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的界定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保障包括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既有由个人、单位内部、社会成员之间以及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部分,又有由政府提供的部分。狭义的社会保障指由政府统一提供的部分。本章只讨论狭义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政府按照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强制性地参与一部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福利提供保障的一系列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是一种非市场化的再分配方式和社会机制。
(二)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和理论,有效的社会保障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广泛性
社会保障的实施主体是国家,目的是为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其目的决定了社会保障的受益范围是广泛的,保障的辐射角度是全方位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犹如一张安全网,应该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层次、各个方面。从原则和道义上讲,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应该被排斥或遗漏在这张安全网之外。
2.强制性
社会保障是由政府强制实施的,并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当某种社会保障项目一经设立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该项目的保障,缴纳一定的保障费用,并按规定条件享受社会保障。鉴于此,社会保障资金也具有稳定的来源。
3.互济性
社会保障资金来自参与社会保障的社会成员缴纳的保障费用,但社会保障资金只能是向社会成员中那些因生、老、病、伤、残、失业等原因而亟待获得物质帮助的人提供。即对每一个社会保障的享受者而言,其社会保障基金的扣除、储存、分配和使用存在数量和时效的差别,因此社会成员之间就可以相互调剂,这使社会保障的能力也因此得到提高。
4.福利性
社会保障是在社会成员面临生活困难时提供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这种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其范围既包括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残和失业,又涉及社会成员的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住房条件等。社会保障的目的除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外,还将对人们的生活质量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对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社会保障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原则主要有特殊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和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特殊性原则的国家是德国,他们认为,社会保障是为那些生、老、病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不能参加市场竞争的人或家庭提供生活保障,或通过社会保障的提供使他们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社会保障的中心思想是实现社会最低层次的收入分配公平,建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社会安全网。
实行普遍性原则的国家是英国,他们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其目的是保护全体社会成员避免因失业、生病和年老等问题而丧失收入来源,或者因工薪收入大幅度减少对基本生活造成不利影响。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与救助以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社会保障实质上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每一个社会成员均有权利享受,也有义务为此作出贡献。
实行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日本,他们认为,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安全网,社会保障只是解决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的问题。
(四)社会保障的内容
国际上一般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应该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处于核心地位,社会救济属于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被视为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社会优抚起着安定特定阶层生活的功能。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由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或政府多方共同筹资,在劳动者及其家属遭遇生、老、病、伤残、失业等风险时,为防止其收入中断而提供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覆盖面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1)养老保险。这是指政府通过立法,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这是指政府通过立法,当社会成员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4)工伤及遗属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指政府通过立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这是指通过政府立法,在劳动者因生子女而导致劳动能力暂时中断时,由政府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在商业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技术基础。但是,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两者之间有以下六点明显的差别。
①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以保证社会安全为目的的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机构不是盈利机构,政府对保险财务负有最后责任,保险金盈余作为保险后备,发生亏损则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以契约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一旦契约履行完毕,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国家财政不予补贴。
②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规定标准给予物质帮助。凡在法令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以企业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以全体国民为对象,一般险种实行任意投保的办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按缴纳保费的多少和事故发生的种类,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经济补偿。
③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为国家贡献劳动的义务,并由此获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商业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员缴纳保费的多少决定保险金的多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只表现为一种“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
④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管理,保险待遇标准基本一致,实行保险业务工作和管理服务工作一体化,属于行政领导体制。商业保险机构——保险公司是自主经营、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它只负责补偿经济损失,不涉及补偿以后的社会服务。
