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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概述:税收法律规范及工作规程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以法律规范形式出现的制度体系,也称“税收法律制度”,是政府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具体地讲,税收制度即税收法律制度,简称税制,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征税依据和工作规程。以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划分标准所归纳的一类税,即在一国税收制度中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一国的主体税种表明该国税制模式的类型。

税收制度概述:税收法律规范及工作规程

一、税收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一)税收制度的概念

从税收结构的角度进行分析,税收制度是指一国各种税收及其要素的构成体系。从法的角度分析,税收制度是一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它是以法律规范形式出现的制度体系,也称“税收法律制度”,是政府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

具体地讲,税收制度即税收法律制度,简称税制,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征税依据和工作规程。它包括国家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和征收管理制度等。

税收制度在内容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制度是指税收体系及各项征收管理制度;狭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各税种的税制要素的总和,即国家设置某一具体税种的课征制度。对广义的税收制度的外延,目前学术界尚有不同的看法。从一般概念上来说,广义的税制和狭义的税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制度。

(二)税收制度的意义

(1)从立法上解决税种体系设置和征管制度配套的问题。

(2)从法律依据上解决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以及由谁纳税的问题。

(3)从操作规范上解决征税机关如何行使职权的工作规程问题。

(4)从税收职能上解决如何筹集财政资金、体现国家政策和对税收分配关系的保护问题。

二、税制结构

(一)税制结构的概念

税制结构是指一国税制中各个税种配置、税系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方式及其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如何设置或开征哪些税种;

(2)各类税种或税系之间的关系如何,即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的确定;

(3)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之间的关系;

(4)各税种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功能。

(二)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

主体税种是辅助税种的对称。以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划分标准所归纳的一类税,即在一国税收制度中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其基本特征如下。

(1)在税收收入总额中占较大比重。

(2)调节幅度较宽,作用广泛,是体现政府税收负担等政策的主要载体

(3)其税收制度相对稳定,其征税制度的变化影响整个税制体系的变化。

一国的主体税种表明该国税制模式的类型。现代各国主体税种的类型主要有以所得税为主体税、以社会保险税为主体税、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等几种。主体税种可能是一种税,也可能是一个税系或税类。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

辅助税种是指在整个税制结构中处于辅助地位,为主体税种起辅助作用的税种或税类。其主要特征如下。

(1)具有特殊功能。以特定收入和个别调节为目的,在某一经济领域内课征,能弥补主体税种无法替代或发挥的功能。

(2)设置比较灵活。辅助税种牵扯面小,课征范围窄,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设置。

(3)税负一般不能转嫁。负担较直接,便于发挥调节作用。

(4)收入量较少,一般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大。

辅助税的设置,取决于国家某一时期对特定收入的需要或特定经济政策所决定的调节目的。但在设置中,应注意与主体税种的配合,应适应税制模式的总体要求,应力求简化及辅助税种之间的合理职责分工。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包括(参见税系)财产税系、资源税系、行为税系。

(三)税制结构模式

税制结构模式是指由主体税特征所决定的税制结构类型。一般来讲,只有在复合税制下才会涉及税制结构的问题。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即所谓的主体税种。确定主体税种是税制结构类型的划分依据。从理论上讲,一个复合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因此复合税制结构相应划分为:单一主体税制结构、双重主体税制结构和多重税制结构。从当今世界各国复合税制结构的选择上看,目前主要存在三大税制结构模式: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1.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即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作为主体税种,同时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社会经济运行起调节作用。它又称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式,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以一般商品劳务税为主体。对全部商品和劳务,在生产制造、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等各个环节实行普遍征税。一般商品税具有普遍征收、收入稳定、调节中性等特点。一般商品税在课税对象确定上,既可以对收入全额征税,也可以对增值额征税。前者称为周转税(产品税),征收简便易行,但重复课税,不利于专业化协作;后者称为增值税,可避免重复征税但对征管有较高要求。

(2)以选择性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对部分商品和劳务,在生产制造、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等环节选择性征税。选择性商品税具有特殊调节作用。

2.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普遍课征且占主导地位,并成为税收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商品税、财产税等辅助下实现对社会经济调节,又称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式。可进一步分为以下3种类型。

(1)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一般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个人收入水平较高,收入差异较大,须运用个人所得税来稳定财税收入,促进个人收入的公平分配。

(2)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在经济比较发达,又实行公有制经济的国家,在由间接税制向直接税制转换过程中,有可能选择以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

(3)以社会保障税为主体。在部分福利国家,政府为实现社会福利经济政策,税制结构已由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转向社会保障税为主体。

3.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即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占有相近比重,在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着主导作用。一般说来,在由商品劳务税为主体向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换过程中,或由所得税为主体扩大到商品劳务税的过程中,均会形成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税制模式是一种过渡性税制结构模式,最终会被其中一种主体税取代其双主体地位。

三、税种设置

(一)货币收支流程中的税制设置

货币收支流程中的税制设置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马斯格雷夫模式,即把税种设置与国民经济中货币资金运动、与总供给总需求结合起来,力求把税制体系设置建立在科学的经济分析基础上。

