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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术语解析:法人纳税人、负税人和计税依据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纳税人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这一税收术语解决的是对谁征税的问题。负税人,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是计算税款时的数量或数额依据。计税依据也是决定纳税人实际税负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②在所得额级距的临界点附近,全额累进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

税收术语解析:法人纳税人、负税人和计税依据

一个国家无论开征什么税,都要在相应的税法中明确规定向谁征税、对什么东西征税、征多少税和怎样征税的问题,这些内容构成理解税收制度的基础,并表现为税制的构成要素或税收术语,具体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减免和违章处理等。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纳税人是一个以自然生命为基础和特征的普通个人。自然人纳税人是一个国家中最重要的纳税人之一。自然人纳税人还包括本国公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纳税人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纳税人包括企业法人纳税人、事业法人纳税人和团体法人纳税人。

纳税人这一税收术语解决的是对谁征税的问题。在税法体系中,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如果不履行纳税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法在收入支付时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扣除并缴纳入库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法律上的纳税主体,而负税人是经济上的纳税主体。由于税负转嫁的原因,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负税人。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就是负税人;在税负可以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不一致的。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的客体,主要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它是课税的对象或目的物。由于每一种税都有自身特定的征税对象,因此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也是税收制度的最基本要素。发达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有所得、财产、商品三大类型,与此相对应,税收制度分为所得税制、财产税制、商品税制。而我国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特定行为与资源两大课税对象,并形成了特定行为税制与资源税制。征税对象的选择体现了政府开征该种税的目的意图,即每一种税除了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外,还都有调节收入、调节产业结构、引导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等意义和作用。与征税对象存在区别和联系的概念主要有税目、计税依据、税源、税基等。

(1)税目。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分类。税目在立法技术上有两个重要意义:第一,由于在税收立法技术上一般采取列举法,即列入税目的要征税,不列入税目的不征税,所以税目确定了征税的范围,即体现了征税的广度。第二,由于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分类,所以有利于政府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制定不同的税率,实行轻重不同的区别对待政策。

(2)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计算税款时的数量或数额依据。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就是应纳税款。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量化。计税依据也是决定纳税人实际税负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税率既定的条件下,计税依据确定的范围广,实际税收负担就重;反之就轻。由此可见,计税依据是制定税制时所要具体确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3)税源。税源指一种税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从理论上讲,税源归根到底是国民收入。有的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税源都是纳税人的所得。有的课税对象与税源不一致,如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财产,但税源往往是财产收益。

(4)税基。税基就是课税的基础,指一种税或者一种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它与税源的区别在于:税源总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而税基既可以以收入形式存在,又可以以支出形式存在。税基宽,则税源广,税款多;税基窄,则税源薄,税款少。

三、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更确切地讲是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例。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这是因为:第一,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政府税收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第二,税率充分体现了政府的经济、社会政策。税率低,意味着对某些产业或行为的鼓励;而税率高,意味着对某些产业或行为的限制。对低收入者实行低税率甚至免税,意味着对低收入者的照顾优惠;而对高收入者实行高税率,则意味着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以期缩小收入差别。税率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征收比例的税率制度。在计算征收税款时,只需用同一比例的税率乘以征税对象的数额就可以得到应纳税款。比例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并有利于体现中性原则,即不论什么征税对象、什么纳税人都适用一个税率征税,使不同纳税人在同一条件下平等竞争。我国现行税法中规定的比例税率还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种。

(1)单一比例税率,即对一种税只规定一个税率,也称统一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一种税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按照范围差别比例税率可分为以下四种:①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同一种税,产品不同,税率不同。如消费税最高税率56%,最低税率3%。其中,烟类中的甲类卷烟为56%,烟丝30%;化妆品30%,贵重首饰10%。②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同一种税,行业不同,税率不同。如营业税,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均为3%,娱乐业5%—20%。③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同一种税,地区不同,税率不同。④幅度差别比例税率,指税法统一规定税率幅度,由各地区在此幅度内具体规定本地区征税比例的税率。

(二)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数额大小从低到高设计多级税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各档适用的税率逐级提高的一种税率制度。累进税率的优点是可以对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实现调节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累进税率也有缺点,即计算比较复杂。累进税率按征税对象累进的方式和征税对象划分等级的依据不同,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与超率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数额大小从低到高设计多档税率后,当征税对象达到某一级距时,对征税对象全额按该级距对应税率征税。

(2)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数额大小设计多档税率,当征税对象的数额超过某一个级距时,只对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

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各有不同的特点如下。

①在所得额相同(名义税率相同)的条件下,使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负重,而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负轻。

②在所得额级距的临界点附近,全额累进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由于全额累进税率这种技术上的“缺陷”有违一般的公平观,也会导致效率损失,因此,除非是在特定的时期出于特别的政策目的,各国税制设计中一般都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即使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的增加仍然较合理,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合理性。既可以适度调节收入分配,也不会出现全额累进税率那种“增加的应纳税款超过增加的收入”的不合理情况。所以,目前世界各国大多将超额累进税率应用于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职能的税种。