⑤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保障水平要考虑劳动者原有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平均的消费水平,并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而提高。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以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为标准,不考虑其他因素。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着眼于“保障”,而商业保险着眼于“偿还”。
⑥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企业的金融活动,合同双方权益受经济合同法的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2.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其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社会救助具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由于社会救助的接受对象是社会弱者,所以社会救助不以接受者预先支付一定费用作为受助前提,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或由社会捐助;第二,受益人的选择性,即只有经过一定形式的经济情况调查被证明符合救济条件的个人或家庭才能得到救济。这类社会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贫困救济金。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救助。社会救助分为城市救助和农村救助。城市对社会贫困者,要给予必要的物质救援。救助款主要用于购买绝对必需的商品和劳务。农村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指那些因缺少劳动力、资金、技术或因长期生病、人口多、天灾人祸而不能维持全家基本生活的农户。国家对这部分人的社会救助,通过发放一定数额的救助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2)救灾。它是指国家或社会对因灾害造成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进行抢救与援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并使其脱离灾难和危险的一项社会救助工作。这些灾害的主要特点是人力不能抗拒并造成物质财富的损坏和人身伤亡。灾害救助面向社会全体成员,只要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袭击导致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均可获得来自国家和社会的援助。救灾是一种需要紧急处理的短期行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向灾民提供资金和物资帮助,包括灾害发生时对灾民的紧急抢救和援助,灾后重建时期维持灾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甚至维持简单再生产也成为救灾工作的重要内容。
(3)扶贫。它是指从政策、思想、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劳务、就业等方面对农村贫困户给予扶持,使其通过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工作。扶贫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延伸和发展,变单纯的生活救济为生活救济和扶持生产相结合。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是指政府对城市中的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的基础和核心,是一项生命线工程,它能保障贫困家庭的起码生活,维护宪法赋予每个人的生存权利,保持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帮助全体社会成员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素质,为社会弱势群体实施补贴而实行的制度、采取的措施和举办的各项公益性事业的统称,是在劳动报酬之外的资助和服务。社会福利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和提高国民的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内容较为广泛的一个子系统,它按照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成员设置众多项目:既有国家直接举办的社会福利项目,又有民间团体和志愿结构举办的福利项目;既有现金、实物援助的福利,又有劳务形式上的福利。按照享受福利待遇的对象划分,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福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职业福利等。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框架主要包括:民政部门负责的各种福利,如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等,简称民政福利;各单位举办的职业福利,即职工福利,主要包括生活福利服务、文体福利设施、福利津贴等;国家或社会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和服务,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简称公共福利;以及价格补贴和其他福利等。
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特定的、综合性的组成部分,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优抚的对象主要是军人。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的任务,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军队的独立和军人高度集中的群体意识与职业要求,不可能与普通成员一样的纳入同一个社会保障体系,而是需要相对独立的制度安排。因此,世界各国都有专门针对军人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优抚指国家以法定形式,对那些为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做出贡献和牺牲的人及其家属给予优待和抚恤,并妥善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我国政府对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属、军属给予的优待、抚恤和照顾等。
(五)社会保障功能
社会保障功能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所发挥出来的实际效能和作用。其功能主要包括社会性功能、经济性功能和政治性功能。
1.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功能
(1)社会补偿功能。
社会保障的补偿功能主要体现在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两个方面。社会救助的目的在于保障最低生活水平,具有鲜明的扶贫特征。社会保险的直接功能就是对劳动者在其生命周期遇到各种失去收入的风险后进行的一种补偿,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虽然社会保险仍是一种对事故发生后的补救手段,但它也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措施,并能有效地将这种风险分散。
(2)社会稳定功能。
导致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很多,其中,社会成员的生存无保障是重要因素之一。社会保障通过保证劳动者乃至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问题,从而实现整个社会乃至统治秩序的稳定。因此,世界各国实施社会保障,都把它视为社会震动的减震器和安全网,给予高度的重视。
(3)社会公平功能。
社会保障的公平功能,是指社会保障通过其资金的筹集和待遇的给付,把一部分高收入的社会成员的收入转移到另一部分生活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手中,达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
2.社会保障的经济性功能
(1)调节投融资功能。
社会保障的资金是直接来自保险费、财政负担以及资金运用增值的收入,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经过几十年的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在许多国家的财政运用上,其作用已不可忽视。例如,庞大的养老金基金都正在被广泛地运用,在财政投融资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虽然是从增值保障基金考虑的行动,但客观上已成为这些国家调节投资的一大支柱。
(2)平衡需求功能。
