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性违规是普遍发生在不同领域的现象,如何加以对待也有着不同的实践和理论观点。例如,对于美国的城市犯罪问题,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几乎全聚焦在重大类型的犯罪上,警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对大量的轻微违规行为采取忽略的态度。然而,有犯罪学家研究发现,轻微违规行为达到某个临界规模时,就会在地方社区引发恐惧,并最终伴随着失序产生更严重的犯罪、城市衰败和腐败。[13]在风险控制和安全规制领域,世界范围内也一直都存在两种相冲突的声音,一种观点认为绝大多数的安全违规行为都是微小的(minor),并不严重;[14]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发生在日常实践中、不计其数的“微小”违规恰恰具有“重大”的后果。[15]本章所探讨的正是这种微小实践的重大后果。前文的研究表明,微小违规行为被忽略—被接受—被实践—被常态化,进而成为日常性的实践。并且这种日常性的实践从一种孤立的、客观性的行动发展演化为一种系统性的社会(群体)文化心理。而一旦形成具有行动和认知意义的违规文化,就会因其具有的历史惯性、对日常生活的巨大渗透性和对正式制度的腐蚀性,而变得难以被打破,难以被改变。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文章认为认真对待日常实践,而不止于认真对待大事件、聚焦大问题,是法律实施的关键所在。
第一,认真对待日常实践,意味着法律的实施,或者说通过法律的治理方式不应仅仅聚焦于行为的结果,还应注重行为的过程。认真对待日常实践还意味着法律的实施不止是对规则的适用,还有必要对问题/事件发生、发展的相关机理进行探究。只有弄清楚相关的原理、机理,才可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所以说,在法律规制的领域中,“头痛医头”的策略可能是一种选择,但“头痛医脚”未尝不是一种可能。
第二,违规文化的生成机理给执法提出了重要的启示:要加强执法的实效,不论是从数量或者强度入手,其关键是执法行动要能够生成足够的“信号示范”(signal case)。这种信号示范必须要有打破“惯常”的威慑感,并且要能够持续性的发出威慑信号。违规文化对制度的破坏性就在于它既具有客观的维度,也具有主观的维度。相应的,如果执法行动只是“一对一”地解决问题,则只是触及到外部的行动,解决了客观世界的问题。但是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心理的惯习,需要同样来自于主观维度的冲击和改变。只有信号示范具有了冲击“惯常”的威慑感,才有可能改变既有的主观感知,提高行动者的风险敏感度,进而提高“自愿合规”的主动性[16]。以此为基础,新的文化心理机制才可能得以生成。
第三,除了信号示范(signal case)必须要有打破“惯常”的威慑效果,持续性的环境供给是另外一个重要保障。运动性执法失败的根源正是由于它是一种短期行为,无法持续地产生威慑。因此,有必要形成持续性的环境供给,以防违规行为“卷土重来”。(www.xing528.com)
第四,通过法律的国家治理要能够有效,需要提升社会对违规行为容忍度的阈值。格尔茨说过,文化是一张由意义编织的网。[17]如果说违规成为一种去道德化的日常实践,那么依靠社会的力量,即通过形成有效的外部压力,运用更大的社会规范对违规行为和心理进行挤压,不失为一种行为规制的重要途径。
事实上,在实践中已经有一些成功的实例表明,准确把握并采取合适的方式控制日常性轻微违规,是避免发生重大事件、引发严重后果的正途。例如,近年来对酒驾行为的规制,从违规数量的显著减少,到在社会文化心理上实现了从酒驾正常到酒驾是违规的普遍转变,极大地减少了酒驾引发的灾祸。又如,从中央实施从严治党方略以来,不仅是宏观架构和制度体系的建构,而且从党员干部的日常行为入手,逐渐塑造“不想腐”的从政心理。从实施机制的特征上看,无论是治理酒驾还是从严治党,都在不同程度上具备了上述四个关键要素。
文章认为“日常性违规”的理论视角具有一种默顿所倡导的“中层理论”的特点。[18]虽然本章立足于经验研究,特别是以笔者对建筑工地安全监管的调研作为实例,但是日常性违规的提出以及对其性质、原理的理论分析始终是在一种跨领域的比较视角下进行的。“日常性违规”固然无法适用于法律与社会的所有方面,但却显著地有助于对执法、风险控制、安全监管、组织系统管理等领域中观察到的经验现象加以分析和解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