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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课税的重要特征及其在税收实践中的优劣分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品课税是对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商品是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对象,是社会生产成果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因此以商品为课税对象,无疑课税范围最广。商品课税主要适用从价比例税率,但一般情况下均为差别比例税率,只有少数税种或税目实行定额税率。这是商品税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税收实践中必须扬长避短,这也是我国商品税制度建设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商品课税的重要特征及其在税收实践中的优劣分析

商品课税是对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就我国现行税制而言,包括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以及一些地方性的对工业和商业企业征收的税种。

一、流转税

(一)特点

(1)课征普遍。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商品是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对象,是社会生产成果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因此以商品为课税对象,无疑课税范围最广。

(2)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包括商品流转额——商品销售收入,和非商品流转额——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以及各种服务行业的营业收入。由于以商品流转额为课税依据,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税额的多少只取决于流转额,即毛收入,而与成本和费用水平无关。也就是说,即使亏损企业也要缴纳流转税,只要其有毛收入。

(3)实行比例税率。商品课税主要适用从价比例税率,但一般情况下均为差别比例税率,只有少数税种或税目实行定额税率。这是商品税的一个重要特征。

(4)计算征收方便。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不需要核算成本和盈利水平,同时采用比例税率,计税征税都十分方便,对税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低。

(二)功能

(1)可以稳定、便利地取得财政收入,是收入功能较强的一个税类。

(2)由于流转税一般可以转嫁并最终以消费领域税负归宿,所以可以起到抑制消费、增加储蓄和投资的作用。

(三)缺陷

流转税的缺陷在于,会干扰价格,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流转税往往会出现与价格的联动。

总之,流转税是一个特征鲜明、功能突出、缺陷也鲜明的税类。在税收实践中必须扬长避短,这也是我国商品税制度建设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增值税

增值税最早源于丹麦,于1954年创建于法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增值税制在全世界迅速推开,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税种,甚至在有些国家的税收体系中占主体税种地位。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1984年正式建立,1993年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这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的建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一)定义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于增值额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理解。

(1)增值额企业生产商品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相当于商品价值中扣除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C之后的余额,即V+M部分。具体到一个生产单位,增值额是指这个单位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扣除外购商品价值后的余额。就一个产品来讲,增值额是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相当于产品最终销售收入。

(2)从具体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相当于该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业务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这些非增值项目,主要是指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外购低值易耗品等。

(3)从一种商品生产的全过程来看,一个商品最终实现销售时的最后销售价格,相当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最终销售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4)从税收征管实际分析,增值额表现为法定增值额,即商品销售收入额或劳务服务营业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这种法定增值额可能与理论上的增值额不一致,因为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或地区税法规定各有不同,扣除项目存在差异才形成不同类型的增值税。

(二)优点

(1)只对增值额征税,可以避免重复计征。增值税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只对货物销售或劳务收入额中属于本单位新创造的、尚未征过税的部分征税。这与按商品销售全额、劳务收入全额征收的其他流转税形成最显著的区别。

(2)实行道道征税,但不重复征税。增值税保留了传统流转税对商品和劳务的道道征税制度,一种货物或劳务从生产到最后进入消费,每经过一道生产经营环节就征收一道税。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只对销售额中本企业新创造的、尚未征过税的新增价值额征税,而对销售额中由以前各环节创造、已征过税的转移价值额不再征税。所以,理论上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由于采用的增值税类型不同,有的还存在部分重复征税的问题(如生产型增值税)。

(3)税收收入不受商品流转环节的影响,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

(4)有利于实行彻底的出口退税。

(三)增值税的类型

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但各国实际开征的增值税往往不是以这种理论上的增值额为依据,而是有所偏离。主要表现在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的处理上,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款,其课税依据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故称作生产型增值税。特点:①存在重复征税;②抑制投资。

(2)允许扣除本期固定资产折旧,其课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V+M)(MPS——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净值),故称作收入型增值税。特点:①不存在重复征税;②征税过程相对复杂,在采取购进扣税法时,需要固定资产已纳税款(进项税款)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进行分摊;③与生产型增值税不同,较有利于投资。

