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效应的含义
税收效应,是指税收将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政府手中,使纳税人的收入下降,从而降低商品购买量和消费水平。
从另一个角度说,它是指国家课税对消费者的选择以及生产者决策的影响,也就是税收对经济所起的调节作用。税收效应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重要的是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一)税收的收入效应
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由于政府征税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从而产生的激励纳税人增加收入的效应。课税减少了纳税人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从而改变了纳税人的相对所得状况,降低了商品购买量和消费水平。如图9-1所示。
图9-1 税收的收入效应
图9-1中横轴和纵轴分别表示食品和衣物两种商品的数量。假定纳税人的收入是固定的,而且全部用于购买食品和衣物,两种商品的价格也是不变的,则将纳税人购买两种商品的数量组合连成一条直线,即图中AB线,此时纳税人对衣物和食品的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纳税人消费偏好可用一组无差异曲线来表示,每条曲线表示个人得到同等满足程度下在两种商品之间选择不同组合的轨迹。由于边际效应随数量递减,无差异曲线呈下凹状。AB线与无数的无差异曲线相交,但只与其中一条相切。也就是说,图中的I1,切点为P1,在这一切点上(P1),纳税人以其限定的收入购买两种商品所得到的效用或满足程度最大,即用于衣物的支出为P1与轴线的垂直距离乘以衣物的价格,用于食品的支出为P1与轴线的水平距离乘以食品的价格。
如果政府决定对纳税人课征一次性税收(如个人所得税),税款相当于AC乘以衣物的价格或BD乘以食品的价格,那么,该纳税人购买两种商品的组合线有AB移至CD。CD与另一条无差异曲线I2相切,切点为P2,在这一切点上,纳税人以其税后收入购买两种商品所得到的效用或满足程度最大,即用于衣物的支出为P2与轴线的垂直距离乘以衣物的价格,用于食品的支出为P2与轴线的水平距离乘以食品的价格。
从以上分析可知,由于政府课征一次性税收而使纳税人在购买商品的最佳点由P1移至P2。这说明政府课税后对纳税人的影响表现为因收入水平下降而减少商品购买量或降低消费水平,但不改变购买的两种商品的数量组合。
税收的收入效应本身并不会造成经济的无效率,它只表明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但是,因收入效应而引起纳税人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等所作出的进一步反应则会改变经济的效率与状况。
(二)税收的替代效应
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税收对纳税人在商品购买方面的影响,表现为当政府对不同的商品实行征税或不征税、重税或轻税的区别对待时,会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使纳税人减少征税或重税商品的购买量,而增加无税或轻税商品的购买量,即以无税或轻税商品替代征税或重税商品。如图9-2所示。
图9-2 税收的替代效应
仍然假定政府不征税或征税前纳税人购买两种商品的组合线为AB,最佳选择点仍为P1,现再假定只对食品征税,税款为BE乘以食品价格,对衣物不征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则会减少食品的购买量,对购买两种商品的组合线便由AB移至AE,与无差异曲线I3相切于P3。在这一点上纳税人以税后收入购买商品所得到的效用或满足程度最大,即用于衣物的支出为P3与轴线的垂直距离乘以衣物的价格,用于食品的支出为P3与轴线的水平距离乘以食品的价格。
由此可见,由于政府对食品征税而对衣物不征税,改变了纳税人购买商品的选择,其最佳点由P1移至P3。意味着纳税人减少了食品的购买量,相对增加了衣物的购买量,从而改变了两种商品的数量组合,也使消费者的满足程度下降。
税收的替代效应一般会妨碍人们对消费或活动的自由选择,不利于生产要素供应进而导致经济的低效或无效。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应尽量事先避免某些税种的替代效应。
二、税收的经济影响
(一)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对劳动和收入的选择包括是否工作、是否努力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人们对工作以取得收入或是享受闲暇之间进行的选择。当然工作的时间越多和工作质量越高,收入就越多,生活就越富裕,但要取得收入就要放弃闲暇,要取得更多的收入就要放弃更多的闲暇。人们对两者之间的取舍取决于许多因素,诸如个人的偏好、工资率的高低(即闲暇的机会成本)、其他收入水平的高低等,此外还有政府征税的因素。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是通过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来表现的。
税收对劳动供给的收入效应表现在:当政府对工资收入课税时,劳动者实际支配的收入减少,为了维持税前的收入和水平,必须减少闲暇时间,更加努力地工作,从而使劳动力供给增加。它表明个人收入的减少,但并未改变闲暇与劳动的相对价格。(www.xing528.com)
税收对劳动供给的替代效应表现在:由于政府对劳动收入课税降低了实际工资率,改变了劳动与闲暇之间的“比价”关系,即劳动的相对“价格”提高,闲暇的相对“价格”降低,使劳动者以更多的闲暇代替劳动,从而减少劳动力的供给。它表明了纯粹的价格变化效应。
税收对劳动供给产生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成反方向运动的,即收入效应激励纳税人为增加收入而努力工作,替代效应则抑制纳税人工作的积极性。如果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征税对劳动供给主要是激励作用,它促使人们增加工作;如果收入效应小于替代效应,征税对劳动供给就会形成超额负担,人们可能会选择闲暇代替劳动。这两种效应相抵后的净效应状况,取决于经济、文化、社会等多种因素。在各税种中,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较大,如果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使劳动者的边际收入下降,则他们会选择更多的休息而不是工作。