(二)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税种设置

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税种设置,即按照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设置税种体系,根据再生产中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的特点和税源分布状况分设相应税种。

四、现代税制体系

构成各国税制体系的税种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商品劳务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

(一)商品劳务课税

(1)流转税(Turnover Tax)。

(2)增值税(Value-added Tax)。

(3)生产制造环节销售税(Manufacturing Sales Tax)。

(4)批发销售税(Wholesale Sales Tax)。

(5)零售销售税(Retail Sales Tax)。

(6)消费税(Excise Tax)。

(7)关税(Customs Duties)。

(8)劳务税(Service Tax)。

(二)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有三种类型: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

2.企业所得税制

根据国际惯例,居民公司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法:

(1)登记注册标准,实行国家包括美国、日本、法国等;

(2)总机构标准,实行国家包括意大利等;

(3)管理中心标准,实行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等。

3.社会保险税

各国社会保险税课征制度基本雷同。其征税项目或社会保险范围有三类:退休养老保险,失业者及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补助,以及疾病、医疗保险

(三)财产税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拟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标准,财产税大体分为三类:(1)不动产税,如土地税、房屋税等;(2)财产转移税,资本利得税、遗产和赠予税等;(3)财产净值税,或称财富税。

根据征税范围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四类:(1)一般财产税(综合财产税);(2)个别财产税,包括财产性质的土地税和收益性质的土地税;(3)财产净值税;(4)财产转移税。

五、我国的税制改革与现行税制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税收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革发展。回顾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

新中国成立以前革命根据地的税收主要是农业税,此外还有向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工商所得税、营业税、交易税、烟税、酒税、盐税、出入口税、屠宰税、薪给工资所得税等,其中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那时的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革命老区和新解放区的税收制度很不统一,老革命根据地的税制是革命政府建立的税制,而新解放区由于税制建设工作一时跟不上,所以新解放区采取了“除某些绝不合理的苛捐杂税外,其余暂时沿用国民党旧税法,进行稽征,在稽征过程中,再加以研究改进”的方针。这种税收制度的不统一情况与新中国成立后全国政治上的统一极不适应,不利于国家的统一与稳定。所以,迫切需要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中国的统一税制。

1949年11月24日至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第一届税务会议,会议制定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并于1950年1月由政务院颁布实施。《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全国开征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营业税及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限以及税务机关的任务和职权等项内容。1950年4月还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6月,党中央召开了七届三中全会。会后,政务院(国务院前身)根据毛泽东主席的《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报告中的“巩固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巩固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物价的稳定。在此方针下,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的指示,对税收作了如下调整:(1)调整税种。决定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2)调整税目。将货物税原定的1 136个税目减并为358个;将印花税原定的30个税目调整为25个。(3)调整税率。降低了货物税中部分税目的税率;对所得税通过调整累进级距调减了税负;对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以及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负作了部分调整。(www.xing528.com)

经过这次建立和调整,新中国的税制体系初步建立。这一税制体系的特点是以流转税为主要税种,实行多种税、多次征。

(二)1953年修订税制

1953年,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国营、合作经营、公私合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显著提高。这种经济成分的变化也导致了经营方式(商品流通渠道)的变化,委托加工、代购代销和内部调拨的范围日益扩大,商品中间周转次数大大减少,这使得征税环节相应减少,所以出现了“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局面。另外,1950年颁布实施的税制主要是针对私有经济的,税制显得过分复杂,所以也需要改进。为此,1952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提出了“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会后,政务院颁布(并从1953年1月起实施)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1)试行商品流通税。该税是以原来征收货物税的一部分应税项目为基础,把原来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印花税简化合并而成的一种税。该税实行从生产到消费的一次课征制,凡已缴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征收其他各种税。未试行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仍按有关规定分别征收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

(2)修订货物税。主要是调整了货物税的税目、税率。

(3)修订工商业税。主要是将向工商企业征收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并入营业税。对已纳入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征收营业税;对已征货物税的货物,在批发或零售时仍征收营业税;既不征商品流通税又不征货物税的货物则征收营业税。临时商业税部分主要是将临时商业经营者应纳的地方附加税及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

(4)其他各税的修订。调整了印花税税目;取消棉纱统销税,将其并入商品流通税;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均并入屠宰税征收;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粮食交易税并入货物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独立成“文化娱乐税”。

经过1953年修订后,我国还有如下14种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农(牧)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和契税。

(三)1958—1978年的税制改革

1.1958年建立了工商统一税和统一了全国农业税

1956年,我国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原来主要针对私营经济的税制需要进一步简化。195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1)合并税种。把对工商企业原来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2)简化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基本上实行只在生产或采购环节征收一次,再在商业零售环节征收一次的两次课征制,取消了批发环节的营业税。

(3)简化计税价格。工农业产品以实际出厂价和实际采购价格计税,商业服务以实际业务收入计税。

(4)简化对中间产品征税。原来对26种中间产品征税,改为只对棉纱、皮革白酒3种产品征收中间产品税。

(5)适当调整税率。在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对个别产品利润过高或过低的适当调整了税率。

