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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违规行为带来的社会后果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违规会因为对正式制度的腐蚀性而产生出意外的社会后果。在这个过程中,惯习与正式制度之间往往发生较量,产生出各种难以意料的社会后果。在违规常态化的社会文化心理下,事故会被解释为属于“特例”“个案”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还会对“运动式执法”成效难显这一饱受诟病的现象做出另一种解释可能。但是,从长期来看,运动式执法在诸如环境、安全、金融等领域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败。

日常违规行为带来的社会后果

当轻微违规成为一种社会文化性的实践,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首先,违规会因为历史的惯性而难以打破。违规文化的生成经历了违规行为被忽略、被接受、被重复的过程,最终固化为一种常态的日常实践。这个过程有时间上的累积,也有经由空间上的传递。如同任何文化现象一样,人在当下无法说清从前,而后来的人无法说清过去。人们习以为常地进行违规行为,其合理性却来自于无法追溯、无法说明也不需说明的过去。因此,要想改变违规的惯习,就需要打破这种合理性。然而要打败的这个敌人有如一个来自过去的影子,让人常常无从下手。更为重要的是,历史的惯性具有向后累积的效果,还会不断建构出后续的行动与认知。以前文提到的建筑安全操作为例,笔者访谈过众多建筑从业人员,从高级管理者到最没有技术含量的杂务工,从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到进工地才几周的新人。很少有人能记起或清楚说明某种特定的操作方式在最开始的时候是如何习得的,又是从何时开始成为了“我们(或整个行业)都是这么做的”。与此同时,管理者和施工人员总是在不同的建筑项目流转,那些习得的惯常经验便不断地在空间和时间上得以传递和维系。

其次,违规会因为对日常生活的渗透性而难以改变。文化是如同空气般存在的东西,即便意识不到,依然存在和发挥作用。当违规行为常态化了,意味着这样做/不做既是日常性的实践,也是日常性的心理基础。违规行为具有了日常性的意义,成为了生活方式中的一环,就会变得难以被改变。因为对一种行为模式的改变,意味着要重塑出另外一种新的模式。而后者又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以近年来各地兴起的“创建文明城市”为例,从媒体的报道以及笔者自身的观察来看,地方政府采取了很多高强度的治理手段,期望由此来改变市民的诸多“不文明行为”。然而花样百出的创建手段给人们带来的更多是不解、焦虑、甚至是抵触。尤为明显的是,很多申报城市在评审结束后悄然地恢复了生活的原态。这个例子启发我们,在无法系统性改变日常惯习的情况下,对违规行为的局部打击就变成了“点对点”式的治理方式,很难产生根本性或者普遍性的影响。

再次,违规会因为对正式制度的腐蚀性而产生出意外的社会后果。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说,当违反规则的行为出现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引发相应的法律行动,这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逻辑。然而,当违规常态化以后,法律所要面对的不再是一个、或一类具体的行为,而是变成了要面对一种具有地方性的心理、惯习。那么相对应地,要对违规行为进行干预的企图(包括惩罚、矫正、调整等)就变成了需要去“撼动”群体性的心理和惯习。显而易见,法律的治理变得困难。在这个过程中,惯习与正式制度之间往往发生较量,产生出各种难以意料的社会后果。

例如我们会发现,对个体而言,法律的世界和生活的世界似乎并不交融。笔者在一项关于法律意识的研究中发现一些有趣的事例,比如笔者向需要佩戴安全绳的建筑工人发问,“佩戴安全绳是不是一条明确的规则”,在得到肯定的答案后追问,“是否同意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应当被遵守?”在得到肯定答案的前提下,笔者向那些没有佩戴安全绳的(违规)工人发问,“为什么违反规则没用安全带?”违规者的解释出人意料,很多人的回答是,“这个(行为)跟法律说的那个没有关系,这两个事情不冲突”。而当笔者向那些佩戴安全绳的工人发问,“使用安全带是因为要遵守规则吗?”守法者的解释同样出人意料,例如有人回答“(我)用安全带是出于习惯,这个谈不上守规则的问题。”从这些微小、不易察觉、却能反映出人们的分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事例中可以看出,人们日常的实践是一种“生活”面向的,对他们而言,那些具体的行为并非一种法律活动或是和法律无关。[12]所以,当我们谈论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时,很可能蕴含着许多歧义。例如,有人确实没有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但还有可能是,人们了解法律知识,也保持着“法律应当被遵守”的信仰,但这些抽象的认知与自己生活的具体实践发生了某种断裂。

意外的社会后果还包括,我们会看到,即便发生大型安全事故也不足以使违规行为产生根本性的改变。在违规常态化的社会文化心理下,事故会被解释为属于“特例”“个案”的现象。例如在建筑生产领域,笔者和很多工程人员探讨过事故的性质和意义。即便是那些资深从业人员,从事故中汲取的教训也是很有限的,相反,他们往往将事故的发生归结为“运气”问题、“风水”问题。(www.xing528.com)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还会对“运动式执法”成效难显这一饱受诟病的现象做出另一种解释可能。专项性的执法行动的原理是在短时间内动员和聚合执法资源和力量,对违规行为形成高强度的冲击。这种强度足够的专项行动对违规行为造成的影响效果是明显的,有很多数据和观察都能够予以说明。但是,从长期来看,运动式执法在诸如环境、安全、金融等领域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败。因为日常性的违规文化成为了一种“结构”,而阶段性出现的执法行动往往不具备冲破这种结构的能量。

违规文化对正式制度的腐蚀还体现在它建构了整个社会对违规行为的容忍程度和对高风险的接受程度。例如,很多建筑从业人员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一个工地上百分之百消除施工隐患是不可能的”,“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标准进行的工地是不存在的”。管理人员还认为,“施工操作和施工管理有一个弹性的限度,在限度允许(即不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范围内,所谓的违规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要对所有的违规进行处理,一个工地是无法正常维持的”。笔者对建筑安全执法机构进行的研究同样显示,执法人员对于轻微违规已经习以为常。他们对建筑工地的现场检查是一种策略性的,即优先检查那些被实践证明风险性较高的项目。

违规文化也往往是执法冲突的来源。例如不时发生的执法冲突和暴力使城管执法饱受批评,并把冲突的发生归结为野蛮执法等外在因素。虽然暴力事件的发生有各种具体原因,但如果从日常性违规的视角看,一个重要的背景是商贩违规被普遍认为并非严重问题甚至是可以容忍的行为。商贩群体持有这种社会心理,便容易与执法者发生对抗。而公众持有这种心理,会使舆论完全一边倒向商贩。城管执法的“弱势”恰恰是建立在一种违规文化之上。

总而言之,违规文化具有历史惯性、具有对日常生活的巨大渗透性和对正式制度的腐蚀性。因此,人们不因法律的局部威慑力而采取行动、不因对规则的确定性的“确信”而采取行动。行为实践会极大地对个体化的要素产生依赖,例如,个人道德素养、个人偏好、个体经历,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积习难返”才是法律规制可能面对的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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