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税收分类与使用权划分条件的放宽

税收分类与使用权划分条件的放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以上实际情况,对中央税和地方税的界定可放松条件,即按税收使用权的归属进行划分。

税收分类与使用权划分条件的放宽

一、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课税对象的性质一般可将税收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这种分类最能反映现代税制结构,因而也是各国常用的主要税收分类方法。

商品课税是以商品为课税对象,以商品流转额为税基的各种税收。在我国,它常被称为流转课税。广义的商品不仅指有形商品——货物,也包括无形商品——劳务。所以,商品课税具体包括对货物和劳务征收的各种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所得课税是以所得为课税对象,以要素所有者(或使用者)取得的要素收入为税基的各种税收。所得课税主要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社会保险税、资本利得税实际上也是一种对要素收入的课征,故一般也划入所得课税类别。各国在对所得课税时,一般都是对各种要素收入进行必要的成本或费用扣除后的纯收入(净所得)进行课征。

财产课税是以动产或不动产形式存在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以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为税基的各种税收,如一般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要说明的是,由于各个国家的税制千差万别,税种设计方式各异,因而同样采用此种分类方法结果也不完全相同,如我国税制按此分类方法,一般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行为课税和财产课税五大类。

二、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税负能否转嫁,可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种为直接税;凡税负能够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为间接税。一般认为,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属于直接税,商品课税属于间接税。但要指出的是,某种税之所以归属于直接税或者间接税,只是表明这种税在一定条件下税负转嫁的可能性,在实际中,这种税是否真正能够转嫁则必须根据它所依存的客观经济条件来判断,这与理论上的税收分类并不矛盾。

三、按课税标准分类(www.xing528.com)

按照课税标准分类,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国家征税时,必须按照一定标准对课税对象的数量加以计量,即确定税基。有两种方法:一是以实物量为课税标准确定税基的方法;二是以货币量即以价格为课税标准确定税基的方法。采用前一种方法的税种被称为从量税,采用后一种方法的税种被称为从价税。从量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实物量的变化而变化,不受价格影响,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曾被普遍采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宜在少数税种采用。中国目前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属于从量税。从价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的价格变化发生同向变化,收入弹性大,能适应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便于贯彻税收政策和增加税收收入,因而被多数税种采用。

四、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在从价税中,按照税收与计税价格的关系可将税收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税金是计税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凡税金独立于计税价格之外的,称为价外税。价内税税收负担较为隐蔽,能适应价税合一的税收征管需要;价外税税收负担较为明显,能较好地满足价税分离的税收征管要求。中国目前的消费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五、按税收管理权限分类

以税收管理权限为标准,全部税种可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管理权限主要包括:(1)立法权;(2)征收管理权;(3)收入使用权。显然,以上三方面权限均归中央的税种,属于中央税;以上三方面权限均归地方的税种属于地方税。严格意义上的中央税或地方税,应是以上三权归一的税,这样自然也就不存在共享税。由于各个国家的政体和国情不同,上述意义的中央税和地方税仅存在于一些联邦制国家。对单一制国家而言,或者是所有税种的立法权均归中央,同时将一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和收入使用权给予地方;或者是几乎所有税种的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均归中央,地方只拥有部分税种的收入使用权;另外,规定某些税种的收入使用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配,从而产生了共享税。

基于以上实际情况,对中央税和地方税的界定可放松条件,即按税收使用权的归属进行划分。税收使用权归中央的属中央税,税收使用权归地方的属地方税,税收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的属中央地方共享税。这里所说的收入使用权不考虑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导致的实际收入使用权的变化。我国基本适用这一划分标准。按现行财税体制,中央税三权归一;地方税的立法权基本归中央,征收管理权和收入使用权归地方;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归中央,收入使用权共同分享。但从长远看,地方必须具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否则,真正的“分税制”是不可能完善起来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