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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决策的三个优化要点:民主化、法制化和监督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收支执行的全过程,有事前审查、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检查稽核。2.财政监督范围财政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预算法》的颁布为财政机关实施预算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预算法》规定,财政机关是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的职能机构,负责编制预算草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财政支出决策的三个优化要点:民主化、法制化和监督

财政支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的增加,但在特定时期财政支出的规模究竟多大合适?财政支出应该保持在什么样的水平?这就涉及财政支出的民主性和法制性问题。

一、财政支出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

(一)财政支出决策的民主化

在西方国家的财政支出决策中,政府往往利用公共选择机制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决策的程序有两种:直接民主决策与间接民主决策。直接民主决策指全体公民都参加决策,采取“一人一票”原则,投票表决通过决策。间接民主决策指选民通过投票选举产生一定数量代表,并授权这些代表代表选民做出公共决策。间接民主制运用到财政领域,主要是通过政治程序来审批国家预算和决算,包括财政支出、财政收入和国家预算的总体规模。民主决策机制的最高目标是政府行为的效率并寻求最有效的政府决策体系与规则。为达到这一目标,加强法制化来约束政治家与政府的行为是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决定了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和选举制度,也决定了我国的财政决策程序。

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各级财政部门与各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权限做出了明确的划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是:政府预算和决算的审批权、监督权以及不当预算和决算的撤销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预算执行的监督权、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根据授权对决策进行审批,对不当预算、决算的撤销权。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在于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使预算收支真正成为法令性的刚性指标。针对过去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预算监督,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专门做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主要针对当时预算缺乏必要透明度、财政行为不够规范、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现象,采取了编制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增强了政府预算的透明度,提高了财政效率,规范了财政行为,加强了预算监督。

(二)财政支出决策的法制化

财政活动是国家的一种经济行为,依法理财是财政活动的基本要求,而财政法制则是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没有财政法制,财政决策管理活动就缺乏法律依据,就不可能规范有序、公正合理。财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围绕并服务于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使一切财政活动及财政管理工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国家财政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法制化建设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行政复议三方面内容。

1.财政立法

财政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立财政法律法规的活动。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财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从事财政立法活动。

2.财政执法

财政执法指国家财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主管财政经济工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职能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领导、组织和管理财政工作的过程中,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财政规章等财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财政行政复议

财政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财政执法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争议时,财政执法主体的上一级财政机关或者制定法律、法规的其他机关,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它是财政机关在系统内部自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二、财政监督

(一)财政监督及其作用(www.xing528.com)

1.财政监督内涵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检查活动。财政监督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与财政管理有机联系不可分割,是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重要的组成部分。财政监督寓于管理活动中,与财政资金运动同步进行,因此,凡有财政收支与财政管理业务的领域,就必然有财政监督。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收支执行的全过程,有事前审查、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检查稽核。改革越深入,经济越发展,就越需要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

2.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财政监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理财、切实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实现宏观调控标的重要保证。因此,加强财政监督,对于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促进财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乃至反腐倡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政监督的构成要素

1.财政监督的主体

财政部门是主管国家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督的主体。一般来讲,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各级财政机关内部的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国库等业务机构都行使监督的职责。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内部还设有财政监督专门机构,财政部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门行使财政检查职责。

2.财政监督范围

财政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预算监督。《预算法》的颁布为财政机关实施预算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预算法》规定,财政机关是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的职能机构,负责编制预算草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2)税务监督。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务监督是财政监督的一项内容,包括依法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3)财务会计监督。财务会计监督是财政机关依《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的合法性、真实性实施的监督,包括对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合法执业的监督。(4)预算外资金监督。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未列入国家预算管理,但其收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职能的实现。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主要是监督预算外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的合法性,确保预算外资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效,杜绝一切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

(三)财政监督的流程和财政监督的方式

1.财政监督流程

财政监督流程包括检查、调查、建议与反映。财政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监督对象的情况经常接触,持续观察,熟悉并掌握监督对象的财政和财务收支情况,通过检查、调查、建议与反映,充当公众“守夜人”的角色。检查是财政监督部门的一项权力,是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一种手段,也是检测财政运行状况的一种最直接方式和有效途径。通过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线索,而后再进一步深入调查,弄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检查报告。建议是检查与调查处理的自然延伸与必要补充。这里的建议是说被检查对象存在不当行为,但尚未构成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或者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已受到查处,财政监督部门对受检查的单位或它的上级主管机构提出纠正或补救性的建议。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的专门建议,对接收单位来说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负有履行的义务。反映是指对于实施财政监督过程中认定的财税运行的重要情况及其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或综合,向决策层及时做出信息的反馈。财政监督中的情况反映既是财政监督工作质量升级的标志,也是扩展财政监督功能、加强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客观需要。

2.财政监督方式

财政监督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个案检查。财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制定,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或根据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其工作方式主要表现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个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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