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利益,是正当性与强制性的统一,且正当性高于强制性,因此便有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反思。本研究以生态视角反思知识产权制度。21世纪是生态化取向的世纪,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是此种取向的表现之一,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一个维度。任何制度变革都应有其正当性。生态伦理、生态经济和生态正义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生态化的三种理论范式和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伦理基础是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制度评价由技术的、功利的、伦理的三个层面组成,合乎伦理(环境伦理)是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前提,它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技术和功利。知识产权制度的环境伦理审视旨在反对单纯的功利主义。在价值层面上,人们之所以选择知识产权制度绝不仅仅因其具有经济激励功能、效益功能。环境是人类的生存之基。损害环境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使它具有更多其他价值,那也是苍白的。在规范层面上,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或正在回应环境伦理的要求。环境伦理的主张主要有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观三种。应以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知识产权生态化的伦理基础。这一伦理观突破了“中心论”,整合并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成为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备的理论,也更具现实性。
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经济基础是生态经济。生态经济的提出源于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间的矛盾与冲突,其思想与可持续发展观一脉相承。生态经济的科技观、价值观与人学观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提供了经济基础。生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制度所促进的既可能是绿色科技,也可能是黑色科技。生态科技观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引导、规制、激励科技向生态化转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非劳动生产要素本身兼具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任何物种和生命个体对其他的物种和生命个体都具有价值,整个生态系统是一个价值传递和循环的系统。生态经济的价值观要求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应充分考虑生态价值,否则最终会影响经济价值的实现。生态经济主张“生态人”人学观,“生态人”的行为规范应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原则、废物的无害化与最小化原则、资源节约原则等。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目标实现,需要知识产权的创造者、运用者、保护者、管理者的具有生态意识和观念。生态经济的“生态人”观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www.xing528.com)
环境正义、知识产权私权公法化与环境利益的契合和知识产权与环境权的协调之需为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法理基础。环境正义要求人类重新调整对其他生命物种以及生态环境的价值判断,公平地分配基于环境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寻求环境利益与环境风险在分配上的平等。环境正义应成为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之一和判断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特别在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国际间生态技术转移方面。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与环境利益的契合是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可行性基础。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但有公权化的趋向,这为知识产权制度考量环境公共利益提供了理论前提。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环境权,其产生某种程度上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当知识产权和环境权相冲突的时候,知识产权应当让位于更上位的环境权。协调环境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需要知识产权制度考虑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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