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Public Good)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它是西方经济学用语,指能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产品或服务,如国防、公安司法、义务教育、公共福利事业等。
一、公共产品
(一)公共产品的特征
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对而言。用来满足私人或个体需要的商品和服务被称为私人产品,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以及效用的可分割性;用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被称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较,公共产品主要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即公共产品一旦提供出来,不可能排除任何人对它的消费。排他性是指个人消费被排除在某种物品的消费之外,它与物品的所有权相关。在私人产品的概念下,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个人也对产品拥有所有权,只有其本人才拥有享受该产品消费的权利,而不允许受到他人的侵犯。所以,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在公共产品概念下,这种排他性是不存在的。其原因是:(1)任何人都不可能不让别人消费它,即使有些人有心独占对它的消费,但或者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虽然技术上可行但成本很高,因而是不值得的。例如,国防、环保等项目,一旦建立或实施,就无法在其可覆盖的领域内排除某些个体的自然享用。(2)任何人都不得不消费它,即使有些人可能会不情愿,但却无法对它加以拒绝。(3)任何人都可以恰好消费相同的数量。
2.非竞争性
简单地说,非竞争性就是一旦公共产品提供出来,没有必要排斥任何人对它的消费,因为该物品消费者的增加并不引起边际成本的任何增加。其原因是:(1)边际成本为零,即在生产方面,根本不再需要增加资源的投入;(2)边际拥挤成本为零,即在消费方面,根本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满意程度,或者说根本不会带来“拥挤成本”。例如,公共道路和桥梁的建设,在达到拥挤状态之前,任何人的通过都不会妨碍他人的共同通过。
3.效用的不可分割性
由于公共产品与社会共同需要密切相关,是出于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或国家利益而提供的,这种产品本身就具有社会共同受益和整体消费的特点。政府统一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不仅能有效控制公共产品的成本,提高其效用,而且政府也希望在国家既定的社会制度和秩序条件下,每个公民既自然享有国家制度和秩序赋予的权利,也自然接受国家制度的相应约束,这实际上既说明公共产品的效用不可分割,也表现出公共产品还具有非拒绝性。强调这一点,可以更完整地体现政府提公共产品的全部意图。
(二)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区别
1.私人产品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的商品都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由于私人产品可以充分表现为社会成员对这种产品的需求愿望,在经济上可以对消费者希望的产品价格进行度量,生产者通过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来决定其产量,因此,私人产品一般由市场提供,并建立在私人需要的基础上。
2.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比较
按照萨缪尔森的描述,纯粹的私人产品的消费表现为:
其中,Xj为商品总量;Xij为第i个消费者对这种商品的消费量。(2.1)式表明:(1)商品Xj总量等于每一个消费者i对这种商品的消费数量之和;(2)私人产品在个人之间是可分的。
就纯公共产品而言:
(2.2)式表明:(1)就消费目的而言,任何一个消费者i都可以支配公共物品的总量Xn+y;(2)公共物品在个人之间是不可分的。
显然,这种能为任何人享用且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难以给提供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使得任何私人企业都不愿接受这类产品的生产与提供,因此,公共产品成为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整个社会角度看,公共物品是国家巩固、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及国民福利增长的需要,因此,公共物品的提供只能通过发挥政府的作用,由公共部门来提供。
(三)公共产品的分类
1.纯公共产品与混合产品
按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的不同性质,公共产品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与混合产品。
纯公共产品是指该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同时兼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如政府服务、政府政策、国防建设、公共卫生服务、城市绿化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纯公共产品并不多见,更为普通的是介于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Mixed Goods)。混合产品不完全具备这两种特征,它们或者有非排他性而没有非竞争性,或者有非竞争性而没有非排他性,因而使其在性质上就处在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由于其兼备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质,不言而喻,可以采取公共提供方式,也可以采取混合提供方式。
混合公共产品又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所谓的俱乐部产品,其特征是在一定范围内其消费具有非竞争性,但却具有可排他性,即不付费者可以被排除在消费之外。这类公共产品是指那些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而产生拥挤,从而会减少每个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的效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道路、桥梁、游泳池、博物馆等。(www.xing528.com)
