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取得制度是知识产权运用、保护、限制的前提和起点。知识产权取得制度的生态化路径主要是将不符合生态要求的发明创造排除在专利授权客体之外,对符合生态要求,对环境友好的发明创造而言,设置快速审查机制,让其尽快获得专利保护,并推向市场和商业化。为加强遗传资源的保护,防止“生物剽窃”,需要完善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等。对于不需要审查即可以自动获得的知识产权而言(如著作权),如果其客体对环境友好,可以降低其他方面的授权条件(如独创性标准)。
知识产权运用是知识产权战略的落脚点,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知识产权运用制度发展的生态化路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以促进生态知识产品的转移、扩散和转化。为促进生态专利技术转移,应将环境保护纳入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同时引入责任规则,减少生态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尽快将生态技术推广。完善生态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生态专利技术和资金的结合和生态专利技术的交易;建立“生态专利共享”制度,克服“专利丛林”的障碍,加速生态专利技术的转移与转化。二是在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要考虑技术转化的环境影响,设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预防知识产权成果转换可能产生的生态风险。对环境友好的知识产权成果,则要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以促进其转化。对依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而得到的知识产权产品,转化者应履行环境告知与标识义务。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的生态化路径,主要包括:一是知识产权侵权救济要考虑环境利益。修理、重作、回收利用中知识产权侵权判断应强调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创新,防止垄断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对侵害知识产权物品的处理要考虑环境保护。侵权工具的处置可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对侵权工具加以利用。对侵权产品的处置而言,应将销毁作为最后考虑使用的侵权物处置方式,并慎用停止侵权的救济方式,以免造成资源浪费。三是灵活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标志、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等具有环境因素的客体。(www.xing528.com)
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发展的生态化路径主要是基于环境利益考虑对知识产权加以限制。面对生态环境的问题,应将环境利益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作为强制许可的理由。通过商业秘密的限制、规范环境信息披露程序、确立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等实现商业秘密保护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协调。健全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下的育种豁免和农民留种豁免制度,一方面完善品种权保护中育种豁免和农民豁免制度,另一方面,可考虑将育种豁免和农民留种豁免引入专利法,实现植物品种专利保护与品种权保护的协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取得、运用、保护和限制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四个主要环节。知识产权取得制度、运用制度、保护制度和限制制度的生态化路径的重点和内容会有所不同,但并非截然分开,而是相互联系甚或重合。其一,知识产权取得、运用、保护和限制相互交融。例如,知识产权取得过程中,存在原有知识产权的利用、保护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很大一部分也发生在知识产权取得和运用过程中;知识产权利用和保护过程中也涉及知识产权限制问题。其二,知识产权取得、运用、保护和限制四个过程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知识产权取得是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限制的前提基础;知识产权运用是知识产权取得、保护和限制的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取得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知识产权的限制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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