社会保障通常还被称为调节经济的蓄水池,具有非常有效的平衡需求的作用。当经济衰退而失业增大时,由于失业补助给付和社会救济,抑制了个人收入减少的趋势,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以购买力,从而具有唤起有效需求的效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复苏。
(3)收入再分配功能。
社会保障对低收入阶层给予生活所需要的给付,或者在老年、失业、伤病、残废等情况发生时,实施必要的收入给付,结果对市场经济活动所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平进行了再分配。可以说,这是社会保障的最主要功能。(www.xing528.com)
(4)保护和配置劳动力的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是保护劳动力再生产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及有效配置的重要制度之一。社会保障对劳动力再生产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点:缓解了劳动者在疾病、工伤期间的医疗和生活困难,为其恢复健康重返工作岗位创造了条件;为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其体力和智力得以维持和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产业后备军;提供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择业能力,为其再就业创造了条件。
3.政治性功能
社会保障是一国执政党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使命。各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发挥主导作用,承担社会保障事务,也是当今世界所公认的职能之一。现代社会保障在工业化国家已成为党派斗争和政党政治、民主竞选中的重要议题。
社会保障既是社会各种利益集团权力较量的结果,同时也是调整不同利益集团、群体或社会阶层利益的必要手段,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条件下表现出不同的政治功能。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保障调节着不同社会阶层的政治冲突,以促进政治秩序的长期稳定;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保障除了具有巩固执政地位、缓解社会矛盾等一般的政治功能外,还特别促进了社会成员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二、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并按照确定的规则规范地推行和经常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和政策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不同于社会保障措施或政策。后者不是系统而规则地实施,如政府鼓励或提倡的灾民救济、社会捐赠互助等,均是临时的、非系统的,不能成为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始形态可以追溯到很远。在古埃及,修建金字塔最兴盛的时期是古王国第三王朝至第六王朝(约公元前2685年—公元前2180年)的500年间,在这种大规模修建工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大量的工伤事故,为了解决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人们基本生活问题,工匠们自发组织了一种互助组织,规定参加者缴纳一定的互助会费,用于补偿遭受伤亡的工友或亲属。这可以看作一种民间组织的社会保障形式,它是建立在工匠们自愿的基础之上的。
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Hammurabi)曾经颁布过一部法典,法典全文共有280多条,其中关于社会成员的生活问题作了许多规定。例如,个人财产怎样受到保护、百姓应该遵守哪些规范、最低工资标准、臣民之间的隶属关系等。可见,社会保障很早就以制度的形式出现了。
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颁布的英国《济贫法》(Poor Law)被后人称为“旧济贫法”,被学者们认定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或政府介入的开始,或低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象征。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生产的社会化而产生和发展的,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最早创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是德国的俾斯麦政府。当时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阶级统治,分别于1883年、1884年、1889年颁布了疾病保险、工伤保险、老年与病残强制保险三项社会保险立法,形成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为世界各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范例。此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都先后实施了由不同项目、不同内容组成的社会保障制度。1935年,美国政府正式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并以国家法案的形式出现,这一国家法案的实施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真正建立。194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撰写并发表了堪称具有里程碑作用的《社会保险以及有关服务》的报告。在这份报告里,贝弗里奇强调应该实施社会性的保障制度,具体包括儿童补助、养老金、残废津贴、丧葬补助、丧失生活来源补助、女性福利补助、失业补助七个方面的保障。英国据此从1942—1947年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率先在世界上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被西方国家誉为国际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公约》对退休待遇、疾病津贴、医疗护理、失业津贴、工伤补偿、残疾津贴、子女补助、死亡补助以及定期支付应遵从的最低标准作了明文规定。《公约》制定的标准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指导和参考作用,《公约》的制定表明社会保障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
由于各国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时间有长有短、有先有后,因此社会保障的项目和水平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从其模式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社会保险型
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又称俾斯麦模式,或者自保公助型模式。这一模式起源于德国,随后为美国、日本、法国、比利时、卢森堡等国效仿。该模式的特点是:遵循保险原则;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社会成员只有在缴纳保险费后才能领取社会保障补贴;保险基金以雇员和雇主缴纳的保险费为主,政府的税收只起补充作用;实行现收现付制。
2.福利国家型
福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又称贝弗里奇模式。这一模式起源于英国,随后在丹麦、荷兰、芬兰、瑞典、瑞士等北欧国家推广开来,其中以号称“福利国家橱窗”的瑞典为代表。该模式的特点有:不完全遵守保险原则,强调“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系统化”;不过分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政府的一般税收是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雇主、雇员缴纳的保险费只是补充,即高福利、高税收;实行现收现付制;保障项目一般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福利,保障标准也较高。
3.储蓄基金型
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的代表是新加坡、智利。其特点是:完全遵循保险原则;强调权利和义务一一对应,即雇员享受保障的高低程度取决于账户上资金的多少;保险基金全部来源于雇员的个人账户,强调自我积累、自我保障,政府的职责主要立法、监督和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4.国家保险型
国家型的社会保障模式由前苏联初创,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均效仿。其特点是:不遵循保险原则;不强调权利和义务一一对应,保障范围仅限于公有制领域的工薪收入者;保障资金全部来源于政府和劳动者单位;实行现收现付制;保障项目不全,保障水平较低。