二是准公共产品(Partial Public Goods),由于某些产品的效益外溢,使得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变得不充分,我们称之为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往往是由外部效应引起的。这类公共产品所提供的效用一部分由其所有者享用,或者说,其效用是可以定价的,从而可在技术上实现价格排他,使其具有私人产品的特性。同时,这类产品的另一部分效用可由所有者之外的人享有,即效用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它又是公共产品。有人把混合产品统称为准公共产品,但严格来讲,只有效益外溢的混合产品才可成为准公共产品。例如,某人接受痢疾疫苗的注射,对于他本人可以减少被传染的机会,他从中获了利益,这是完全为某个人拥有的内在利益,从这一角度来看,注射疫苗这种产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但是,在他得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使邻居因为能减少染上疾病的可能性而从中获益,从这一角度来说,由于这种产品的效益外溢,使得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再如高等教育或其他专门教育,受到教育的人会因此直接受益,并为其日后的经济收益奠定基础。但是教育无论在什么层次上,都带有社会功能,即教育可以使全社会的文明程度提高,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混合产品与准公共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混合产品既包括准公共产品,也包括准私人产品。准公共产品是不完全具备公共产品两个特性(部分具有私人产品特性)的公共产品,典型的如收费性公共产品(道路、桥梁、公园等)。准私人产品是不完全具备私人产品两个特性(部分具有公共产品特性)的私人产品,典型的如外溢性私人产品(烟酒、书籍等)。
2.全国(性)公共产品与地方(性)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按其受益范围的大小,又可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
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可供全国各社会成员同等享受和同等消费,它的受益对象往往是全国居民,如国防、外交等。
地方性公共产品是指满足一定区域内广大居民需求的物品,其受益对象、受益范围有限,有着一定的地域性,其提供者主要是地方政府。实际上,现实中的全国性公共产品是屈指可数的,绝大部分公共产品是以地方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
3.拥挤性公共产品与非拥挤性公共产品
拥挤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效应)随消费者数量的递增而递减,如道路、桥梁、博物馆、图书馆等。拥挤性公共产品产生的根源在于其受益范围的空间限制,或者说服务范围的有限性。
非拥挤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效应)同消费者的数量无关,如国防,不会因人口的增加而导致效应的下降和边际成本的上升。大部分地方公共产品由于其受益具有一定的空间范围限制,因而当该产品的消费者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产生了拥挤性,从而使消费者的效应降低。
二、公共需要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一类特殊的需要,即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需要,可以表现为国家的安全、社会的安定有序、良好的环境、公共信息等众多方面。我们把这种涉及公众的公共需要称为社会的公共需要。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是对应的。简单来讲,社会公共需要就是指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或以整个社会为单位而提出的需要。这些公共需要不可能也不必准确计算出每一社会成员的个别需要量,实践中也难以计算每一社会成员应当为此支付的代价。因此,共同需要往往不能在私人之间进行分割。
财政学研究改革需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研究经济学时要通过物的关系来透视人们的社会关系,而公共物品是指商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形态,而他们的社会性要通过以货币表现的价值形态来体现。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部门提供公共物品不是实物供给,而是通过货币形式的征税和拨款等财政收支过程提供。因而,提出公共需要的概念是为了明确提供公共物品的目的并有利于从货币价值形态上分析提供公共物品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第二,研究财政学时要说明的是,提供公共物品是国家所有公共部门的职责,而财政部门并不直接生产或提供公共物品,而是通过收支形式为各公共部门供给公共物品提供财力保障。因而,财政的目的不是提供公共物品,而是为供给公共物品筹集资金并有效使用资金,最终目的是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
(一)公共需要的特征
(1)社会公共需要是社会公众在生活、生产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作为向社会全体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其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
(2)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提供的公共产品,应由社会成员共同享用,也就是个别或一些社会成员享用这种公共产品时,并不排斥其他社会成员的享用,即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市民从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工程、治理大气污染中享受到便利、呼吸新鲜空气、延年益寿的好处,并不排除其他人也从中受益。
(3)社会成员享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劳务,无需直接付出代价或只需支付与提供这些公共产品的耗费不对称的少量费用。例如,居民使用道路、桥梁、港口等公共设施时,不支付费用或支付少量费用。
(4)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来源只能是社会产品的剩余部分。
(二)社会公共需要的范围和内容
(1)典型的社会公共需要(纯社会公共需要)是指保证执行国家职能的需要,包括政权职能和某些社会职能,如公安、司法、监察、国防、外交、行政管理等。
(2)半社会公共需要,又称准社会公共需要是指介于公共需要与个人需要之间,性质上难以严格划分的一些需要,如高等教育。
(3)大型公共设施,包括基础产业,这些属于再生产的共同条件。马克思指出:共同生产条件是指处于直接生产过程之外的生产条件,直接生产过程是指单个资本的生产过程,共同生产条件则是为每个企业直接生产提供的外部条件,是社会公共资本的生产过程。公共资本是指铁路、建筑物、农业改良、水利设施等固定资本,它在使用上具有共同性的特点,它不能被单个企业独占,也不能包括在某个特殊的生产过程中,而是具有广泛的外部经济效益,因而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三)社会公共需要是共同的、历史的和特殊的
社会公共需要是共同的,但又是历史的、特殊的。一般来说,社会公共需要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是存在的,不会因为社会形态的更迭而消失,这是社会公共需要的共同性。但是,公共需要又具有特殊性,即社会公共需要具体地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形态之中,它是具体事物而不是抽象的东西。所谓历史的,是指社会公共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但主要表现为统治集团的需要。对它的历史性可以沿两条线索去探索:一是社会生产发展的线索,研究在一个个具体的经济发展阶段上,社会产生了或者可能产生怎样的一些公共需要;二是生产关系变迁的线索,研究在一个个具体的社会形态下,统治阶级或集团如何以社会公共需要的名义将剩余产品的分配做有利于本阶级或本集团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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