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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家族式组织的其他运营方面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认为,中国本土泛家族式组织中,个体身份的改变以及与“家长式领导”的亲疏关系可能构成个体期望的重要部分。同时,泛家族式组织的显性要素不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实质不公平。因此,泛家族式组织的组织承诺并非对组织整体的认同,而更多意味着对组织“家长”的人身和感情依附。在泛家族式组织中,其成员容易形成“内集体主义”原则,这一原则无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

泛家族式组织的其他运营方面

如前所述,西方现代社会中的组织是基于契约的,而中国很大一部分组织仍然保留着泛家族主义的元素。泛家族式组织与基于契约的组织在运行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原则上,基于西方的“组织行为理论”应用于中国本土,都需要情境化或作适当修正。

(一)身份与期望

期望理论认为组织中的个体以特定方式采取互动的强度,取决于个体对该行为给自己带来某种结果的期望程度,以及这种结果对个体的吸引力[16]。通常西方组织个体期望的结果包括奖金、加薪和晋升等。本章认为,中国本土泛家族式组织中,个体身份的改变以及与“家长式领导”的亲疏关系可能构成个体期望的重要部分。

个体身份的改变与晋升并不完全相同:契约层面上的晋升并不一定意味着组织个体身份的改变;反之,个体身份的改变也不一定会马上体现为契约层面的晋升。个体身份依赖于其与“家长式领导”的亲疏关系,这种身份性的“亲疏关系”是相对稳定的。个体身份可以成为泛家族式组织组织员工的期望目标。

(二)身份与公平感知

组织中的员工将自己的投入(如努力、经历、教育、能力)和产出(如薪资水平、晋升)与其他人的投入—产出进行比较,如果我们感到自己的比率与比较对象的比率相同,则为公平状态,如果我们感到自己报酬过低,则会产生紧张感[17]

泛家族式组织中员工身份成为一种期望,由此,“身份”亦是一种产出,这提示家长式领导,当组织成员通过外在的薪水、晋升等无法达到组织公平的感受时,可以通过“亲疏之别”来进行弥补。同时,泛家族式组织的显性要素不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实质不公平。当组织成员通过外在的薪水、晋升等无法达到组织公平的感受时,可以通过“亲疏之别”来进行弥补。

(三)身份与组织承诺、组织公民行为

组织承诺通常被定义为:(1)保持一种特定组织成员身份(identity)的一种强烈期望;(2)愿意做出较多的努力来代表组织;(3)对于组织的价值观和目标的坚信和接受[18]。(www.xing528.com)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组织承诺是一个基于契约性组织的概念,组织承诺中保持特定组织成员身份中的“身份”是一种心理认同,而非泛家族式组织中的成员身份,后者围绕着“家长”或“家长式领导”而展开。因此,泛家族式组织的组织承诺并非对组织整体的认同,而更多意味着对组织“家长”的人身和感情依附。

组织公民行为是主动的、不为正式报酬系统所直接或明确承认,然而总体上能够促进组织有效活动的总和[19]。在西方,组织公民行为超越契约角色的要求,管理者不容易衡量,也不易凭借正式契约有效促进,因此,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要靠自觉自发来产生。组织公民行为在中国本土的表现与西方契约型组织有较大差别。家族或泛家族式组织一定是包含私人生活、带有“人身”性质的社群,因此,组织公民行为或“内集体主义”是泛家族式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条件。

(四)泛家族式组织与企业社会责任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谁”的责任,有三种典型的观点[20]:一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是社会,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当承担决策和行为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影响[21]。二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是社会和环境,如ISO26000明确指出,组织的社会责任是指通过透明和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责任。三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是利益相关者[22]

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企业对于社会整体的责任,从这一点而言,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本土泛家族式组织在理解和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比起契约型组织相对困难。中国社会是由近而远的、按照差序式格局组织起来泛家族式组织,因此中国文化很难形成社会整体这一概念。费孝通认为: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都附着一种道德要素,因之,传统的道德里不另找出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来,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越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在泛家族式组织中,其成员容易形成“内集体主义”原则,这一原则无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

(五)泛家族式组织的结构变革

由于泛家族式组织并非按照现代契约而建立,因此其规模存在一定的上限。如果组织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传统上泛家族式组织只能有两种手段来应对:(1)以每一个家族组织成员为核心再建立新的家族式组织,这种扩张方式可以称之为星形扩张,中国传统的宗族即按照这种方式进行扩张;(2)与其他的家族式组织形成松散的联合,形成更大的松散型泛家族式组织,中国传统的乡村乃至社会即采取这种组织形式。

然而以上两种方式均不适合于紧密型的大型组织,如跨国企业员工可达数万人,就不适合采用这种组织方式。此外,泛家族式企业在扩张的过程中一定会碰到上述问题,这是造成很多家族企业或泛家族式企业无法大规模扩张的重要原因。从理论上说,泛家族式企业如果要快速扩张,只能采取两种方法:(1)彻底改变泛家族式组织的组织原则,从根本上采用契约制,这种方式要么成功、要么导致原有组织的解体甚至崩溃;(2)组织核心仍然采用泛家族的组织原则,但其外围采用契约式的组织原则,这种方式导致一个家族原则与契约原则的分界线,形成一个结构更为复杂的混合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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