范围较窄。同时,由于财产和资源的生成和增长需要较长时间,速度较慢,弹性较差。因而,财产税和资源税一般都是作为地方税种。
二、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资源的范围比较广泛。大体上包括:各种金属矿产资源;各种非金属矿产资源;各种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原、荒地、滩涂资源;城乡土地资源,等等。开征资源税,不可能对所有资源开采都进行征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能有选择地对一小部分资源开采进行征税。现在,我国已对部分矿产资源和盐资源的开采,以及城镇土地使用、耕地占用,开征资源税。这是广义上的资源税。我国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作为资源税类中的资源税,是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海洋石油开采中缴纳的资源税归中央,其他的资源税归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归地方政府。因此,资源税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我国西部大开发中,资源税类形式所产生的财政收入全部归西部地方政府所有,这对于发展西部经济将发挥重大作用。
(二)资源税的主要税种
1.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为了体现国家的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对开采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
(1)资源税的特点。
资源税与其他税收相比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小。从理论上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不仅包括矿产资源,而且也包括矿产资源以外的其他资源。世界上一些征收资源税的国家,其征税范围也非常广。我国现行资源税法却采用列举方法,仅把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资源产品列入征税范围之内,因而征税范围窄小。
第二,资源税的征税目的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征收资源税可以起到多方面的作用,如筹集财政收入、加强对资源开发的引导和监督等。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开采条件的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资源开采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第三,资源税采用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目前,世界各国征收资源税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价定率征收;二是从量定额征收;三是以矿产净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率征收。我国现行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以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计税,有利于计征和足额缴纳税款,增加财政收入。
第四,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世界上征收资源税的国家,在资源税的管理权限和收入归属上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共享税,并按资源种类划分收入归属。
(2)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食盐的单位和个人。
(3)资源税税目和税率。
2011年9月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了修改,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见表10-2)。
表10-2 资源税税目、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
①采用从价定率征收的资源税税目,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
②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资源税税目,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
2.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土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适用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年应纳税额。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50万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为小城市(见表10-3)。
表10-3 城镇土地使用税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全国普遍开征耕地占用税。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3)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及范围。
耕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具体列入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耕地如下。
①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包括粮田、棉田、麻田、烟田、蔗田等。
②菜地,即用于种植各类蔬菜的土地。
③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④鱼塘。
⑤其他农用土地,如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林地等。
具体是否要征收耕地占用税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确定。纳税人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4.适用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以规定单位面积的税额作为征收标准。
我国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www.xing528.com)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5.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三、财产税
财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虽然从收入上看,财产税目前在各国的税制结构中并不是主体税种,但其独特的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财富分配的作用,使其一直在各国税制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财产是指一定时点的财富存量,它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的是土地以及附属于土地上的长期固定的设施。动产则指的是人们占有的除不动产之外的所有财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大类。前者如家具、用品、首饰、货物等,后者如股票、债券、货币等。财产税的主要税种有以下四种。
(一)房产税
1.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产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因此,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但不包括农村。
4.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实行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两种计税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为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
(1)纳税人经营自用应税房产,采用从价计征的办法,其计税依据为房屋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
(2)纳税人出租应税房产,采用从租计征的办法,其计税依据为房产的租金收入。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依率计征。
6.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规定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二)契税
1.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契税的基本规范,是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所谓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3.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4.契税的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车船税
1.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所有人或管理人拥有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不仅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同时也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
2.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3.车船税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4.车船税税率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车船税法,将乘用车的计税标准依据排气量大小分七档。新车船税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见表10-4)。
表10-4 车船税税目、税率
5.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的应纳税额,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适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的年税额
(四)遗产税
1.定义
遗产税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在国外有时也叫“死亡税”。目前,全世界大约2/3的国家开征遗产税。我国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也确定要开征遗产税,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开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民个人拥有的财产数量增加,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日益成熟,所以开征遗产税已被列入税收改革的议事日程。
2.遗产税的功能
遗产税具有以下功能:(1)对遗产和增于财产加以调节,防止贫富悬殊;(2)鼓励勤实劳动和勤奋工作致富;(3)鼓励公民向社会、慈善事业捐赠。
3.我国遗产税方案的设计
(1)征收面不宜过宽。
(2)采取遗产先征税,后分配的方式。
(3)只征遗产税,不单独征收赠予税。
(4)应规定合理的、必要的扣除。
(5)对向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给予不征遗产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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