(三)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由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不同,因此,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方式也各有差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资金管理的办法:现收现付式、完全基金式、部分基金式。
1.现收现付式
现收现付式是指当期的缴费收入全部用于支付当期的养老金开支,不留或只留很少的储备基金。从资金角度看,现收现付式的养老保险是一种靠后代养老的保险模式,上一代人并没有留下养老储备基金的积累,其养老金全部需要下一代人的缴费筹资,实际上这种保险靠的是代际的收入转移。它的特点是费率调整灵活,社会共济性强,基本上不存在基金受投资风险影响的问题,具有较强的代际分配功能。日本、德国、美国初期都实行这种管理模式,后因人口老龄化的影响,现在基本上转变为部分基金制或现收现付制。
2.完全基金式
完全基金式是指当期缴费收入全部用于为当期缴费的受保人建立养老储备基金,建立储备基金的目标应当是满足未来向全部受保人支付养老金的资金需要。完全基金式是一种自我养老的保险模式,各代之间不存在收入转移,每一代人都是靠自己工作期间缴纳的保险费所积累起来的养老储备基金来维持老年生活。它的特点是在较长的时间内费率可以保持稳定不变,而且在保险初期产生大量储备金。实行完全基金式的好处体现为:首先,它能够缓解养老保障制度所受到的人口老龄化的冲击,避免了现收现付所需要的工薪税的增加。其次,它完全靠劳动者本人融资,没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不会造成政府额外的财政负担。再次,由于每个成员都有明确的个人账户,对自己所缴的费用有充分的权益,不会期待政府的补助和津贴,因此这一模式不会扭曲个人的工作和储蓄行为。最后,该模式会产生更多的储蓄,有助于资本积累。
3.部分基金式
部分基金式则是介于现收现付式和完全基金式之间的一种筹资模式,即当期的缴费一部分用于应付当期的养老金开支,一部分用于为受保人建立养老储备基金。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当一个非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的储备基金可以满足2年以上的养老支出需要时,则属于部分基金式。部分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则是自我养老和后代养老相结合的一种养老模式。它的特点是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日本实行的是这种管理办法。
三、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发展创新
(一)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参照前苏联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国家保险型模式,主要内容有退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伤残保险、丧葬补助、社会救助等,但那时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不具备社会统筹的性质。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于1982年在四川省自贡市进行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试点,由此拉开了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序幕,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针对原有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国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创建工作,形成了目前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为基本项目,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辅助项目的社会保险体系。
1.养老保险
改革开放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企业为单位的“企业保险”。当时由于老企业退休职工多,新建企业几乎没有退休职工,新老企业之间退休金负担畸重畸轻,从而形成企业之间不平等的竞争。为了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该《决定》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养老保险方案,于是奠定了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保险覆盖范围。现行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帮工,都必须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称为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25 707万人参加了养老保险。
(2)保险费用筹集。养老保险费用主要是由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负担,财政负责弥补养老保险计划的赤字。企业要按照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确需超过20%的必须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养老保险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目前大多数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出现收不抵支的问题,为了确保这些地区养老金能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给予了大量的资金支持。
(3)运行模式。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运行方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该模式要求各地要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应逐步减小,当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8%的最高限时,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应降低到3%。但是,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不再为职工向个人账户缴费,企业的缴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当期的养老金开支;职工个人要按工资总额的8%向个人账户缴费,由于企业不再向个人账户缴费,所以个人账户总的缴费率将从过去的11%降低到8%。个人账户的存储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这部分存储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里的存储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4)养老金待遇。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以后涉及三种人的利益,即老人、新人、中人。所以,养老金的发放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原则进行。
新人: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其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后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的方法确定。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老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职工,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放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其月养老金=原规定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增发。
中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之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人员,则要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还要发放一定的过渡性养老金。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1.3%×职工应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工龄计算。