(二)税收对居民储蓄的影响
储蓄是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因而储蓄规模对投资数量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对经济增长也有重要的影响。税收的储蓄效应同样分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1)税收对储蓄的收入效应:政府对个人所得征税以后,个人的实际收入会下降,导致当期的消费减少,但当期储蓄会增加。
(2)税收对储蓄的替代效应:政府对个人所得征税以后,个人的实际收入会下降,为了保持当期消费的必要水平,纳税人会减少当期储蓄而增加当期的消费支出。
这两种效应对纳税人储蓄行为选择的影响方式不同,实际作用的结果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储蓄,受多种主观因素的制约,其中纳税人的偏好、税制以及纳税人的经济状况等都是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当消费偏好较强的纳税人,税收对储蓄的替代效应起主导作用;反之,则收入效应起主导作用。税负具有累进性或累进程度较高的税收与不具有累进性或累进程度较低的税收相比,前者的替代效应较强,后者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收入效应。在对所有的社会成员均按统一标准课税情况下,收入水平低的纳税人与收入水平高的纳税人相比,前者的替代效应明显,而后者的收入效应明显。
近年来,我国家庭储蓄增长速度很快,目前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30万亿元。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税收对储蓄的影响并不明显,这说明人们对储蓄的态度还取决于税收以外的诸多因素,如居民未来消费的预期、其他投资渠道等,因此应该适当地运用税收杠杆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
(三)税收对投资行为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纳税人投资行为的因素主要有两种: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的风险。税收正是通过这两项因素来影响纳税人的投资行为。
政府课税减少纳税人的投资收益,并影响投资收益和投资成本的比率,从而对纳税人的投资行为产生方向相反的两种效应:一是因为税收减少纳税人可支配的收入,使纳税人为了实现既定的收入目标而增加投资,即发生收入效应;二是税收使投资收益减少而降低了投资对纳税人的吸引力,造成纳税人以消费代替投资,即发生了替代效应。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还有对扣除和税收抵免的规定,这都可能影响企业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和税后实际收益率。就折旧扣除而言,如果课税时允许的折旧扣除与实际的折旧扣除一致,则税收对企业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和税后收益不发生影响,对投资的影响是中性;如果课税时允许的折旧扣除大于实际的折旧扣除,即实行加速折旧,则税收降低了企业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而增加了税后收益,会对投资产生刺激作用。就税收抵免而言,由于税收抵免降低了企业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实际上是鼓励税收投资的税收政策。
税收对纳税人投资风险因素的影响取决于所得税的征收是否允许纳税人用投资亏损抵消以后投资收益。在不允许抵消的情况下,税收会抑制纳税人的风险投资行为;相反,如果允许抵消,则税收对投资风险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四)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是现代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税收作为一种调整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因为政府通过征税,不仅可以对高收入者课以高税,抑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而且还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改善收入分配状况。
三、税收的“中性”
所谓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或者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如果政府课税改变了消费者以获得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行为,或改变了生产者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市场行为,就会改变私人部门原来(税前)的资源配置状况,这种改变就被视为税收的非中性。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所谓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上面关于税收效应的分析已经说明,只要国家征税就必然对商品购买、劳动投入以及储蓄和投资等诸多方面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保持完全税收中性是不可能的。因此,提出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这个前提下,掌握好税收超额负担的量和度,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税收机制与市场机制两者取得最优的结合。一般而言,所得课税只产生收入效应,替代效应较弱,对市场的干预程度较小,是中性的;商品课税往往难以避免替代效应,是“非中性”的。因而,在市场决定的资源配置中达到最优状况的情况下,为取得一定的税收收入,使征税只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应是最佳选择,因为它使纳税人因纳税而造成效用水平下降的幅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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