③在计算方法上,全额累进计算简便,超额累进计算复杂。为了克服这一计算上缺陷,在实际工作中常使用“速算扣除数”法简化超额累进税额。

速算扣除数实际上是征税对象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款减去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款的差额。即

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税款-超额累进税款

反过来,在计算超额累进税款时,只需用全额累进税款减去速算扣除数即可,即

超额累进税款=全额累进税款-速算扣除数(www.xing528.com)

(3)全率累进税率,是指依据征税对象的某种比例将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级距,然后也与全额累进税率相同的方式累进计算征税。全率累进税率与全额累进税率在累进方式上是相同的,只是划分征税对象的标准(依据)不同。目前,全率累进税率在我国尚未实行。

(4)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然后也与超额累进税率相同的方式累进计算征税。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为累进的基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三)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依据征税对象的数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征税数额的一种税率制度,因此又称固定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征收的税种。从量税就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面积、数量等实物数量为计税依据的各种税收。

定额税率的特点是计算简便,而且由于采用从量计征的办法,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但是,由于它是一个固定的数额,随着税基规模的增大,纳税的比例变小,因此,定额税率具有累退性,是典型的累退税率。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在商品或收入流转过程中确定应该征税的环节。例如,在商品从工厂生产出来到消费者手中要经过出厂、批发、零售等多道流转环节,如果确定只在其中的一个环节征税,称为单环节征税,如消费税一般选择在出厂环节征税,以后各环节不再征税;如果确定在多个流转环节征税,称为多环节征税。如增值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选择各个环节征税,即道道征税。即使是同样性质的税种在不同的国家选择的征税环节也是不一样的。

纳税环节的选择有两方面的重要影响。第一,纳税环节的选择确定会影响征管效率。例如,对卷烟征收的消费税,其征税目标是调节卷烟消费者的收入和行为,但若将卷烟消费税的征税环节选择在消费环节,以成千上万的卷烟消费者为纳税人,以卷烟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或消费数量为征税对象进行征税,其征收管理的难度之大是不堪设想的。若将卷烟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确定在卷烟生产环节,以生产者为纳税人,在卷烟销售出厂时征收,则可以集中控管税源,减少纳税人管理数量,从而大大减少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与纳税人的奉行成本,极大地提高征收管理效率。第二,纳税环节的选择确定会影响税收收入在地区间的分配。例如,如果对卷烟征税的环节选择在出厂环节,由卷烟厂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税;而如果选择在零售环节征税,那么就要由零售地税务机关征税。按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虽然其消费税属中央税,消费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财政,但同时征收的增值税收入则是在中央与地方间分享,而附征的一些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则完全归属地方财政。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由于税款的征收地与地方财政税收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征税环节的选择还会直接影响到地区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因而是税收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五、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纳税地点的确定对于税收收入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归属有重要意义,不同地区对纳税人管辖权与税收收入的获得权是其经济主权的重要内容;同时,纳税地点的确定对于纳税人和经济税源的控管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密切配合与协调,防止税收流失与重复征税。一般来说,流转税的纳税地点是商品与劳务的销售地(提供地),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所在地,财产税的纳税地点是财产坐落地。除了在税收征管法中对纳税地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外,各个税种中还具体规定了各自的纳税地点。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多长时间计算应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按期纳税,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时间作为纳税期限,例如,我国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具体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应纳税款的多少确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等。二是按次纳税,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数作为纳税期限,如我国对个人分次取得的某些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次纳税。纳税期限虽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七、附加、加成和减免税

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主要通过税率的高低来调节,同时还可以通过附加、加成和减免税等措施来调节。

(一)附加

附加是地方附加的简称,是地方政府在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税款。通常把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税款称为正税,而把在正税以外征收的附加称为副税。

(二)加成

加成,是加成征税的简称,是对特定纳税人的一种加税措施。它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和税额。加征一成等于加征10%,加征五成等于加征50%,加十成等于加征100%。附加和加成都属于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三)减免税

减免税以及与此相关的免征额和起征点都属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措施。减免税是税法规定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少征一部分税款或全部免予征税的优惠规定。它一般有两类:政策性减免税,通常为列举项目,统一实行;临时性减免,通常是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灵活机动实行。

(1)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

(2)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 500元。

(3)起征点与免征额的相同点在于: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时不征税;当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也不予征税。

(4)两者的区别在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时,要求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免征额时,则要求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5)当课税对象等于起征点时,要求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当课税对象等于免征额时,则不征税。

八、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发生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它对维护国家税法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违章行为主要有偷税、漏税、欠税、骗税、抗税等。欠税是指纳税人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漏税是指纳税人因不熟悉税法或财务制度或计算错误而发生的少缴、漏缴税款的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我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骗税是指纳税人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其中,偷税、抗税和骗税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欠税和漏税属于一般违章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纳税人的违章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不同,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批评教育、限期纳税、加收滞纳金、罚款、扣押或查封财产、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付款等惩罚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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