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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终了后的所得税课税及减免规定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终止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清算终了后的所得税课税及减免规定

一、特点与功能

(一)特点

(1)税负相对公平。原因:①以纯所得为计税依据;②一般采取累进税率;③规定免征额,扣除生计费用。

(2)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一般不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对市场经济运行干扰较小。

(3)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

(4)课税有弹性

(二)缺陷

(1)税款和税源受企业利润平和个人收入水平的制约。

(2)累进课税方法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纳税人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

(3)计征管理比较复杂。

二、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在合并原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并调节其收益水平的一个关键性税种,体现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也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

(二)课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源于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终止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包括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根据国际惯例,对于境内企业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境内企业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

(三)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所谓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25%。

为了照顾规模较小、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又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20%。这又包括:①工业,所得额30万元,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 000万元;②其他,所得额30万元,人数80人,资产总额1 000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15%。这又具体包括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税金,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依法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4)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不得扣除的项目是指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粮食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纳税人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额。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2.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关联企业之间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1.产业优惠政策

(1)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

(2)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

(3)鼓励技术转让的优惠;

(4)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优惠。

2.扶持贫困地区和困难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优惠;

(2)救助企业灾害的优惠。

3.鼓励发展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www.xing528.com)

(1)鼓励发展教育事业的优惠;

(2)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

(3)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优惠。

4.鼓励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八)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而来。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25%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25%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公民、居民源于我国境内外的一切所得和非我国居民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在合并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在许多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国家调节个人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分悬殊的矛盾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一般有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类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同的税率及优惠办法。分类征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方便征纳双方,堵塞漏洞。同时,还可以对不同的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2)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比较简便。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免去了按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项目逐项计算的麻烦,而且各种所得项目分类计算,各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符合税制简便原则。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办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办法。对于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实行源泉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不便于扣缴的情况,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办法。

(三)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这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属于非独立劳动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上述所得应包括纳税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这是指个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这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这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这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这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这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

2.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及纳税义务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消除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所谓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源于中国境内还是源于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3.扣缴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所以,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五)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率,即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具体适用税率形式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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