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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性违规的性质及其影响评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我们来讲,不仅需要认识到日常性违规是如何发生的,更需要理解此种实践的性质、所具有的意义和影响。日常性违规具有了主观性的向度。日常性违规还具有了关系建构的特点。违规行为会以各种形式被默许,其结果则是日常性违规被内部合法化了。比如,违规行为的理性人假设,认为人们对行动的选择是基于对利益和代价的明确计算,所以惩罚的合理程度是使人们感受到违法的代价高于利益。

日常性违规的性质及其影响评析

对我们来讲,不仅需要认识到日常性违规是如何发生的,更需要理解此种实践的性质、所具有的意义和影响。在现实中我们会看到,执法者或外部监管者采取的各种措施和行动很难有效改变那些持续性的、或者引发重大后果的日常违规行为。其根源可能正是对此种行为实践的性质缺乏深入的把握。

轻微违规的常态化在地方性的实践中意味着什么?通常我们会想到的是违规比例升高,行为屡禁不止;又或者是法不责众,导致执法失败……这些看法颇有道理,但讨论的焦点是在“数量”上,看到的是问题的累积,做的是加法。相应的对策也就可能是数量化的,比如,加大执法的力度和强度,把违规的数字比例降下去。但笔者基于对安全监管领域的长期关注以及来自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认为,当轻微违规变得常态化时,已经不仅指向由小变大的程度,而是在性质上发生了改变。这种根本性的改变在于:违规本身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行为,而具有了文化性的意义。换言之,行为实践逐渐变成一种社会文化心理。这个原理类似于布迪厄所说的惯习(habitus)的生成:惯习是一种行为实践,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文化心理。[8]

从行为到惯习,违规同时在行动和认知两个维度上产生了意义。

首先,违规经历了从客观到主观的过程。日常性违规的生成总是在一定的场域中。不论违规发生在何种领域、是何种类型,一个基本的共同点是,基于各种原因,最初的违规行为未被有效加以制止或纠正。违规行为在群体中被反复、持续地实践,逐渐成为意识和观念的组成部分。换言之,人们在违规时,不单单是做出一个具体的动作,也是一种文化心理的现象和实践。日常性违规具有了主观性的向度。

其次,违规经历了从外在到内化的过程。惯习的生成,同时意味着行动的意义已经从外显的、产生一个可见的结果,内化成为一种自动化的心理机制。按照布迪厄的观点,行为方式成为了习性。而按照格尔茨的观点,日常性违规则会成为一种指导、控制人们行动的机制,是文化。[9]无论如何,日常性违规都在性质上成为了一种去道德化的、内在的行为规范。(www.xing528.com)

日常性违规还具有了关系建构的特点。如前所述,普遍轻微的违规即使被执法、监管者或周围的人发现,也常常基于各种关系性的原因不会被对外揭发和公布。违规行为会以各种形式被默许,其结果则是日常性违规被内部合法化了。这种情况在公司、行业等组织系统内尤为常见。[10]就如笔者所研究的建筑工地,工地内部极少出现举报的情况,外部监管者因此几乎不可能有效地发现大量的轻微违规行为。正是在这样的机理作用下,在一个组织系统中,违规行为的常态化会逐步成为组织文化的一部分。这种违规文化并不起源于主动的、刻意的文化建构,但是随着持续的实践而不断变得根深蒂固,成为一种组织性的、社会性的规范。

所以,当我们在讨论违规行为被忽视、被接受、被重复、被常态化时,面对的不止是一种具体的实践,还是一种文化现象,这就是日常性违规的根本性质。换言之,谚语中所说的“小不补”不仅是指“没有及时补”(这个行动),还包括“小不必补、小不用补”这样一种社会文化心理。

认识到日常性违规在行动和文化两个维度所具有的意义,能够让我们重新审视一些既有的假设和结论。比如,违规行为的理性人假设,认为人们对行动的选择是基于对利益和代价的明确计算,所以惩罚的合理程度是使人们感受到违法的代价高于利益。但是如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讨论的,行为人的行动选择未必都是经过这样明确的计算。[11]违规可能是一种自动化的文化心理机制在起作用。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立基于理性人假设的“威慑型”执法策略必然会在实践中遭遇挑战,例如执法变得没有想象中“有效率”。又比如,在执法领域常常提到的法不责众,就有必要弄清楚,“众”指向的是很多人,是一种普遍的大众文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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