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理论一般包括委托代理理论(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最重要的假设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引发两者之间的冲突。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机制是:委托人如何设计或选择最优契约来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目标冲突的问题。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契约双方除了信息不对称之外,双方同时都存在不确定性问题。不完全契约理论将契约不完全的原因概括为三类成本:一是预见成本,即当事人由于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不可能预见所有的或然状态;二是缔约成本,即使当事人可以预见到或然状态,以一种双方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契约也很困难或者成本太高;三是证实成本,即关于契约的重要信息双方是可观察的,但对第三方(如法庭)是不可证实的。
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不完全契约无论在中西方都客观存在,其解决思路也有很多相似之处。不完全契约的弥补或执行,大致有如下机制:(1)治理结构的视角,以Willamson[31]和Coase[32]的交易费用为核心,它主张通过市场、企业或科层、混合组织设计等多种治理结构来解决不完全契约下的“敲竹杠”问题。(2)产权的视角[33]。该理论认为,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因此契约中除了可以事先规定的具体权利之外,还有事先无法规定的剩余权利,这部分权利可以称之为剩余控制权。产权理论认为,应该通过剩余控制权的配置,确保在次优条件下实现最大化总剩余的最佳所有权结构。(3)自主履约的补充性机制,如赔偿或多次谈判的机制[34]。(4)法律干预的视角。由于高昂的缔约成本造成了契约不完全,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提供某种形式的“默示规则”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35],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司法解释或判例。
习惯法乃是这样一套行为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实施[36]。习惯法尤其擅长处理模糊契约,因为“乡民”之间日常的权利义务很少通过正式的契约来约定。习惯法对模糊契约的处理依赖于“关系”和“关系网”。
“关系”与“关系网”作为中国情境下习惯法运作的核心,它构成模糊化制度的执行或辅助执行机制。学术界对“关系”的作用其看法较为一致,即个人利用社会“关系”实现工具性目标。社会网的主流理论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社会网结构中个人对于社会资源摄取能力的差异[37];关系强弱性对于个人摄取社会资源能力的影响[38];网络结构对于个人摄取社会资源能力的影响[39]等。至于关系如何“建立”,学术界一般认为有3种方式:一是情感;二是信任;三是互惠交换。其中互惠交换涉及模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西方学术界未就这一问题深入进行研究——这可能与西方传统文化有关:在西方,感情、信任与互惠交换完全是自愿的,一方的上述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回报并不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www.xing528.com)
然而,中国传统文化下的互惠则完全不一样,一方的付出如果没有得到另一方的回报在中国社会中是受到谴责的——这就是中国情境下的习惯法:在中国,“忘恩负义”被指为小人,类似的指责包括“以怨报德”“背信弃义”“数典忘祖”“见利忘义”等;而“知恩图报”的做法则是君子所为,类似的说法包括“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饮水思源”;如果“恩将仇报”在中国则是大逆不道,人可共诛之。最能体现这一关系的中国俗语是“人情债”,换言之,得到感情、获得信任的一方有在恰当的时候偿还感情的义务;付出感情、信任的一方有请求对方对其进行回报的权利[40]。总之,中国情境下的关系更多意味着复杂、模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中国情境下的“关系”可以作为模糊化制度的弥补或执行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关系”或“关系网”甚至可以作为正式法律或制度的替代[41]。传统农耕社会秩序的维持依赖于习惯法,而迄今中国社会仍然保留着强大的习惯法力量,尤其是在正式法律或制度未明确规定的场域,“关系”或“关系网”的运作尤为重要。
在商业或政治运行中,正式法律或制度未明确规定的场域尤其依赖于关系和关系网的运作。从中国经济转型的视角来看,从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正式法律和相关制度的缺位;从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来看,法治环境尚未完全成熟。正式法律或制度的缺位导致中国现阶段有些领域还有时依赖“关系”或“关系网”的运作,且关系的运作有时会局限在一个较小的、共识度较高的关系网之内,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具有较高的效率,但由于其运作不受国家正式法律的保护,因此也易于崩溃。在中国经济转型期,相当多领域必须依赖于关系或关系网的运作。商业(或政治)关系网具有较高的运作效率,但由于缺乏正式法律的保护,也易于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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