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制度合法性理论指出,制度化的产品、服务、技术、政策以及规划,如强有力的神话一样发挥着作用,很多组织仪式性地采纳了它们[30]。问题在于,如果组织遵从制度化规则,就会常常严重背离效率标准;相反,为促进效率而协调和控制活动,则会破坏组织对仪式符号的遵从,进而损害该组织的有关支持者的利益和该组织的合法性。具体而言,制度合法性与技术效率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体现在:(1)仪式活动对于各种规则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但对具体的生产绩效并不会产生如此重要的影响;(2)绝对性的无条件规则与绩效逻辑之间存在冲突。组织常常面临这一种困境,即遵从制度化规则的活动,会产生必要的仪式性开支,也会带来仪式性收益,但从绩效角度看,这种开支是一种不能为其带来收益的纯成本;(3)因为制度规则表现出较高的普遍性,而技术活动则会随着具体的、非标准的和可能是独特的条件变化而变化,所以绝对性的无条件规则与相对性的绩效逻辑之间还会出现其他的冲突;(4)在相对抽象的规则与相对具体的绩效逻辑之间存在冲突的另一个来源是,制度环境常常是多元化的。
Meyer认为,组织有三类办法解决制度合法性与具体运作效率之间的矛盾,一是将组织结构要素与具体活动之间脱离,通过非正式的手段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二是组织维持更多更复杂的、促进内部和外部信心、满意和忠诚的表演;三是尽量减少来自内部管理者与外部支持者的监督和评估。
应该说以上观察极具洞见,然而也存在漏洞,其中之一是:非正式的手段如何能长期存在?从逻辑上说,非正式手段也必须具有制度合法性,否则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手段之间有可能产生更大的冲突。从一个方面来看,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手段之间是矛盾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它们之间又必须是相容的。在本章看来,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是模糊化制度安排与变通。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手段之间并非单一的整合关系:如果所有非正式手段都能整合到正式制度中去,那么非正式手段便没有存在的必要:正如Meyer所指出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手段往往是脱离的,它们各自实现不同的目的,因此难以整合。与此同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手段也不可能是完全冲突的,否则非正式手段将不可能存在——除非正式制度完全不起作用。基于以上两点,只有可以做出多种解释、临时采用情境决定与变通的模糊化制度安排才能解决上述矛盾。(www.xing528.com)
模糊化制度安排与变通是解决组织外部合法性与实际运作相脱离的重要手段。Meyer强调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手段脱离的情况下,个人协调正式规则与实践的行为,认为其主要是人际关系。实际上人际关系只是表面现象,个人在协调行为中更重要的是依据当时情境对规则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解释的能力,这就是变通的能力。当然,变通的前提是排除规则刚性,换言之,正式规则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是模糊化的。在规则完全刚性的情况下,不存在任何所谓“协调”的可能性。因此,如果组织外部合法性与组织内部运行效率之间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那么组织内部运行效率则必须依赖于非正式手段的运作。如果组织完全缺乏运行效率,它可能因此而崩溃。基于此,非正式手段并不只是正式规则的补充,非正式手段是组织运行不可或缺的成分,组织正式结构的维持依赖于非正式手段的运作。如前所述,要使非正式手段具有运作的空间,必须采用模糊化制度安排,而其中“模糊的条款”正反映了组织内部非正式结构或潜规则运作的重点领域。
组织正式结构的维持依赖于非正式手段的运作,模糊化制度安排反映了组织内部非正式结构或潜规则运作的重点领域。模糊化制度安排体现了正式规则与非正式手段共容的领域。在本章看来,这一领域的存在是组织维持其存在的关键部分,但这一关键部分在组织运行的漫长过程中,并非是完全固定不变的:不断增强的外部合法性条款可能会连续压缩非正式手段存在的空间,如果外部合法性不断固化其条款,有可能导致组织的全面官僚化与技术效率的彻底丧失甚至是组织的全面崩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