(5)养老基金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养老保险的统筹应逐步由县、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以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国家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调控。目前做到省级统筹的主要是北京、上海、天津等少数地区,大多数地区在县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建立了省级资金调剂机制。在资金管理上,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收入要纳入财政专户存储;支出要专款专用,并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养老金开支外,其余全部要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不能用于其他营利性投资。
2.医疗保险
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我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从而创立了我国现行的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要为职工投保医疗保险,称为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城镇个体户是否需要为职工投保基本医疗保险,由当地省级政府决定,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43 263万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2)保险费用筹集。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职工个人(一般不含退休职工)的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从实际情况看,目前一些地区的单位缴费率已经远远超过了6%,如上海12%,云南、青海、海南海口为10%,北京、江苏的苏州和镇江为9%;但也有一些地区的缴费率低于4%。
(3)运行模式。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有各自的支付范围,并分别核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封顶金额)原则上应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职工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则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同时个人也要支付一定的比例。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普遍性等基本特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劳动就业一直实行“铁饭碗”制度,企业不倒闭,职工也不会失业,因此不需要失业保险。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在国有企业中推行劳动用工合同制和国有企业的破产制度。为了配合这两项改革,国家从1986年开始率先在国有企业职工中实施失业保险(当时称待业保险)。1999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而创立了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根据失业保险的条例规定,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计划。这里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已达13 376万人。
(2)保险费用筹集。按照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要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失业保险金应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发放,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因而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达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连续工作满1年而且本单位已经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结构根据工龄的长短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4.辅助社会保险项目
(1)工伤保险。按照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讨论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境内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计划,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0年全国工伤保险费收入为258亿元,支出179亿元,累计结余91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工伤保险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构成。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在确定保险费率时,要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目前大多地区的缴费率为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生育保险。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要求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2010年全国生育保险费收入为152亿元,支出116亿元,累计结余48亿元。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1%)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对逾期不缴费的企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另外,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所以,和其他保险项目相比,生育保险的补偿额最高。
(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减震器”和“安全网”,任何一国政府都给予高度重视。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小康目标的实现,关注民生、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当前紧迫的问题。如何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改革,今后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在改革的原则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城乡有别三大原则。
(2)在改革的步骤上,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状态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坚持有先有后、有轻有重的改革步骤,先城市后农村,先国有后其他,先职工后个体,逐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3)在改革的内容上:第一,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更多的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之中;第二,开征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保障的融资体制,逐步将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由地区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以此来规范全国社会保障融资行为,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化,彻底解决企业办社会的保障办法;第三,逐步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变,确保社会保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第四,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社会保障与救济制度,以此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社会保障服务。
(4)在改革目标上,近期目标是在城市地区建立统一的以提供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加强社会保障的管理与立法。远期目标是保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防止公共财政负担过重和促进经济增长,建立全体国民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终目标是建立以社会保障法为基础的覆盖城乡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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