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冲突
环境信息从企业环境政策、绩效到排污种类、数量、原材料使用目的、计划、目标价值及其完成情况等均包含在内。[29]在广泛的信息披露中必然有些信息涉及企业的技术和经营秘密。2008年5月1日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30]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则必须公开下列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且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以上环境信息。[31]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中涉及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种类及数量、有毒物质种类及含量以及企业对危险物的处理乃至弃置场所。此类信息往往能反映企业采用的特殊配方或者生产工艺,竞争者掌握相关数据后再配合情报收集、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能较容易掌握信息披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凡是与市场竞争有关的保密信息均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范围相当广阔,任何从正面定义的尝试都不能得到预期效果,任何企图用法律穷尽其内容的做法,结果必然是徒劳的,法律定义中至多只能做一些提示性的列举。[32]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越广,与环境信息披露冲突的可能性越大。
信息的内容是既定且有限的,环境信息披露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和商业秘密所要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却在扩张,就像两个不断扩大的圆,必定产生交集,而且随着两个制度的完善,交集的面积会逐步扩大,冲突的可能性增加。
(二)原则冲突(www.xing528.com)
广泛的信息披露要求是环境规则的特点之一。环境立法和规则要求广泛的信息披露致使在环境技术中保护商业秘密十分艰巨。[33]而商业秘密持有者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则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为实现各自目的,两种制度对信息拥有者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要求——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特性决定了其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必然会产生矛盾与冲突。企业为获取商业秘密需要大量投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利于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但过度的商业秘密保护会削弱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公开原则使企业商业秘密信息处于一种随时可能被要求公开的状态。如对某些化工企业而言,任何人,包括竞争者可能要求披露主张为商业秘密的某类化学品特性。此外,竞争者可能从排放物的种类和分类中推断出生产过程或配方。竞争者能够通过阅读许可证轻易获悉何种控制技术被运用。物质排放的性能同样给予竞争者推断产生类似排放的过程。[34]
(三)目的冲突
环境信息披露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35]其基本理念是环境公益、环境秩序和环境正义,“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单纯局限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它具有维护竞争秩序的共同原理。”[36]该类法律法规首要目的是承认和保障市场主体特定的商业信息,禁止和制裁任何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窃取、获得、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侧重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私人利益。为了维护利益相关者的环境利益,一方面,需要法律规制企业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为了维护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法律又必须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既可能是保密信息的权利主体,又可能成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全面的披露会使商业秘密失去价值,挫伤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完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又可能危及环境利益。两者目的的冲突显而易见,其实质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商业秘密所有人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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