(3)允许扣除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全部价值,这意味着不仅对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不征税,而且对其购进固定资产部分也不征税,即从整个社会来说,对资本品不征税,只对消费品部分征税,故称作消费型增值税。特点:①不存在重复征税;②容易引起税收收入的波动,购进固定资产的时期,税收收入减少;③与收入型增值税相比,更加有利于投资。

(四)增值税的计征方法

1.加法

(1)增值额=增值项目金额之和;

(2)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率。

2.减法(也叫扣额法)

(1)增值额=销售收入-非增值项目(即外购项目)金额;

(2)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率。

3.扣税法(也叫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率=(销售收入-外购项目金额)×税率=销售收入×税率-外购项目金额已纳税金

(五)我国现行增值税法

1.征税范围

销售和进口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加工—受托加工、修理修配)。

2.纳税人

所有销售和进口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3.税率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这主要包括:(1)生活必需品: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民用煤炭制品。(2)文化用品:图书、报刊、杂志。(3)农用生产资料:饲料化肥农机农膜

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即对出口货物不征税,在以前生产环节已纳税的要实行退税。

征收率——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含进口)

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

其中:

(1)销项税额是按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若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给消费者或小规模纳税人,因只能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款合并定价方法,价格为含税价格,则: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这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关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扣除税额。外购资本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不允许扣除。因而,我国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

5.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对于进口货物不允许扣除进项税款,是因为按国际通行做法,各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该货物在出口环节已实行退税。

6.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收入小于规定数额,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的商业企业。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工业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纳税人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得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未经允许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不享有税款抵扣权,应纳税额采用简便计税方法。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若销售收入为含税销售额,则: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7.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应退税额=进项税额

三、消费税

(一)定义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烟花爆竹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贵重首饰珠宝玉器、化妆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小汽车、摩托车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汽油柴油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

(三)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特点是单一性,即只在应税消费品周转的一个环节征税,其他环节不征税,与增值税道道征税是不同的。

(1)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由海关代征。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四)消费税的特点

世界各国目前开征的消费税,与一般商品劳务税相比,其课征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四个。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www.xing528.com)

世界各国目前通行的消费税均属于选择性商品税。征税产品主要包括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以及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但又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我国现行消费税1994年开征时选择了11类产品征税,2006年4月调整后扩大到14类产品征税。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通常实行一次课征制,只在消费品的生产、商业批发、商业零售诸环节中选择一个环节课税。一般多选择产制环节,以利于税款的源泉控制,减少征收费用,保证财政收入。我国现行消费税根据不同应税消费品的特殊情况,除卷烟2009年5月1日起同时在生产与批发环节征税外,其他均实行一次课征制,一般规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计征,也有少数规定在零售环节征税。

3.征税方法灵活多样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一般比较灵活,针对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多种计税办法,以便于核算、计征,减少税务成本。我国现行消费税对一部分价格变化较大,且便于按价格核算的应税消费品采用了从价定率计征的办法;对一部分价格变动小,且品种、规格比较单一的大宗应税消费品采用了从量定额计税的办法;对部分需要特殊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等,还采用了既从价又从量的复合计税办法。

4.税率(税额)差异性大

消费税属于非中性税收,主要目的是配合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发挥特殊调节作用,因而其应税项目的税率(税额)差异通常较大,以鲜明地体现国家鼓励或限制的政策意图。如我国现行消费税从价定率计税部分,就设有12档税率,最低税率为1%,最高税率为56%,差别很大。

(五)计算征收

1.从价定率计征

(1)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含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税率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若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同类消费品的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按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税率;无同类消费品价格,以组成计税价格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其中,成本是生产成本,利润按应税产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来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若无同类消费品价格,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税率

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有两个原因。(1)鼓励出口;(2)出口产品在境内为实现消费,出口国不征税,在境外消费,应由相应的进口国进行征税。

四、营业税

(一)定义

我国现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作为一种对商品与劳务的流转额全额征税的税收形式,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营业税始于两千多年前周代“关市之赋”中的“市之赋”,后历朝历代均开征有营业税性质的税种,如汉代的“算缗钱”、明代的课铁和“市肆门摊税”、清代的“铺间房税”和“牙当”等。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因而基于商品与劳务交易的营业税在财政收入中一直不具有重要地位。营业税作为一个税种的名称,起源于中世纪的法国。1791年,法国对营业商户每年征收的营业许可金改为按营业收入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从此得名。