(6)把工商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独立出来,建立独立的工商所得税。此税又在1963年进行了重大调整。

在农业税制方面,由于“三大改造”完成后的农业也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所以有条件统一全国的农业税。1958年6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虽然此后我国的农业税不断进行调整修改,但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是从1958年开始,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2.1973年进一步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税

经过1958年以后的陆续税制改革,我国还有11个税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农(牧)业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但未开征)和契税。十年“文革”时期,我国各项经济工作从理论到实践是在“左”的指导思想支配下进行的。经过几个阶段的改革试点,1973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工商税。这次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1)合并税种。摊贩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后来盐税暂时按原办法征收)。

(2)简化税目税率。实行工商税后,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少到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少到82个,其中真正不同档次的税率只有16个。

(3)简化征收办法。主要是废除了许多在当时被认为是不合理的烦琐的征税办法。

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

(四)1980—1981年公布涉外所得税

我国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了改革开放,开始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促进对外经济交往,根据国际惯例,我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公布,于1981年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1982年起实施。这三个涉外税种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局面而开征的,在我国税制改革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这些税种的运行,1991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针对我国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合并为统一的适用于所有外国人和中国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五)1984年实行以国营企业利改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

在实行对外开放的同时,我国同时也积极实行“对内搞活”的经济改革,不断改革国营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机制,其核心的内容是国家与国营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国家决定将国营企业原来的上交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改革中实行不断试点,大体上分两步走。

1.第一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

(1)凡是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其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除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外,其余部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定额包干上交和缴纳调节税等办法上交国家。

(2)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均根据其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

(3)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按15%征收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

第一步利改税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但却是不完善的。对国营企业除征收所得税外,对原有的税种、税率并未进行合理调整和改革;税后利润还要征收调节税或以各种形式的利润上交,这使得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也还没有真正固定下来,并且国营企业内部、国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的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也不规范,所以仍需进一步改革。

2.第二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

1984年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第二步利改税是与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结合进行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1)将原实行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将税目划细,适当调整税率。

(2)对某些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由于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国家资源。

(3)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四个地方新税种。

(4)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超过合理留利水平的,还要征收调节税;国营小型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并适当放宽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1984年以国营企业所得税改革为核心的工商税制改革在我国税制改革史上也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是突破了国家与国营企业原来的分配模式,为以后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统一所有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税收制度打下了基础。

(六)1994年的税制改革

随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税制改革也需要不断深化。另外,税制改革的深化又反过来推动了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

1.流转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并实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相配套的税制格局。在生产环节、商品批发和零售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第三产业中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实行增值税;并且,增值税的税率是对大部分征收对象实行17%的基本税率,只对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货物和劳务实行13%的优惠税率。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商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实行增值税与消费税交叉调节;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流转税。

2.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将原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一个企业所得税(2001年起又将不具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划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采用统一的33%的比例税率,对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在两年内征收27%和18%两档过渡税率(事实上一直延续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取消国有企业调节税和税后上交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3.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

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等。

1994年的税制改革可以说是一场“革命性”的税制改革,这是因为这场税制改革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作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实行了17%的基本税率,这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基础,以政府的调节为辅助的原则。我国过去的税制建设和改革中都过分强调税收的杠杆作用,这实际上是一种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调控代替市场调节的反映。二是企业所得税改革中将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在税收政策上基本上取消了所有制成分论,促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平等竞争,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

(七)21世纪以来的税制改革

1.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改革之处是:(1)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所得税法。(2)由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30%加3%的地方所得税率,和内资企业适用的33%的税率,调整为统一适用的25%的税率。(3)规范了作为税基的所得额计算办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等税前纳税调整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的负担。(4)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取消了原来给予外资企业的过多的税收优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更好地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也更好地适应了我国外贸形势迅速发展和外汇储备过快增长、人民币快速升值的新形势,有利于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好地落实“国民待遇”原则,促进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促进我国改革开放更加健康地发展。

2.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首先是在2004年7月被作为支持东北振兴的优惠政策而加以运用的。2007年7月,我国又在中部地区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在此基础上,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抵扣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税款。

3.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005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有助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

4.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车船税

将原来对内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促进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税额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5.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6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主要改革内容有:(1)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拓宽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促进了内外企业平等纳税和公平竞争。(2)将单位税额大致提高了两倍,促进了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

经过一系列的税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次之,其他税种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现行正式征收的税种及其分类如下:

(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税。

(4)其他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屠宰税、筵席税。

6.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2011年资源税改革

2011年11月1日起,在新疆试行了一年多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此次资源税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资源税税额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两者的税率水平为5%—10%,此次暂按5%的税率征收。其次是把焦煤、稀土分别从煤炭和有色金属矿中单列出来,分别提高其税率到每吨8—20元和0.4—60元。

8.2011年增值税、营业税改革

2011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对营业税起征点和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修改。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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