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工商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固定工商业户应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称为工商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与当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工商统一税同其他税种进一步合并为工商税。直至1984年税制改革,将原工商税“一分为四”,分解为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营业税才正式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开征。1994年,我国实施全面工商税制改革,对流转税体系进行了结构性的大调整,拓宽了增值税的征收领域,将货物的生产、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他劳务与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列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与增值税平行征收。重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二)我国现行营业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相比,主要有以下三点特点。

1.以营业收入全额为税基

营业税一般是以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税收收入不受营业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具有收入的稳定性。但是,由于营业税对营业收入全额道道征税,也会产生重复征税。

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由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第三产业,而第三产业大多属于专业性经营业务,历史上已形成一定的行业界限和自然分工,各行业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营业税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有利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第三产业各业的均衡发展。

3.采用比例税率和价内税计税形式

营业税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形式,以含税的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十分简便,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与纳税人的奉行成本都很低。

(三)纳税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称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2.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我国现行铁路运行体制主要分中央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三种类型,营业税纳税人也相应确定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四)征收范围、税目及税率

我国现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所有行为,按不同的行业、类别具体设置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9个税目,覆盖到了第三产业的大多数行业(见表10-1)。

表10-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五)营业税起征点(仅限于个人)

自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实行新标准,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六)营业税纳税期限

1.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此规定执行。

2.特殊规定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七)营业税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采用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五、关税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主权国家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就其进出口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是非常古老的一个税种。在西方,关税最早产生于古希腊时期。公元前500多年,地中海爱琴海及黑海一带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并成为当时欧洲的贸易中心。位于这一地区的部落联盟及其各领地的领主为了维护各自利益,纷纷增关设卡,对往来的外地商人征收入关关税。18世纪以后,随着欧洲各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真正的国际贸易开始出现。关税成为宗主国殖民地进行经济掠夺的工具。我国关税的历史比欧洲大陆更为久远。秦、汉时期的关税是我国最早有较详细文字记载的关税。唐玄宗时,曾在广州设置市舶使,这是我国海关设置的最早形式,也是对外国征收关税的开端。此后各个朝代都征收关税。鸦片战争以后,我国的关税自主权丧失。1930年5月,我国才恢复关税自主权,制定了关税税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收回了海关的管理权,实行独立自主的关税政策。1950年5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和《税则注释》,建立了中国统一的关税政策。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关税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于1985年和1992年重新制定了《海关进出口税则》。我国现行关税法律规范以2000年7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2003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为基本法规。

(二)关税的分类

1.按征税货物流向划分,关税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和物品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现今世界各国的关税,主要是征收进口税。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2)出口税,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和物品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

(3)过境税,又称转口税,是指对运经本国国境销往第三国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

2.按征税目的划分,关税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也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2)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政策始于重商主义

3.按计征方法划分,关税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滑准关税

(1)从价关税,是指以货物的价格为计征标准而计算征收的税。从价关税是关税的主要征收形式。

(2)从量关税,即以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容量等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以每计量单位货物的应征税额为税率。

(3)复合关税,是指对同一种进口货物采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课征的一种关税,即征收时两种税率合并计征。

(4)选择关税,是指在税则中对同一货物或物品规定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可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计征。一般是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选择的基本原则是,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在物价下跌时,使用从量税

(5)滑准关税,是指根据货物的不同价格适用不同税率的一类特殊的从价关税。它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至低或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通俗地讲,就是进口货物的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货物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

4.按税收政策的国别差异划分,关税可以分为优惠关税和加重关税

(1)优惠关税,是指一国对特定的受惠国给予优惠待遇,使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具体形式有: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普惠关税、最惠国待遇。

(2)加重关税,也称歧视关税,是指对某些输出国、生产国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如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使用比正常税率较高的税率所征收的关税。在歧视关税中,使用较多的是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报复关税等三种形式。

(三)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四)关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关税都是先计征从量关税,再计征从价关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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